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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海商法》的第一章“总则”说起①*

2011-02-18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船舶法律

李 海

(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 518018)

一、引言

为了促进《海商法》的修订工作,争取将该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8),2010年9月,交通运输部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领导在上海就修订《海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参加调研座谈会的专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尽快修订《海商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使得沉寂已久的修订《海商法》的事宜再次引起海商法界的关注。

《海商法》的修订将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海商法的方方面面。《海商法》的第一章“总则”尽管只有6条,但其关涉海商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等海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些基本问题对确立适用海商法的共同准则、海商法理论的发展、海商法体系与内容的完善等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以《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的内容为着眼点,就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进而为我国《海商法》的修订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二、关于海商法的立法目的

《海商法》第1条写道:“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被认为是关于《海商法》立法目的或宗旨的规定。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共有三项内容。一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二是“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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