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差率的可行性分析
2011-01-24韩晟卢静冯柳唐尧史录文
中国药房 2011年17期
韩晟,卢静,冯柳,唐尧,史录文#
(1.北京大学药学院,北京市 100191;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药剂科,成都市 610041)
我国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差率的可行性分析
韩晟1*,卢静2,冯柳1,唐尧2,史录文1#
(1.北京大学药学院,北京市 100191;2.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药剂科,成都市 610041)
目的:为我国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差别差率的推行提供参考。方法:通过文献调研,在对全国范围463家公立医院药品购销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的基础上,对不同价位区间设计不同加价率,并抽取12家典型医院(三级、二级,综合、专科、中医)进行测算分析。结果与结论:模拟测算结果证明,在合理设置不同价位药品的分段区间(假设以8、40、100、2000元为不同加价率区分点)与加价率情况下,可以保证差别差率模式实施前后对公立医院药品销售的总收入影响不大。而典型医院分析的结果表明,不同级别、类型公立医院药品纯收益受差别差率模式的影响差异较大。当前我国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差率具有可行性,但在未来政策具体执行中需要考虑不同级别、类型公立医院的差异。
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差别差率
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差率的问题,是我国当前医疗体制改革背景下,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以“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为手段,目的在于“引导医院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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