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尔对自由主义自我观的批评*
2011-02-10龚群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主体
龚 群
“社群主义”这一名称,因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1953—)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批评而得之。1982年出版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既是桑德尔的第一部重要著作,也是批评罗尔斯自由主义的一部重要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桑德尔从社群主义的立场上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批评,罗尔斯理论中的自我问题尤其受到严重的批评。
一、康德的自我观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康德的本体自我为哲学基础,罗尔斯的自我观中有康德哲学的精神。因此,桑德尔的批评首先对准了康德哲学。
桑德尔指出:康德的自我是一个超验主体的概念,这个超验的主体无法通过经验来认识,而必须将其预先假设为我们一切认识的条件,主体先于任何经验,先于任何纯粹的表象。同时,康德也承认:我们作为一个经验的客体,属于感性的世界,然而,从主体来把握,如果仅从经验层面来把握,则我们把握不到主体的本质,因为主体在一个理智的或超感性的世界,独立于外在的自然界,所以我是自由自主的存在主体。桑德尔说:“主体的概念先于并独立于经验,这正是道义论伦理所要求的,它不仅可能,而且不可或缺,是自我认识和自由之可能性的必要前提条件。”①Michael.J.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9;[美]桑德尔著、万俊人等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1页。在桑德尔看来,道义论的主体的这种夸张的独立性乃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幻觉,它误解了人的根本的社会本性,误解了我们始终是受到社会条件限制的一种存在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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