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
2011-02-18何丽新钱小敏
何丽新,钱小敏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船舶经营人(operator)的概念广泛存在于国际海事公约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也引入了这一术语,但对何为船舶经营人,《海商法》并无明确定义。因其涉及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意义重大,故过去十数年我国学术界众说纷纭,实务界也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其第12条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的船舶经营人作出了界定。为系统理解船舶经营人,妥善解决实务中难以认定船舶经营人的问题,有必要梳理“船舶经营人”这一概念的相关争议点,剖析《规定》中“船舶经营人”定义的合理性及不足,并分析该“船舶经营人”定义对其他海事制度的影响。
一、国际公约和外国法下“船舶经营人”
(一)国际公约的变迁
早期海商法中并无“船舶经营人”的概念。这一概念产生的根源在于船舶所有权和船舶经营权的分离。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的变迁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船舶经营人”概念的形成过程。
根据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1924年《责任限制公约》)第10条关于“非所有权人而营运船舶之人或主要承租人,就第一项列举事项应负责任者,本公约规定亦适用之”(W here the person who operates the vessel without owning it or the Principal charterer is liable under one of the heads enumerated in article 1,the Provision of this Convention are appliable to him)的规定,可限制责任的主体包括非船舶所有人而营运船舶之人(who operates the vessel without owning it)和主要承租人(the principal charterer)。1926年《统一关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