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私了”行为透视
2010-09-21白茫茫
时代名流 2010年6期
白茫茫

入刊理由:
纷争双方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授意对方以某种有利可图的条件来交换,以平息纷争为诱饵,让对方逃避法律追究和道德谴责,这样的“私了”行为一旦被滥用,表现上看似乎矛盾纠纷已经化解,事态已经平息,但实质上这是在逃避法律,对法治进程有一定负面影响。只有对滥用“私了”行为加以预防,才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人们才会更加守法,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昆明市某中学老师程先生应朋友之邀小聚,餐桌上一北方女士为显豪气,大口喝酒,最终不省人事,醉倒在餐桌上。女士的朋友知道后,以为是“臭男人”灌其女友所致,遂邀十余人乘宝马等豪车赶到,对饭局上的人大打出手,将程先生打致轻伤(法医鉴定)。110接警赶来后带回警局处理,打人者当晚赔礼道歉,并将程先生送到医院医治,垫付了医药费。由于构成轻伤,程先生欲起诉对方,但警方人员劝其要对方给予经济补偿了事,称取证困难,诉讼时间长,能不能判对方刑还是未知数,即使判个缓刑也没有多在意义,不如拿钱走人。最后多次谈判,对方赔偿了一笔钱了事,像这样的“私了”现象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不胜枚举。
“私了”是指纷争双方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授意对方以某种有利可图的条件来交换,以平息纷争为诱饵,让对方逃避法律追究和道德谴责的这样一种行为。一些不太严重的纠纷,通过协调双方当事人“私了”,其弊就明显大于其利,甚至容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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