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事审判中诉讼调解的范围限度看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
2010-12-21谢经占
学理论·下 2010年11期
谢经占
摘要:诉讼调解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此,探讨我国民事审判中诉讼调解的范围限度,对于民事审判工作而言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减少对诉讼调解的限制,扩大调解范围才是维护好社会稳定作到案结事了的根本。
关键词:民事审判;社会矛盾化解;调解原则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70-02
民事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它包括: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并不包括诉讼调解。诉讼调解是通过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讲明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结案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项制度,訴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地运用。在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随着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复杂、多样化,用调解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内部团结,尤其是对于诉前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及群体案件来说,调解具有判决结案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我国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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