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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姜力解读《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亮点

2010-12-02

村委主任 2010年11期
关键词:组织法户籍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姜力副部长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姜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从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修订实施,12年来重新修订,在修订时就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农村结构的变化,也针对了目前我们农村农民各种需求,以及新的变化,所以尽可能的在这部法中用法律的形式把在农民当中和基層多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姜力说,针对目前农村民主选举总结的经验和问题,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并有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另外,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姜力说,该法进一步明确了民主议事的制度,这也是根据农村现在的情况制定的。第一,完善了村民会议的制度。这次法律里面,为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明确了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九个方面的事项必须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村民委员会方可办理。第二,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的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明确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第三,完善了村民小组的会议制度。同时,法律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以上这些制度都在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这也是针对农村10多年来新的社会形势发展和农民群众的需求。(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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