论志愿者服务立法的规制与转型*
2011-02-19姜文明刘宇光
政法论丛 2011年4期
姜文明刘宇光
(山东轻工业学院文法学院,山东济南250353)
在我国,随着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大,志愿者服务越来越朝着社团化的方向发展,志愿者服务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深入,有关志愿者权益受损、志愿者服务低效无序、志愿活动经费无从落实等相关的问题也不断凸现,许多事例已见诸报端,日渐成了困扰社会和志愿者本身的难题。再加上我国立法自身的滞后性、地方分散立法的局限性,以及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匮乏,从而导致当前志愿者法律调整机制难堪其用。因此,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结合我国当前志愿者服务的法律实践来合理地规制整合现有的法律体系、确立志愿者服务立法的宗旨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从机制和理念上推动当前志愿者服务活动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就成为关乎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前景,关乎社会公益扶助事业前途兴衰的一项核心命题。
一、志愿者服务立法的规制
在考虑完善志愿者服务法律体系过程中,应立足于整合当前地方各项有关志愿者服务的体制,探讨出一种结合现实国情,趋利避害,扬长避短的行之有效的立法模式。完善立法的首要步骤要规制旧法、在分析现有立法缺陷的基础上发展新的思路,这样的立法模式既能够有效地利用现有法制资源,又能够保证法律完善后在整体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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