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与规范化运行思考
2011-02-09杨顺良吴志贤高霞兰晶谭建明
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 2011年2期
杨顺良 吴志贤 高霞 兰晶 谭建明
2006年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均需经伦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为此,各移植单位相继成立了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一些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在成员组成、工作制度、伦理学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审查内容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如委员会规模、成员构成和任职资格等不尽合理,委员中医疗行政人员比例过高,委员的伦理学水平较低,过多地注重形式审查和医学标准审查。因为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操作规程和审查标准,导致伦理学审查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同一捐献案例,不同移植中心作出的伦理审查结论完全相反。同时伦理委员会自身制度建设滞后,缺少专职秘书,工作热情不高,缺少必要经费,会议记录不全,档案管理存在漏洞。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审查、轻咨询,没有承担起教育培训职责等问题。显然,目前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现状尚不能适应我国移植发展的需要,加强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建设非常有必要。本文拟就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与规范运行作一探讨。
1 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根据2007年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要求建立的伦理委员会,其伦理使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和尊严。伦理委员会发挥正常作用是对供、受者双方以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保护,也是避免法律纠纷,保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所必需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