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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凸显五大亮点

2010-12-02

村委主任 2010年11期
关键词:组织法村务委员会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与修改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较,修订后则凸显出以下五大亮点:

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

选举,是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和过程。民主选举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只有实行民主选举,才能将能力强、水平高、办事公道、真正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的人选进村委会;只有经过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有威信、有号召力。规范明确的选举程序是保证选举公正有序进行的前提。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经验,对村民委員会选举作了四方面的完善。第一,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组成、推选程序、缺额和免职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这一选举机构的成立为保障选举工作的有序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第二,增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将流动人口有条件地纳入选民登记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更加尊重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这一群体的选举权利和选择意愿。第三,丰富了选举过程。对选举候选人资格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发表竞选演说、与选民互动的环节,对候选人的当选条件进行了更严格的界定,同时规范了村民的委托投票行为,保障选举过程更加透明、公正。第四,充实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主要对提出罢免人员数量、表决罢免票数和缺额的补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改变了罢免表决方式,“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管。

进一步健全了民主议事制度

村民自治组织权力机构呼唤职能完整性,以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民主议事是村民民主参与的重要方式,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委会成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定上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集中民智、落实民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第一,完善了村民会议制度,明确规定村民会议的成员组成、召集方式、参会人员资格和表决方式,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增加了村民会议的议题内容,在规定“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要结果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的同时,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是村庄公共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村民的民主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第二,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和议事程序,对村民代表会议构成及其职权、村民代表人数、妇女村民代表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民主议事的可操作性。第三,强化了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权力,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明确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做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小组会议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深化了村民自治,扩大了村民参与,有助于村民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进一步规范了民主管理制度

村委会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执行村民民主决策意见并落实村民利益上,从而使各种组织在村民自治的体制下排除个人利益行为的干扰,遏制各种假组织名义谋利的企图,回归到村委会原本的组织定位上。村务民主管理是村民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参与村务管理,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过程。实施民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集体经济活动、村民自治活动以及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农村基层工作中,维护农民的利益,体现村民的意志,提高村民的素质,实现村民享受美好生活的共同理想。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务公开制度,在保持原有公开事项的基础上,新增了“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进一步强化了民主监督制度

村务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保证村民对于村务活动特别是村财务活动的知情权,对于村务管理工作的审议权以及对于村干部工作的评议权来实现的。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民主监督制度。第一,建立了民主监督机构。通过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明确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第二,完善了民主评议内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务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评议的对象、时间和处理结果。第三,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具体明确了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村务档案的建立可以完整地记录村民自治的各种事项、记录村庄的发展历程,为村委会工作的开展、村务公开的进行提供了有效的载体。第四,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监督是村务监督的核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维护村民的权益,制约村委会的滥支乱用,侵占集体资产。众多事例表明:只有实行民主监督,才能实现选举、决策、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才能把村委会领导优劣成败的评判权交给群众,也才能有效铲除独断专行、贪污腐败的土壤。

把农村社区建设写进了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扩大。针对这种发展现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作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建设”的重大部署;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2006年以来,民政部先后确定了304个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占全国2862个县级单位的10.55%,共有20400个村作为农村社区试验村,占全国64万多个村的3.19%。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村社会发生的这一新变化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型、公益性、互动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有关农村社区建设内容的增加,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更加广泛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有效支持。

村民自治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来实现的。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必须全力推进“四个民主”。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根本,有了健全完善的制度,村民自治才有可靠的措施保证,监督、检查、评价村民自治工作也有了标准。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把“四个民主”落到实处,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满足亿万农民群众对基层事务管理的参与愿望,培养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调动起他们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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