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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

2011-02-18王淑敏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1期

王淑敏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由巴黎国际商会(ICC)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已在世界各国推广使用了近10年,期间国际贸易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化,令世人对此版本的评价莫衷一是。为敦促其日臻完美,在广泛吸收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历时3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从各成员国委员会征集了上百条意见,ICC终于完成了Incoterms 2000的修订工作,新版本《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已经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不言而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运输合同分别隶属于国际法学的不同分支,而国际贸易术语则跨越了两大领域的风险与责任。租船订舱曾被视为买卖双方最重要的权利与义务之一;更有甚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运输合同的成功对接意味着货物风险的转移。ICC早在Incoterms 2000修订本的引言中曾指出:“对于进出口商人来说,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货物买卖所需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项国际贸易不仅需要买卖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财务合同,而Incoterm 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寥寥数语,却道破了Incoterm s在加强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之间的衔接等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Incoterms 2010更加彰显了国际贸易与时俱进的发展需求,吸纳了许多国家国内法如美国2004年《统一商法典》的成功理念,以及盛行于国际保险市场、由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 LU)最新修订的“协会货物条款”(LMA/I UA 2009)的精华,力求实现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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