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港口国监控引起的船舶不适当滞留之法律救济*
2011-02-18罗磊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1期
罗 磊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港口国监控作为船旗国监控的有力补充,日益成为海上安全的第二道防线。这一制度的发展,有效淘汰了众多低标准船,有利航行安全。对于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PSCO可通过滞留或其他方式避免其驶出该国港口。但这一制度赋予了PSCO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且PSCO对公约理解不同,甚至部分PSCO对某国船舶存在偏见等原因,所以,港口国监控制度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一、港口国监控制度概述
港口国监控(Port State Control,简称PSC),也称港口国监督、港口国检查,是指港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国际公约要求,船员配备和操作符合适用的国际规范。通过港口国监控,对船旗国海事当局的管理进行制约和补充,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上所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缺陷,以确保船舶航行、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平的提高。[1]2海事界普遍认为,港口国监督是海上安全的最后防线。
PSC检查是由1978年“AMOCO CAD IZ”号轮触礁事故而引起的。在本次事故中,由于该轮搁浅,导致22.3万吨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洋污染,在欧洲公众和政界引起极大的震动。通过这次事故,国际航运界认为,有些船旗国公司的主管机关在保证所管辖的船舶符合国际公约的标准方面没有尽到责任。[2]1980年,13个欧洲国家联合欧洲共同体以及国际海事组织( IMO)和国际劳工组织(I LO)在巴黎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采取措施限制进而取消不符合要求的国际船舶的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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