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02-0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医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全面推进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进一步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我部在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OTC)第8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时间、内容及申请程序
(一)试点时间。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
(二)试点内容。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以下简称《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试点医院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总字〔2010〕1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8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234号)确定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见附件1),在已有该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移植医院指导下,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三)申请程序。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医院需在2011年5月30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申请医院的审核,并将确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医院向社会公示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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