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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事再审程序之再完善

2010-12-21谢绍静

学理论·下 2010年11期
关键词:效率

谢绍静

摘要:再审程序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诉讼活动公正与否的最终社会评价。2007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再审程序仍有许多规定值得商榷。鉴此,有必要对修订后的再审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公正;效率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66-02

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为我国再审程序的完善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由于时间的仓促,本次修改主要是细化再审事由,至于再审程序部分,整体上并未作太多改变。本文即以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稍作探讨。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渠道过多且不合理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监督程序:法院依职权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也可以启动再审。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程序提起的随意性。不仅如此,立法未对各条救济渠道的适用顺序进行安排,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如果法院与检察院同时接到当事人再审申请,其审查程序将同时进行,这直接导致了重复立案、重复审查的情况出现,若没有良好的协调机制,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效率都将受到影响,当事人的申诉难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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