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实践体会
2011-02-12王鲁萍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上海市200336
中国药房 2011年40期
王鲁萍,黄 桢(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上海市200336)
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明确提出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制度”,报告的3个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美国,90%的ADR由药厂的医药代表收集报告[1]。在我国,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大部分药品是通过医疗机构销售的,约有75%的患者用药经由医师处方[2],ADR也主要由医疗机构上报。据统计,2009年国家ADR监测中心共收到报表63.8万余份,来自医疗机构的占84.6%。上述统计数据表明,现阶段医疗机构不仅是诊治疾病的主要场所,也是ADR发现、报告、处理和防范的主要场所,医疗机构ADR监测体系的规范与完善,直接影响着ADR监测工作的质量以及临床ADR的防治。
我区位于上海市的西区,常住人口60余万,区属医疗机构包括2家二级综合医院、3家二级专科医院、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内无三级医院。2003年以来,在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的共同领导下,区属医疗机构通过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制度建设、优化运作程序等手段,积极推进各单位ADR监测工作的开展,促使全区ADR监测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1 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为做好ADR监测工作奠定基础
1.1 建立ADR监测机构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精神,2003年1月,长宁区临床ADR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成立,设主任、副主任、秘书等职,常设机构位于长宁区中心医院,隶属区卫生局医管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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