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处理
2010-12-13孙华
现代企业 2010年11期
关键词:价值
孙 华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时应当以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从以上可以看出,不管以何种计量方法为基础,在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均应将支付的相关税费考虑在内。但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中并未对相关税费作出详细的界定,操作性不够强。那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究竟有哪些相关税费应该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如何计入,笔者拟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其应用指南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第二章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即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即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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