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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欠薪保障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0-09-16张留禄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保障金最低工资上海市

张留禄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 200235)

上海市欠薪保障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张留禄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 200235)

近年来,我国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职工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与团结。本文通过对国外、香港、深圳以及上海现行欠薪保障体系的了解、比较,找出差距,并根据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探索可行的劳动监察和劳动保护方案政策,为今后进一步贯彻实施相关政策以及对欠薪保障进行立法提供参考。

欠薪保障;劳动保护;社会政策

一、引言

早在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农民工讨工资的事件就被各大媒体热情报道。一时间,企业欠薪问题得到了空前关注,大规模的清欠行动由此拉开序幕。欠薪事件需要由一国总理亲自出马,从一个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可见欠薪问题在我国的严重性、复杂性、尖锐性,以及后果之恶劣性。2007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将欠薪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标志着上海全面实施欠薪保障金制度。

国际上对欠薪保障的研究多是以法律为立足点,世界多数国家也正是通过劳动立法对欠薪保障制度加以规定。立法规范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

(1)工资必需按时直接支付

工资按时支付主要包括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工资,直接支付和工资处理不受干涉。工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劳动之后,通常以月为支付周期,也有以周或者日为支付周期的,还存在按小时为支付单位的情况。如菲律宾《劳工法》第101条规定:“工资最少两周发一次,或者一个月发两次”,就是以周为工资支付周期的代表。直接支付是指工资直接支付给本人,并附有记录明确的工资单。利比亚《劳工法》第1511条第3款规定,“工资应直接支付给本人或本人书面指定的家庭成员”。工资处理不受干涉,即任何人无权干预工资所有者处理自己工资的权利。巴林《劳工法》第73条规定:“不得强迫工人在专门机构购买食品或货物,或是雇主生产的食品和货物。”雇主不能要求雇员到雇主或其他任何人的商店消费。

(2)工资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扣除

任何人和组织不能以不正当的理由扣除劳动者工资。为保证雇员的最低生活水平,世界各国对正当理由的工资扣除有一定扣除比例规定,低于一定限度的工资不能另外扣除。比如德国规定扣除总额不得超过1500马克,日本则定为30000日元以内。

(3)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

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破产或者在司法清理过程中,职工在企业破产或清产前应得的工资,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拖欠的工资是破产企业首先应当偿还的债务,以此保证职工的劳动所得。菲律宾《劳工法》第108条规定:“若遇雇主之营业破产或清理,其工人对于破产或清算前之服务应得工资部分享有优先权”。

(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立法是以国家的立法制度干预分配,以保障低工资雇员最低收入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新西兰。1894年,新西兰颁布了《工业调节及仲裁法》,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规定雇主付给工人工资的最低标准。1905年,英国通过最低工资法案,规定在特种产业里设立最低工资委员会。美国于1938年颁布的《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联邦一级的最低工资标准。日本于1959年颁布了最低工资法。亚洲已经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国家有中国、印度、泰国、印尼、菲律宾等16个国家。世界多数国家都已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5)法律制裁

除最低工资保障外,大部分国家对什么是欠薪、如果发生欠薪情况会进行什么样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雇主随意地克扣工人工资,视其情节轻重另有相应的罚则。当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时,法院还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命令用人单位支付与尚未支付金额同额的附加金。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部分国家甚至明确了是刑事犯罪,最后可能遭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如韩国劳动部对故意拖欠工资的业主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法国法律则规定雇主低于职业最低增长工资支付的行为构成刑事违法,要承担罚金或者监禁的处罚。

(6)平等给付

在很多国家,因产业、职业、种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不同,工资高低差距很大,其中以男女同工不同酬和种族歧视尤为突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共体首先建立了平等给付的国际原则,美国1963年确立了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英国在1970年制定了《同酬法》。另外,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希腊、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芬兰等国均规定临时就业劳动者在工资、休假等方面享有与固定工同等的待遇,即便是在今天的美国,全领域真正的同工同酬也是不存在的。

二、上海市欠薪保障现状

上海的欠薪保障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25日印发《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在小企业推行欠薪基金制度。二是2003年颁布《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人数确定。三是2007年6月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经上海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韩正市长签署,将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在上海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上海全面实施欠薪保障金制度。

目前,上海的企业欠薪保障金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然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欠薪保障金收入主要来源于欠薪保障费、政府财政补贴、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上海市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的缴费标准是按照上海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不论企业属性、规模大小,都是同一个标准。欠薪保障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一征收。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两年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很好地履行了下列职责: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审核劳动者垫付欠薪的申请,决定垫付款项的发放;向欠薪企业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同时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的积极性较高,政策知晓率高,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

2005年,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存在欠薪违法行为的单位近40000户,涉及劳动者60万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工资共计4.9亿元。查处的欠薪单位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比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排在前几位,分别占欠薪单位总数的44%、17%和10%(见图2.1)。在被检查的50多户连锁餐饮单位属下的200多家分店,约有80%的连锁餐饮单位存在偷逃综合保险费的行为。被查单位中20%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位于嘉定区的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5项行为:无故拖欠55名员工工资共计6.87万多元;未为45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占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总数的77%;克扣9名员工工资7760元;未按规定支付56名员工的加班工资共计5.15万多元;违法延长55名员工工作时间。[2]

图2.1 三行业欠薪比例

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用人单位3.7万户,追缴欠薪款项及清退各类押金共5亿元,涉及劳动者63万人次;2007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用人单位4.1万户,追缴欠薪金额5.4亿元,涉及劳动者75万人次;2008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用人单位4.5万户,追缴欠薪金额5.6亿元。[3]

表2.1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情况一览

由此表不难看出,自欠薪保障制度推行以来,在金融危机影响下,欠薪追偿比例在逐年递增。

三、上海市欠薪保障存在问题分析

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自身资质不够是引起欠薪的最主要原因。此外,部分行业长期存在的劳动力结构不合理,使劳动力供给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市场常态。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利被动地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薪资谈判的筹码,故而受到更多的不合理待遇。而欠薪保障的出现,恰恰是为了弥补企业因各类原因拖欠、克扣员工薪酬而带来的损失。通过调研,获知在目前的欠薪保障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对欠薪保障存在认识误区

在访谈过程中,包括少数负责人在内,一些人员认为欠薪保障金就是一旦企业出现工资欠款现象,即可立即申请全额领取补助金。但事实并非如此。申请欠薪垫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申请人资格,需提供一定申请材料,必须符合申请期限,协助调查等。但即便如此,欠薪垫付仍然不是足月足额的垫付,而是有条件地解决临时性生活困难。

此外,所调研人群对执法主体和参与部门的认识差异较大。《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即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由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全权负责。而在访问过程中,一些人员认为这属于企业和雇员之间的常见纠纷,应由工会出面进行协商调解;另一部分人员则坦诚先前没有关注过主管部门的问题,认为欠薪离自己较远。这些现象恰恰是政策没有得到充分宣传的表现,这也是《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难点问题。

(二)欠薪时有发生,治标不治本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员工获取薪酬合法权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但调查中人们普遍反映欠薪保障只能保障已然形成的经济财产侵占,不能从源头上遏制或控制欠薪行为的发生。欠薪既有企业经营良莠不齐的客观现实原因,还带有企业经营者一定的主观行为,因而是难以控制的。只要存在经营不善,就有可能发生侵害现象,这就说明了为什么企业负责人携款逃匿等恶劣事件仍然屡见不鲜。半数以上的企业负责人认为,欠薪问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有增多的趋势。

(三)工会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劳资双方纠纷,是职工权益的代表,在众多纠纷中,以工资集体协商最为突出,工会应在这一过程中,充分担当起调停中间人的作用。目前,上海市欠薪保障金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这一现状使得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而设立的工会的职能角色在无形中进一步弱化,其职责范围已模糊不清。当企业出现拖欠工资等不当行为时,职工难以从工会处得到利益诉求。因而,工会往往无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机构这样的职能单位,因为是在接到职工申请之后才采取相关行动,所以只能在事后采取补偿行为,根本无法从源头上监控欠薪行为的产生。

(四)法律缺位,欠薪惩治无法可依

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①France,“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我国2004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宪法第13条,2004.《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6条,2007.薪酬作为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一部分,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因而,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实际上是违宪行为,应当受到公法的约束和制裁。

目前,全国还没有成体系的欠薪保障法,工资立法尚在起草阶段。现阶段仅有的《条例》、《规定》、《须知》等立法层次低,不足以产生强制约束力,一些企业违背经营诚信原则,抱着不会被惩处的侥幸态度有意识地拖欠工资,这种恶意的拖欠行为却无法得到法律制裁。从法律建设角度看,万事法为先,只有立法先行,才能切实保障制度的有效推行。另一方面,从劳动者自身角度出发,缺乏必要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是造成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制度不完善,缴费方式过于简单

从体制完善角度看,缴费方式过于简单。以当年月最低工资为缴费标准,方便了征收环节的操作,但是缺乏激励机制。以上海市为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最低工资由960元调高至1120元,即在沪企业一年仅需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缴纳1120元/人,这对于任何企业都不会成为负担。一旦发生欠薪追偿,也不过是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交被垫付的数额,并不对欠薪企业造成额外的影响,对于一些长期经营不良,时常拖欠工资的企业来说,反而会加强其主观欠薪的意识。

(六)保障水平低,只起到一时救急作用

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人群认为只要企业存在欠薪行为,就可以足月足额领取欠薪保障金,这样的错误认识真实反映了社会公众的诉求。被欠薪者多见于求职困难的弱势群体,而这一群体文化层次较低,过于繁复的行政程序会让其在维权时遇到较多困难,比如不知如何申请欠薪保障金,不知需提供哪些欠薪事实证明等,常常不了了之。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企业主管逃匿事件,需要员工自行准备的材料就难以备齐。此外,不能足月足额领取欠薪保障金,反映出这项政策实施起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无法足额获取应得薪金和保险金的情况下,普通员工只能通过上诉等法律渠道获得追偿,造成成本高、时间长,并可能难以持续维权。

(七)政策见效慢,存在隐形欠薪不保

根据以往经验,一个好的政策从颁布到深入人心,需要两年的时间,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说明政策虽然颁布,但在真正落实上仍有所缺失。上海市所有企业一年1120元/人的欠薪保障费实不算多,但即便如此,仍存在欠薪不缴的情况,相应的处罚措施为 “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2007-06-21.。这样的处罚力度也可谓杯水车薪,不足以敲山震虎。

四、国外欠薪保障经验借鉴

(一)通过立法,强制工资保障

无论是福利国家的典范英国、瑞典,还是制度体系完备的德国、法国,建立欠薪保障体系的时间都不长。对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巴西,1966年巴西建立了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随后西欧各国自1967年开始工资保障基金立法,基金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国外欠薪保障共同特性是由工资立法的形式对国民收入加以规范。[4]如1972年丹麦的《工资保障基金法案》、1992年瑞典的《工资保障法案》、1998年澳大利亚的《雇员保护(工资保障)法案》、1998年韩国的《工资偿付保障法案》等。

(二)分行业设立基本工资,确保工资刚性增长

在意大利,劳动者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劳动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这里所说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工资报酬中最低保障部分,视同于我国的“基本工资”;二是随物价浮动的物价调整津贴。据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报道,意大利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意大利工资平均增长了2.3%,其中工业与服务业的工资增长额度较明显,分别增长了3%和1.8%,同时物价比2006年同比增长了1.8%。到2007年第四季意大利工资增长了2.5%,但物价也随之攀升了2.4%。也正是通过这两种最主要的收入形式,意大利政府确保员工工资收入。

在英国,青年理事会敦促国会要求确保基本工资收入平等;在德国,规定实习生必须得到基本工资保障;在西班牙,除了基本工资的规定外,明确规定工资必须保持刚性增长以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在比利时,社会保障系统有两个基本使命:一个是保证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以及获得最低限度的收入,另一个是当社会出现问题时,保证每一个公民最低程度的生活。

(三)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保障基本工资

在一些西方国家,通常采取的直接措施是通过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对欠薪保障体系作经济支持,这也是各国在保障职工权益时的最普遍做法。

表4 部分国家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4]

通过上表不难看出,国际上对欠薪保障或者说是对员工的工资保障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各种旨在保证员工获取合法工资的基金,除英国雇主、雇员均需缴费外,多数国家都是雇主单方缴费,但各种欠薪保障金的缴费不是上海市现行的一刀切征缴模式,而是与员工工资总额相关,由雇主单方根据雇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障基金,一般为雇员工资总额的0.03%—0.43%。

五、上海市欠薪保障对策思考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对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欠薪保障总体呈现出良性运作的状态。但是,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侵害劳动者合法收入权的现象在一定企业和行业中仍普遍存在。有关部门应对调查数据所反映出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欠薪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充分认识他们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认真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政策落实

加大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近来年,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非公企业的不断发展,大量工作人群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主凭借劳动用工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国有企业中的此类现象也不容忽视。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这类现象,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宣传教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的重点之一。

在今后的普法宣传中应将有限的资源向最有效的宣传方式倾斜,注意提高大众传媒从业人的欠薪保障意识,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特别是网络、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进一步宣传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缓解雇佣矛盾。

(二)加快工资立法进程,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当前欠薪保障的重中之重。《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颁布两年时间里,各项工作都在稳步推进,但立法保护却迟迟没有声音,这是最大的遗憾。公民更热切希望的是出现问题后能够得以快速解决,走行政程序的过程未免过于拖沓,对低收入人群的侵害较大。加快工资立法进程的困难虽然较大,但提高欠薪保障法律层次,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欠薪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是标本兼治的必由之路。

(三)推动三方协商机制,还工会以主动权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劳资双方纠纷,是职工权益的代表,在众多纠纷中,以工资集体协商最为突出,工会应充分担当起调停中间人的作用。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良性互动,通过工会的及时工作,介入欠薪形成的初期阶段,和平协商,避免日后的追讨。此外,还应建立起监督机制。

1.建立联动机制

在现有机构基础上,设立举报窗口,对于接报案要有留档,建立“黑名单”,经核实确有恶意欠薪行为,或可以偿付但拒绝履行偿付职责的企业,可配合工商部门给予公示,并对该企业责令整改,实行有期限的监察。

2.给予严重处罚

在对企业的处罚方式方法上,一定要从严抓起。比如限制招标,缴纳处罚金或多倍的欠薪保障金。对于想要骗领基金,故意制造麻烦的个人,则以说服教育为主,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借鉴国外经验,改变现行缴费方式

按照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欠薪保障金为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即与国际接轨。或者在行业间设置浮动费率,不再实行一刀切。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试点。

1.参照国际先进经验

不仅是上海,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行业间建立基本工资制度,即国外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由社会保险精算人员计算合适的欠薪保障金征收比例,由雇主单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用。缺点是需要立法保障作为前提,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从长期看势在必行,短期实现却遥遥无期。

2.以行政区域划分试点

自然的,以行政区域划分试点单位是最简单的实施方法,在区与区之间采用差别费率。由各区政府按该地区企业年生产总值自行设定合理征缴比例上报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采用差别费率,缴纳高额滞纳金补偿,但同一个区采用统一标准。缺点是无法从根本着手处理缴费简单的问题。

3.以企业所属行业大类划分试点

不考虑区与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特性,在不同行业之间采取浮动费率(类似于工伤保险的缴纳),并同时缴纳高额滞纳金。比如,在欠薪情况较为严重的建筑业、零售业、餐饮业等收取较高的欠薪保障金,而对于朝阳产业,如高新技术、教育业等收取较低的欠薪保障金,缺点是同行业间难以保证公平。

4.制定企业名录,设立指标,分级征缴

所有在沪登记企业均需制定企业名录,设置一系列的评分指标,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每两年对注册企业的诚信力、经济实力等进行系统考核,考核级别可设为优、良、中、差四等。四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征缴基数,随等级的降低逐级递增所需缴纳费用。评分为优的企业少缴欠薪保障金,评分为差的则需缴纳最多的欠薪保障金。缺点是操作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动用的部门、人力、财力明显增多。

(五)取消偿付上限,提高欠薪保障水平

就当前国际情况来看,欠薪偿付都有时间和数额的上限,一般为3—6个月的欠薪偿付。欠薪保障水平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诚信力和经营能力,也从侧面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追偿欠薪者往往在物质生活上不如意,也容易对社会生活产生不满的情绪,因而更应该要尽量缩短从申请欠薪保障金至领取到这笔钱的等待时间,要简化申请过程中的诸多手续,要明确提出申请所需准备的事实材料,最重要的是应从限期六个月的欠薪保障金支付条件过渡到足月足额给付,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真正感受到欠薪保障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六)增高企业准入门槛,提高企业注册资本

我国目前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非金融机构按照不同规模也有不同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若在现行注册资本基础上,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就等于增高了企业准入门槛,加大了企业在资金筹措上的难度,使得一些本来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经营者不敢贸然注册,避免了资产不良的小企业过多地涌入市场;但准入的门槛设为多高,需要专家学者共同商议,过高的准入标准,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处于劣势的大学生创业,必须要在保证经济发展和企业运作正常化的前提下,找到一个对公众负责的平衡点。如有必要,也可开征非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该项基金制度和银行业的准备金一样,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二是支付准备金,建立银行专户,社会统筹,专款专用。

总之,欠薪保障在当前经济背景下愈发热门,从2007年《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到如今上海市拟设“欠薪保障金委员会”的想法提出,不过两年多的时间。由于对于政策的解读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在尽可能保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个人观点仍会存在诸多疏漏与瑕疵。令人欣慰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规定适当扩大了先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欠薪保障金审核垫付的权限,处理欠薪有望提速。

[1]曾志红.我国企业欠薪保障体系与基金构建研究[D].湖南: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2004.

[2]郑盎,杨联民.上海连锁餐饮业欠薪欠保严重,涉及劳动者14.8万[N].中华工商时报,2005-08-05.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统计数据[EB/OL].http://www.12333sh.gov.cn/2007sxy/2007information/2007ldbztjsj/index.shtml,2009-05-13.

[4]张学良.国外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当代经济管理,2006,(4).

[责任编辑 李冲锋]

Study on 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in Shanghai

ZHANG Liu-lu
(Shang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5,China)

In recent years,it occurs from time to time that our enterprises default,deduct the wages of workers and refuse to pay their social insurance.These actions agains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workers.They affect the normal life of workers,and,what’s more,affect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unity.This article compares current wage protection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Hong Kong,Shenzhen and Shanghai,seeking the feasible relevant policies on labor inspection and labor protection.

wage protection; labor protection; social policy

C913.7

A

1674-0955(2010)05-0073-06

2010-08-22

张留禄(1962-),男,河南郑州人,经济学博士,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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