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的再审视
2010-12-21李宝君
学理论·下 2010年11期
李宝君
摘要:行政主体理论在整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行政主体的范围是认识行政主体的这一切入点。不同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尽一致。论文通过将我国当前行政主体围理论同国外行政主体范围理论相比较,指出了我国这一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界定行政主体的范围应遵循的原则,进而勾画出面向未来的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理论。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范围;审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001-03
行政主体及其构成作为行政法学上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滥觞可以追溯至大陆法系的法、德两国。在法国,行政主体最初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的,随后被纳入学理的视野。行政主体制度的出现至少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他可以有效地区分行政机关的双重法律身份,从而把握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其次,他可以用来说明公务员行为的性质和行为效果的归属。正如王名扬教授所论及的那样,“如果没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每一公务员的行为只能归属自己前任公务员的行为对后任没有效力这样就不可能有一个统一协调的行政”。发端于法德两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嗣后被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所吸收并进一步有所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主体范围探析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主体范围考察
在现代的英国行政法学中我们并未找到“行政主体”这样的字样,但在英国作为功能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其范围可归结为以下几类:一是政府性质的行政主体,包括名义上的行政主体英王和实际上的行政主体政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