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解决机制:从凭保函放货到凭指示放货*
2011-01-24李笑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规则
李笑黎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鹿特丹规则》在许多方面革新了海商法制度。判断一个新规则的适用价值,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将其所描绘的蓝图同现状进行比较。如果蓝图比现状更优越,当然适用新规则更好;反之,还是保持现状,这样至少可以维持制度的稳定。无单放货问题在当前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非常突出,《鹿特丹规则》对这一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更好地平衡了运输领域各方的权益。
一、凭保函放货:货到单未到的现行解决办法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航运技术飞速发展,船速得以显著提高,但相应的,提单的流转过程却没有缩短。两者矛盾产生的结果就是船舶到达卸货港时,提单却还在处理或转让当中,没有人持提单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或者有人想要提货却尚未收到提单。一方面,对于承运人来说,等待持单人出现,意味着日益增加的港口费用和其他支出,所以希望尽快交货解除自己的义务,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另一方面,收货人也想尽快收货以便安排后续事宜。于是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解决办法,如承运人在没有收回提单的情况下,凭提货人提出的保函向其交货。这种做法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非常普遍。
保函,简单地说,就是向承运人保证据以偿付其因无单放货而产生的损失的协议,实质上是一种保证合同。保证人可能是银行,或者资信好的企业。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前提下,凭单交货不仅是运输合同下产生的义务,更是提单法律制度的强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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