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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的处分权主体和特殊干预权的冲突与平衡

2011-02-14李西宁高小雁陈五虎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李西宁,高小雁,陈五虎,邢 思

(1 绥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辽宁 绥中 125200;2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卫生系,陕西 西安 710061)

当前,交通意外的发生率不断上升。[1]确定交通事件对人体的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及后果是法医学工作者的重要责任,但法医学尸检的伦理学及法律问题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2-3]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析,期望引起关注。

1 案例资料

在2010年度辽宁绥中地区所鉴定的交通事故损伤尸检案例资料中进行选择,统一设计表格,逐一登记相关项目和内容,并分类进行统计分析。选择案例的标准是:颅脑闭合性损伤或胸部闭合性损伤,单纯开放性损伤的案例则不列入统计,共137例。其中男性106例,女性31例。年龄跨度从1.5到91岁,平均35.46岁,其中20~59岁的青壮年91例。职业以农民居多,共70例,其次为工人21例,无业者13例,干部8例,学生7例,个体经营者13例,此外还有离退休人员5例。损伤类型统计,颅脑损伤119例,胸部损伤95例,颅脑、胸部同时损伤77例。闭合性颅脑损伤以脑挫伤为主;胸部损伤包括胸壁和胸内脏器损伤。胸部钝性暴力损伤可伤及胸腔及心、肺等内脏而体表损伤轻微或缺如,对此应予特殊注意。[4]

2 尸体是“物”

尸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负载着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因素。《孝经》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尸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对亲人的尸体格外的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在法医具体尸检操作中应特别注意伦理原则,从而体现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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