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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评析

2010-12-21孙姣

学理论·下 2010年11期

孙 姣

摘要: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将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及立法状况,得出相对合理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即中国所采取的债权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兼采例外意义主义,即折中主义。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中主义

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90-02

引论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法律事件如时效以及公示上的原因如征收,其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主要、最常见的原因。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就大陆法系而言,主要是一种三足鼎立的规制格局。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应作何种选择,必须在比较考察这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才可能得出合理的结论。重视物权变动是因为物权是对我们日常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权利,物的归属和移转直接关系到生活的安定和社會的稳定,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生活和交易秩序要求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情况予以明确的规范。

一、大陆法系的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一)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基本内容

1.物权行为形式主义。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以来,《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便旗帜鲜明地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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