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纳税法》评介
2010-12-13张炳淳
现代企业 2010年11期
关键词:设备
张炳淳
在OECD国家的生态税制中,德国的《废水纳税法》是最典型和最完善的,其对我国的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税制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对我国将构建的环境税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废水纳税法》 简介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平衡,1994年11月3日,德国根据《水管理法》颁布了《废水纳税法》,并顺应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在1998年8月25日对《废水纳税法》进行了修改。其废水纳税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征税范围:德国废水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排放的废水。这里所述的废水主要是指脏水,具体包括:⑴各种生活及生产污水。主要是由家庭、商业、农业或者其他用途产生的,其水的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在干热天气流在一起的水(脏水);⑵脏雨水。主要是从建筑上和固定的面积中(如院落等)流来或者集聚起来的雨水 ;⑶废物集聚的液体。包括从处理、储存和堆放的设备释放并集聚起来的液体也被视为脏水。
2.纳税人:德国废水税的纳税人是排放废水的排放者 。但具体包括:⑴公共法人团体。每天排放少于8立方米的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的排放者由州定为公共法人团体,负有纳税义务。⑵如果水域的污水在河流污水净化设备中净化,河流污水净化设备的经营者作为排放者负有纳税义务。
3.纳税依据和评估基础:德国废水税按废水中的有害单位计算征收,即以废水中存在的氧化物、磷、氮、有机卤化物、金属汞、铬、镉、镍、铅、铜和它的化合物以及废水对鱼的毒性为基础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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