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
2010-12-21王静波
学理论·下 2010年11期
王静波
摘要: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进一步的依据。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具体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或使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根据个案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关键词: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86-02
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与其发生种种摩擦,这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通常理论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物业服务关系中,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领域内对业主的合法财产权、人身权依法应该承担的义务。物业公司如违反这一义务,就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均对经营者和其它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相关规定,但是不足之处在于,该法律和司法解释能否适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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