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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镜界

2010-10-10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0年5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书面期限

劳动争议专题

法眼看镜界

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不容忽视的法律义务

李先生 广东东莞:今年年初,我被东莞一家眼镜生产企业招聘为仓库保管员,但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较为混乱,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询问了其他工友后发现,有的工友签了合同期满后尚未续签,有的工友跟我情况相同从未签订合同,他们普遍认为库管员这个岗位对企业来说根本不重要,签不签合同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工资照发就行了。请问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吗?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及时解决。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这家企业应依法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发生。

劳动者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刘先生 浙江温州:我在一家国有性质的眼镜制造企业工作,于今年1月同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3月底试用期结束后,我发现自己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约束力。

刘先生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显然违反了《集体合同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刘先生可以就此事与企业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到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刘先生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张女士 浙江丹阳:我在一家镜片制造厂工作已有12年,是名副其实的老员工。听说像我这种老员工可以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一来我就拿到了“铁饭碗”,单位就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知道这种认识是否正确?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一般来说,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永远不会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经济补偿金,一般都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宁愿与员工一年一年地续签,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位,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下列4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张女士向单位提出订立或者续签劳动合同,该企业应当同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护身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劳动者不能片面地将无固定期限劳动视为“护身符”,而用人单位也不能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因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双方都应正确认识和贯彻。

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李先生 福建厦门:我在一家外资镜企工作,于2009年6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想辞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于4月1日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单位迟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请问5月1日后,我还有必要按时出勤吗?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李先生在提交辞职申请1个月后即5月1日后就可以不再出勤了。因为你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单位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7日内办理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因此,5月1日后李先生就不必再去单位出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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