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逆伦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2011-02-10谭悦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谭 悦
清代逆伦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谭 悦
清代以前历代律法中,未见“逆伦”一词,自清高宗后,使用逐渐增多,且词义缩小固定,特指杀伤祖父母、父母的行为。因婚姻、抚养等特殊情况而产生的非本生祖父母、父母,律法视具体关系而区别认定。逆伦案件于礼于法性质都极为恶劣,即使案犯为疯病人,清代律例仍将其与正常人谋故杀父祖同等治罪,判以凌迟极刑。细究“逆伦”的语义及用法,有助于加深理解中国伦常社会的礼法纠结,并反省用域外法律观念误读错解的偏蔽。
逆伦;祖父母;父母;律例;疯病人
一、从泛称到特指——“逆伦”法理意涵的固定化
光绪十三年(1887)七月二十一日,时任山东巡抚的张曜上奏了一起乐陵县民人万某因疯病发作,失手打死父亲的逆伦案件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6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585—586页。。尽管万某平时侍奉孝顺,并无触忤违犯,案发时确系疯发无知,但因死者是其亲生父亲,这一无心之失被认定为“实属罪大恶极”,与所有同类案件一样,万某被毫无疑义地判以凌迟极刑,就地正法。邻佑、族长等人亦因为容隐疯病人不报且不加以看守而被施以杖刑。
清律中将疯病人杀人归类于“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条内,根据病人与死者的尊卑关系、杀伤人命的多寡及死者是否属于同一家庭,到案后病人神志是否清醒等情况,相应制定了不同的处置例文。总体而言,较之常人有所宽免②郝秉键《清代精神病人管制措施考述》(《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一文,对此有较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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