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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评析我国刑罚的理性发展

2011-01-29张宗磊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陈 冉,张宗磊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1)

我国刑罚体系在1979年刑法中正式确立,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立法机关在1997年对该刑法典进行了全面修订,至今14年时间内,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刑事法治领域除刑法典外,现已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在历次刑法的发展变革中,作为刑法大厦根基的刑罚的变化都是最为引人瞩目的。本文结合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内容,对我国刑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试从四个方面予以简要剖析。

一、刑罚理念从关注过去到关注未来

从刑罚发展的历史来看,刑罚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不断进步的。在博爱时代,为了防止罪刑擅断,刑罚往往是对犯罪的机械反应,注重对行为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报应,认为刑罚只能是对已然犯罪的惩罚,而除此之外不应当有其他目的。而随着人类进入科学时代,报应刑在解决累犯以及未成年犯罪上存在明显不足,人们开始关注犯罪的预防,而在此间犯罪学的发展,也使人们认识到犯罪是由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造成,若要实现对犯罪的有效预防,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个性,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在刑罚理念从关注过去到关注未来的进化中,刑罚重心实现了从“犯罪”到“犯罪人”的转变,刑罚的适用不仅应当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刑罚“人”性的凸显,带动了一系列刑罚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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