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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

2011-02-10林嘉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林 嘉 范 围

劳务派遣最初源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人萨缪尔·沃克曼(Samuel Workman)创立的人力租赁(Rented-help)的业务模式,随后这一新的用工形式逐步扩张至西欧、日本等国。[1](前言)我国的劳务派遣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改革开放,外国驻华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其用工方式,我国建立了外国企业服务机构,引入了劳务派遣。二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为了促进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地政府鼓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或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就业服务。三是21世纪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虑,将直接雇佣改为劳务派遣。以北京为例,2007年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有658家,从业人员达33.3万人;到2008年年底,派遣单位激增至1 149家,从业人员达52万人,企业数量增长了175%,人员增长了58%。[2](P232)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①,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 000多万人,占国内职工总数的20%。[3]而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都不大②劳动科学院研究所课题组:《劳务派遣研究》,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网站,http://www.ilss.net.cn/n1196/n23277/n23391/6129416.html。其中美国和英国有不同的数据来源,因此,各自有两个不同的比例。,其中美国为0.9%(2%)、日本为3.4%③根据日本官方统计数据,2007年,日本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数的比例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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