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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的合法性——以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为例

2011-01-04崔四行

关键词:右向构词语体

崔四行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武汉430079)

“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的合法性
——以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为例

崔四行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武汉430079)

冯胜利的“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的韵律形态句法学理论,初期面临两大主要实践考验,但并非没有解释力。事实上,这一理论有其作用范围:即只有句法上合法的单位才能运用这一理论,其更多地用来判定句法单位的语法性质为词还是短语,而不在于判定句法单位是否合法。

现代汉语;“右向构词、左向造语”;韵律

一、“右向构词”、“左向造语”

冯胜利在《论汉语的自然音步》中提出“顺向音步”和“逆向音步”两个概念,并强调“一般而言,2+1是构词形式,而1+2则是造语(或加缀构词)形式”,[1]至此“右向构词,左向造语”这一重要命题被明确提出。这一理论初期面临两大主要实践考验:其一,如果逆向音步只能造语,怎么解释“纸老虎”等合法的1+2词汇形式呢?其二,根据音步逆向组合结论,1+2形名组合(如“小雨伞”)也是短语。[2]然而,如果1+2形名组合是短语,怎么解释“*很小雨伞、非常伟大人物”这类不能说的现象呢?

此后冯胜利先生陆续撰写了《论汉语“词”的多维性》等系列文章解释了上述问题,但似乎又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比如,如果“纸老虎”类合法,“纸”非名词而是“非谓形容词”,如“金、银、棉、铁、男、女”等。那为何1+2名名组合中,单音节名词为普通名词时也是合法的?如“菜市场”、“村干部”、“汤面条”。再如,根据音步顺向组合结论,为何2+1形名组合中单音节名词除了“事、人、劲、话”等常用词汇外,一般都不成立?

这是否意味着“右向构词”、“左向造语”这一韵律形态句法学理论真的失之偏颇,解释力不够呢?本文将以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单双音节副词作状语为切入点,来进一步验测“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的合法性。

二、副动音节组配特点及问题的提出

首先来看一下副词作状语时的音节组配特点。据本文研究,副词作状语修饰动词时,1+1、2+2一般合法,1+2和2+1则比较受限,尤其是2+1。如:

由(1)可知,副词作状语时1+1和2+2一般都合法,1+2和2+1时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是1+2、2+1都不合法,如“*偶相遇”、“*偶然遇”。有些是2+1非法,1+2根据语体不同或合法或非法,如“*单单缺”、“*/单缺少”。有的是1+2和2+1都合法,如“刚回来”、“刚刚来”。

由这些例子看来,似乎副词作状语时的音节组配没有明显的规律,并且三音节副动组合1+2和2+1似乎也很难说其句法性质是词还是语。因为根据“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推理,如果的确是“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的话,1+2应成语,2+1应成词。可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副词作状语的音节组配特点情况复杂,尤其是三音节组合1+2和2+1,有的都合法,有的则都非法,有的一个合法一个非法。这些情况是否真的意味着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没有规律可言呢,如果根本没有规律可言也就无所谓“右向构词”、“左向造语”了。而事实恰恰相反,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不是没有规律,而是有着很强的规律,只不过这种规律只有将语体、韵律与句法研究结合起来才能捕捉得到。

基于以上研究特点,文章将以语体、韵律、句法相结合的角度研究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问题,重点研究副词作状语的语体层级和句法层级,并以此为切入点研究副词作状语时1+2和2+1的合法性及其句法性质,从而验测“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的合法性。

三、副词的语体层级

(一)语体与语法

早在1987年朱德熙先生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中就已经有了区分不同语体来研究语法的思想,提出“为了使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深入下去,恐怕应该对口语语法和书面语语法分别进行细致的研究”。[3]但长久以来,如何将语体研究具体到语法研究中来一直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并无实质性的进展。冯胜利对此作出了一系列的探索研究,将现代汉语语体研究带入了一个新的领域,从虚化的无法捉摸的文体研究到可以量化的语体研究,概括出书面语体的参数:嵌偶词、合偶词①有关嵌偶词及合偶词的定义及具体用例可参照冯胜利的《汉语书面用语初编》,“嵌偶词”指的是“句法自由、韵律黏着”的单音词,如“偶”、“佳”,“合偶词”指的是“句法自由、韵律黏着”的双音词,如“进行”、“加以”。以及书面句式等。

本文基于冯胜利先生语体方面的研究,认为研究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时有必要将语体和语法结合起来研究,区分副词作状语时不同的语体层级,即哪些副词是嵌偶词、合偶词,哪些是一般的口语词,因为不同语体层级的副词其用法也不同,如:

(2)失恋和失业让她备尝生活的艰辛和困苦。失恋和失业让她*备尝试生活的艰辛和困苦。[4]

这里的“备尝”换成“备尝试”后就由合法变为非法,这是因为“备”作“全面地”、“完全地”作状语时是书面语词汇,只能用于书面语体中修饰单音节动词,即属于第一类嵌偶词。②本文“副词的语体层级”部分有详细介绍。而“刚”这类口语词汇,则不受只和单音节动词搭配的限制,一般用于口语语体中,这类词即为口语单音词。

(二)副词的语体层级

根据冯胜利提出的“嵌偶词”和“合偶词”两个书面语词汇概念,本人在博士学位论文《三音节结构中副词、形容词、名词作状语》中进一步根据语体典雅度等级不同将“嵌偶词”和“合偶词”区分为两类:第一类嵌偶词/合偶词和第二类嵌偶词/合偶词。[5]其中第一类嵌偶词/合偶词只能用于书面正式语体并以1+1/2+2音组模式出现,如“备尝”和“*备尝试”,“加以调查”和“*加以查”的对立;第二类嵌偶词/合偶词可用于书面正式语体以1+1/2+2音组模式出现,也可用于非正式语体以1+2或2+1音组模式出现,如“各发”、“各发表”两者都可成立。其余的则大多为一般口语词,如“刚”、“只”、“总是”等,一般用于口语语体,和动词搭配时无严格的音节限制。

基于此,(1)中的“偶”属于第一类嵌偶词,因此“*偶相遇”不合法,而“单”则属于第二类嵌偶词,因此*/单缺少(也即当“单”用于书面正式语体时,“单缺少”非法;当“单”用于非正式语体时,“单缺少”则合法)。“刚”则是一般口语词,因此没有只和单音节动词搭配的韵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嵌偶词和合偶词之外,还有一批书语单/双音节副词,如皆、素、唯独、唯有、相继、渐次、方才等,虽然不是嵌偶/合偶词,但是也只能用于书面正式语体中。而三音节即1+2或2+1是非正式语体色彩的音组模式,故这类书语词汇不出现于这种音组模式中。

四、副词的句法层级

本人在博士论文《三音节结构中副词、形容词、名词作状语》中对副词的句法层级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发现副词的句法分布与其音节长度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这一结论与王丽娟对介词的研究结论相似。[6]副词在句法分布上呈现出很大差异,有的副词只能出现于全句主语之前,如:“大凡”、“凡”、“惟”;有的副词可以出现于主语前,也可以出现于主谓之间,如:“好歹”、“毕竟”、“果然”;有的副词只能处于主谓之间,如:简直、必将、一定;有的副词则句法位置相当灵活,既可出现于句首,亦可出现于句中和句尾,如“显然”。能处于句尾的多是口语中的副词易位,而且这种易位比较灵活,亦没有音节差异,即单音节或双音节都可以在口语中易位,故本文不再详细讨论。

那么副词句法分布与其音节长度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考察发现有如下对应特点:其一,只能出现在主语之前的多是双音节副词;①经考察,220个单音节副词中只有6个可以出现于主语之前,“偏”、“非”、“单”、“只”、“仅”、“凡”。但这类单音节副词也可放在主谓之间,因此只能出现在主语之前的都是双音节副词。其二,既可以出现在主语前也可以出现在主谓之间的,也多是双音节副词;②除了“偏”、“非”、“单”、“只”、“仅”这5个单音节副词之外,其他均为双音节副词。这类单音节副词有学者界定为“焦点小词”,性质为连词,这类词出现在主语前时多会双音化或在主语后添加别的成分,如“就(是)他没来”,“单他(一个人)没来”,据此本文将处于主语之前的此类单音节词处理为连词,因此既可以出现于主语前又可以出现于主谓之间的则都是双音节副词了。其三,单音节副词多只能出现于主谓之间。可见,副词的句法分布与音节长度之间之所以呈现出以上对应关系跟副词的句法层级有一定关联,必须区分不同句法层级的副词。也只有了解副词的句法层级才能帮助我们进一步研究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时两种音组模式1+2和2+1的句法性质及其合法性,因为不同句法层级的副词其用法也不同,以下为副词句法层级的详细分类。

(一)饰CP副词

饰CP副词是只能位于句首修饰整个句子的副词,如“大凡”、“凡是”,以双音节副词为主。例如:

(3)大凡舆论调控,不外乎有这样几种形式;有急调、微调;明调、暗调。

*舆论调控大凡不外乎有这样几种形式;有急调、微调;明调、暗调。

(4)凡是新生的事物都是在同旧事物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

*新生的事物凡是都是在同旧事物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

这类只能置于主语之前的副词是修饰CP的副词,即修饰的是整个句子,充当整个句子的句首状语。只能出现在主语之前的副词多是双音节,这可能跟双音节更适合承担句子焦点有关系。此时由于副词修饰的是整个句子,所以三音节组合1+2和2+1均不合法。

(二)饰VP副词

饰VP副词指的是既可以出现于主语前,也可以出现于主谓之间的副词,此类副词占多数,也多是双音节。饰VP副词之所以可以置于主语之前也可以置于主谓之间,是由于VP中名词短语的移位造成的,如下面分析所示:

(5)你显然误会了我的意思。

显然你误会了我的意思。

在(5)中,当“你”发生移位前,句子为“显然你误会了我的意思”;当“你”移动到“NP”的位置时,句子为“你显然误会了我的意思”,见图1。

图1 饰VP副词的句法层级

饰VP副词置于主谓之间时,理论上此时副词修饰的是整个动词短语而非动词,但当VP由单个常用动词独立担当时,因为和V0[Adv+V0]的表层结构相同,故可成立。如“刚刚走、马上来、单知道、偏喜欢”等。此时多用于对举结构中,例如:

(6)只打扫,不装修。

只休息,不做事。才回家,又出去。

由此可知饰VP副词,无论音节单双,修饰动词时一般是不合法的,只有当VP(动词短语)由独立的动词担当或用于对举结构中时才合法。

(三)饰 V'副词

饰V'副词是只能位于主谓之间的副词,这类副词直接成分统治(c-command)动词及其补述语(Complement),如图2,其中Adv1为饰 VP副词,Adv2为饰V'副词。

图2 饰V'副词的句法层级

(7)他今天总共买了五套西服。

*总共他今天买了五套西服。

*总共买

饰V'副词用法和饰VP副词置于主谓之间时用法相似。当V'为动词短语,如(7)“买了五套西服”时,2+1(“*总共买”)多非法;但是当V'由独立常用口语动词担当时2+1合法,如“总是说”、“匆匆来”、“常常笑”,且这时副词多为常用口语副词。其他的口语单音节副词如“刚”、“常”修饰常用双音节动词时,1+2也合法,如“刚回来”,“常回来”等。

综上可知,从副词的句法层级出发,只有饰VP副词和饰V'副词时三音节副动组合才有可能合法,而修饰CP副词则无论何时都非法。但是饰VP副词、饰V'副词修饰动词合法时有限定条件,即要么其修饰的是单个动词,要么用于对举结构中副词本身承担重音。因为只有当其修饰的是单个动词时才可能阻止动词首先和其域内论元(宾语)结合,也只有副词本身承担重音、副词和动词粘附在一起组成超韵律词时结构才合法。

五、理论验测

以上分别讨论了副词的语体层级和句法层级,从副词语体层级的区分而言,则第一类嵌偶词/合偶词,如“偶”、“加以”因为其“韵律黏着”的要求不会形成合法的三音节结构。第二类嵌偶词/合偶词以及一般口语词则可能形成合法的三音节结构。在语体层级分类基础上再考察第二类嵌偶词/合偶词的句法层级,确定其为哪类副词。如其为饰CP副词,因其修饰的是整个句子,也不可能形成合法的三音节结构。如其为饰VP及饰V'副词则只有当副词修饰的是常用的独立动词时才可能形成合法的三音节结构,一般都不合法。其中合法的例子如“匆匆走、匆匆来、常常笑、经常来、刚刚走、常常吃、马上走、总是说、单知道、偏喜欢、只享受”等。之所以从句法上来说不合法但是实际却出现了合法的例子是韵律在起作用:当单音节副词修饰双音节动词时,由于单音不成步,故单音节贴附到双音节动词上并组成了超音步,实现为超韵律词;当双音节副词修饰单音节动词时,因为双音节自成音步,所以只有当动词虚化之后贴附到双音节副词上才能形成一个超音步,故出现“刚刚走”等成立的例子。但是将“走”类半虚化动词换为“拿”、“甩”等实义动词就不合法了,“*刚刚拿”、“*刚刚甩”。

接着回到最初的问题,既然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时无论1+2还是2+1,其合法性都很受限,那是不是就无从检验“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的合法性了呢?在具体检验“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之前有必要说明的是冯胜利先生所谓的“右向构词”、“左向造语”指的并不是说凡是右向音步都成词,凡是左向音步均成语。而是指凡右向音步则为构词音步,凡左向音步则为造语音步。构词音步多构词,造语音步多造语。换言之就是,凡右向音步更易成词,凡左向音步更易成语。

“右向构词”、“左向造语”这一理论本身揭示的是韵律和句法之间的关系,更确切的是韵律制约句法。三音节状中结构中的单双音节副词作状语一般非法,这是由于副词的语体及句法层级决定的,这证明的是句法的决定作用,其中出现的合法的例子则证明了韵律对句法的制约作用。以上论证说明“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有其作用范围,即句法上必须是合法的单位,如果句法上不合法则无法使用这一理论。

这一作用范围看似无关紧要且画蛇添足,事实则不然。其实则保证了“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必须在一个句法单位内进行,而不能跨界进行。因此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的例子并未否定“右向构词”、“左向造语”,只是对其作用范围进行了限定,也即只有句法上合法的单位才能运用这一理论。由此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头部分的两个问题:其一,如果“纸老虎”类合法,“纸”非名词而是“非谓形容词”,如“金、银、棉、铁、男、女”等。那为何1+2名名组合中,单音节名词为普通名词时也是合法的,如“菜市场”、“村干部”、“汤面条”?其二,根据音步顺向组合结论,为何2+1形名组合中单音节名词除了“事、人、劲、话”等常用词汇外,一般都不成立?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关于1+2名名组合,学界多有涉及,如端木三直接从节律音系角度对“*煤商店”作出解释:“[1 2]中‘煤’是单拍步,去掉重音也不好(辅助词应重),空拍也加不进(因为不在停顿前),所以[1 2]不好”。[7]冯胜利则从反面解释一些能够成立的1+2如“纸老虎”这类词的合法性是由它们自身的特性(这类结构要成立的话,“纸”都必须变为非谓形容词)决定的,而不是由韵律构词的一般规律决定的。[8]

“左向造语”、“右向构词”只能说明句法单位的语法性质是词还是短语,而不能直接决定其是否合法,因此“菜市场”、“村干部”的存在不足以推翻这一韵律形态句法学规则。我们可以认为凡是放在1+2名名组合中能成立的单音节名词,其实都已经具有非谓形容词的特点了。

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三音节形名组合只有1+2是合法的,2+1则多不合法,除非单音节名词限定在少数的几个常用名词,如“人”、“事”等。而这类合法的2+1之所以成立正说明右向音步多构词(句法上非法,但在构词音步作用下成词)。

由此我们认为无论是1+2名名组合的存在,还是2+1形名组合的罕见,或是2+1、1+2三音节状中结构的非法,都未否定“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的合法性,因为这一韵律形态句法规则有其作用范围,即只有句法上合法的单位才能运用这一理论,这一理论更多地用来判定句法单位的语法性质为词还是短语,而不在于判定句法单位是否合法。

[1]冯胜利.论汉语的“自然音步”[J].中国语文,1998(1):40-47.

[2]冯胜利.汉语韵律句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

[3]朱德熙.朱德熙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49.

[4]冯胜利.汉语书面用语初编[M].北京: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6:14.

[5]崔四行.三音节结构中副词、形容词、名词作状语研究[D].北京:北京语言大学,2009.

[6]王丽娟.从韵律看介词的分布及长度[J].语言科学,2008(3):300-307.

[7]端木三.重音理论和汉语的词长选择[J].中国语文,1999(4):251.

[8]冯胜利.论汉语“词”的多维性[J].当代语言学,2001(3):172-173.

Legitimacy of the Theory of“Right-to-Make-Word,Left-to-Make-Phrase”

CUI Si-xing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The prosodic theory“right-to-make-word,left-to-make-phrase”advanced by Feng Sheng-li initially faces two challenges in practice.But these don’t affect its explanatory power,because this theory has its scope:only legitimate syntactic units can adopt this theory.Then this theory can be more used to determine the syntactic character of word or phrase,rather than to determine the legality of syntactic units.

modern Chinese;“right-to-make-word,left-to-make phrase”theory;prosody

H146

A

1672-3910(2011)05-0062-05

2011-04-1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740017)

崔四行(1979-)女,河南沁阳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汉语韵律句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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