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关于药事服务费的争议
2011-02-18胡善联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1年1期
张 进 胡善联
1. 江苏省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江苏常州 213003
2. 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上海 200040
1 关于药事服务费概念的争议
1.1 药事服务费是处方费或提供药品处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药事服务费等同于处方费,或弥补处方服务的费用。但是,也有专家认为药事服务费并不是处方费。处方费体现的是医师处方权,是医师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用药方案即“处方”而获取的经济报酬,是对医师智力与劳务成果的经济补偿。[1]
1.2 药事服务费是药师服务费和药物管理成本
持有该观点者认为,药事服务费是患者向最主要的药事服务提供者即药师支付的、用于补偿药事服务成本的相关费用。其收取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性项目,即提供药事咨询、治疗药物监测、处方审查、疾病用药档案管理和教育等;另一类是经营性项目,即药店经营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其他经营管理费用[2],包含药房运营成本和药师基本药事服务价值。[3]但是,将药事服务费给药师将会挫伤医师主动研究药效药性的积极性。[4]
1.3 药事服务费是医师处方费、药师服务费和药事管理成本
药师提供药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即为药事服务费,具体是指医师和医院在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向患者提供的合理、安全用药方案加收的一项费用,也包括药师调配药品及药品在用于患者前的运输储存等物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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