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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
——7省18个互助资金试点的调查与思考

2010-09-08黄承伟陆汉文

关键词:借款贫困村安全性

黄承伟 陆汉文

(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北京100028;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
——7省18个互助资金试点的调查与思考

黄承伟 陆汉文

(中国国际扶贫中心,北京100028;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问题主要受社区信任环境的影响。保障农户的自主决策权和管理权,是建立、继续强化社区信任的基本途径,也是互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根本所在。农户的主体权利是比互助资金运行规则更重要的问题。在良好的社区信任环境与权利结构下,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问题主要受农户还款意愿的影响,而农户还款意愿主要受社区信任/信用环境的影响。农户参与权和自主决策权、管理权的实现是建立、维续、强化社区信任/信用的基本途径,因而也是互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根本所在。

贫困村互助资金;风险控制;社区信任;权利

2006年5月,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联合在14个省(自治区)启动了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探索财政扶贫资金利用和农村微型金融扶贫的新机制和新模式。至2008年底,有扶贫任务的28个省(区、市)已在4122个贫困村建立了互助资金组织,资金总规模达6.6亿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4.3亿元,农户配套资金1亿元,其他资金1.3亿元。各地互助资金累计向8.6万人次发放贷款3.1亿元①。此外,伴随着中央政府逐年推进的试点工作,安徽、四川、陕西、宁夏等部分省份的地方政府也积极筹资,开展本地扶贫互助资金的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工作。

互助资金创新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式,为贫困地区农户金融与生产合作提供了有效途径,对于促进农村减贫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②但是,这并不说明互助资金的发展就一帆风顺。互助资金的健康发展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发展动力,即有哪些力量推动互助资金发展;二是安全性与风险控制,即互助资金能否安全运行,具体涉及借款人能否按时偿还借款,呆坏账是否可控制,农户缴纳的资金是否面临损失风险等。本研究以来自18个互助资金试点的调查资料为依据,就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问题进行讨论。

一、国内外风险控制经验与教训

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问题可纳入小额信贷及农村合作金融的范畴下进行讨论。在这两个领域,国内外已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其中最具有典型性的是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经验和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

(一)格莱珉银行的风险控制经验

格莱珉银行的风险控制经验在小额信贷理论与实践领域广为流传。按照格莱珉银行创办人尤努斯的观点,以贫困人口为对象的贷款并不导致更高的呆坏账风险,也没有必要以家庭财产作抵押或担保。风险控制关键在于制度上的安排。

在经典格莱珉银行中,分期还款、支持小组、存款制度是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尤努斯认为,一次性还款制度下,贷款人在贷款到期时需拿出一大笔现金,心理上通常会很难受,这样他们会尽可能拖延还款,致使欠款数额越滚越大,直至贷款人决定放弃还款。分期还款制度下,每笔还款数额非常小,还款人压力较小。同时,分期还款还可以发现早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寻找解决的办法。支持小组是指每个贷款申请人须加入由相同经济与社会背景、具有相似目的的人组成的小组。每个人的贷款都须小组批准。如果一个贷款人无法或不愿偿还贷款,那么在该问题得到解决前,其所在小组就没有资格申请更大额的贷款。这就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小组成员间不仅相互支持与保护,互相帮助解决问题,还缓解了单个成员不稳定的行为方式,使每个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更可靠,从而预防问题的出现。在经典格莱珉体系中,存款制度是指贷款者将每笔贷款的5%存在一笔小组基金里。只需小组其他成员同意,就可以从小组基金中申请一笔不超过小组基金总额一半的无息贷款,以应对特别的困难。③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关于小额信贷风险控制的讨论均是在尤努斯设定的框架中展开的。直到1998年,尤努斯和格莱珉银行开始反思,并于2001年构建了第二代格莱珉银行。第二代格莱珉银行的经验表明:相信穷人,以人为本,同时坚持商业化运作,是小额信贷的精髓,具体的借还款规则则是可以不断调整和创新的。④不过,争论一直存在。特别是在中国,仍有不少理论和实践工作者认为借还款规则等技术手段是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

(二)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和教训

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作金融领域具有深远影响的探索。根据农业部1993年农[经]字第8号文件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指“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末期,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经历了发轫、试验推广、高速扩张、整顿、关闭等五个阶段。这个时候,合作基金会以高于国家法定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水平吸引并投放资金的做法已经非常普遍,呆坏账极为惊人,资金投放风险放大,局部地区开始出现小规模的挤兑风波。为避免出现大的金融风险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正式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⑤

农村合作基金会大约15年的兴衰史,一方面表明合作金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容易遇到安全性和风险控制上的巨大挑战,而其产权问题及与政府的关系则是导致这一挑战的关键因素。温铁军、郭晓鸣、赵昌文等人概括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五个方面的教训: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为追求政绩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合作基金会为修路、办学、建医院等公益事业借款,为指定企业提供贷款,这部分资金常常不能如期偿还;二是合作基金缺少承担风险的稳定决策主体;三是内部监督机制缺乏,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名不副实,不具有监督合作基金会运行过程的实际权力;四是资金向工业和城市流动的非农化倾向严重;五是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⑥刘世定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事实上是县乡政府的银行。尽管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较大作用,但由于嵌入在政府等级结构体系中,存在多种与行政体制相联系的风险转嫁渠道,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约束是软化的。软风险约束下的决策使其面临高风险威胁。⑦值得指出的是,刘世定不是根据大规模调查得出的结论,其观点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主要适用于县乡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温铁军认为,合作基金会的历史表明,只有村级以下的社区性合作金融在农村才具有生命力。⑧

国内外小额信贷和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教训对贫困村互助资金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已有的互助资金研究集中讨论的一直是运行模式、规则和绩效,风险控制问题只在少数文献中附带提及。⑨本研究旨在借鉴格莱珉银行风险控制和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衰过程的研究成果,结合对调查资料的讨论,提出贫困村互助资金安全性与风险控制的分析逻辑,进一步探讨该领域的有关理论问题。

二、互助资金技术规则层面安全性与风险控制

借款是否得到归还,主要取决于两方面情况:一是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还款,是否有钱可还;二是借款人是否有意愿还款。此外,及时发现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还款能力与互助资金的安全性

借款人还款能力是还款额度、借款人经济条件的函数。在经济条件既定的前提下,还款额度越大,超过还款能力的可能性就越大,风险越大。在还款额度既定的情况下,经济条件越差,无力还款的可能性就越大。

1.还款额度

还款额度取决于借款总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借款占用费率。

表1 互助资金单笔借款上限

表1是18个互助资金单笔借款上限统计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有8个互助资金的借款上限在4000元以下,有8个在5000-6000元。小额贷款是普遍情况。一般而言,这有助于提高互助资金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在借款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通过分期还款可有效降低单次还款额度。18个互助资金中,有8个互助资金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基本上是按月还款),有10个互助资金是借期到时一次性还款(表2)。可见,降低还款额度在试点实践中并未成为一项普遍采纳的风险控制技术。

表2 互助资金还款方式

2.借款人经济条件

互助资金本身就是针对贫困村庄的,并且重点是针对贫困村庄的中低收入农户。因此,总体而言,借款人经济条件不会很好,也不宜通过强调借款人经济条件来保障还款能力及降低借款风险。

但值得指出的是,借款人经济条件本身是变化的,并且与借款相关。若借款用于发展生产和从事经营,则在一定生产经营周期内通常将伴随着借款人经济条件的改善。当然,如果出现生产经营失败,则伴随着借款人经济条件的恶化。若借款用于医疗、教育等方面支出,则短期内通常不会有经济上的回报。不过,由于农户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且不具有法人账户及相应财务监管制度,农户借款究竟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很难评估与监督。

(二)还款意愿与互助资金的安全性

还款意愿是一种主观认知状态。在理性人假定下,还款意愿是还款行为的经济、社会及心理成本与收益的计算结果。在特定文化与信用环境下,还款则可能是一种信念或惯习。中国农村的现实生活中,还款意愿可视为理性计算与文化塑造的共同结果,与互助资金产权安排、管理架构和借还款规则等制度设计具有密切关系,并受到社区环境的巨大影响。

1.互助资金产权安排

一般而言,产权越清晰,借款人还款压力越大。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产权仍处于探索之中。调查的18个互助资金中,有9个互助资金将主体资金量化成个人股份,其中有7个将部分收益按股份分配给农户。有9个互助资金定位为集体所有,其中有两个将部分收益分配给成员(表3)。

表3 互助资金的产权结构

与股份合作制相比,集体所有制虚化了互助资金的相关权利,会降低借款人还款压力。18个互助资金试点的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点。存在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的4个互助资金中,有3个的主体资金为集体所有,占采用集体所有制的所有互助资金(9个)的比例为33.3%;有1个的主体资金量化成了个人股份,占采用股份合作制的所有互助资金(9个)的比例为11.1%。与集体所有制相比,股份合作制互助资金出现逾期还款问题的比例更低。

2.互助资金管理人员

互助资金是农民自我管理的组织,管理人员与管理过程的合法性(社区认同)对还款意愿具有影响作用。如果管理人员与管理过程得到农户信任,则借款人更加相信互助资金的制度设计,更愿意内化制度精神并按制度规则借还款,更相信这样做对自己是有益的。

管理人员要得到农户信任,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由农户按照民主程序自主选举产生。18个互助资金中,有14个的管理人员是经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有4个的管理人员由小组长或中心组长选举产生。有14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可由村两委干部兼任,有2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可由村委会主任兼任,但不能由村支书兼任,有2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不能由村委会的任何成员兼任。有7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须由村两委推荐或提名;有1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既需要村两委推荐/提名,也需要村两委批准;有10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既不需要村两委推荐/提名,也不需要村两委批准。有1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须经政府部门推荐/提名;有5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需政府部门批准/确认;有12个互助资金的管理人员既不需要政府部门推荐/提名,也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表4)。

表4 管理人员产生是否须村两委或政府部门推荐或批准

相对应的农户调查(样本容量为1648户)结果显示,42.4%的农户认为互助资金管理人员的产生过程非常透明,25.2%的农户认为互助资金管理人员的产生过程比较透明,两项合计达67.%;认为不透明(不太透明或很不透明)的农户比例合计只有1.3%。42.1%的农户认为互助资金管理人员的产生过程非常民主,25.6%的农户认为互助资金管理人员的产生过程比较民主,两项合计达67.%;认为不民主(不太民主或很不民主)的农户比例合计只有1.2%(表5)。

表5 农户认为管理人员产生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程度

有效回答的1643个农户中,认为借款过程非常透明的占41.9%,比较透明的占22.3%,不太透明和很不透明的占1.0%,不知道/不适用的占30%(表6)。

表6 农户认为借款审批过程的透明度

总体而言,互助资金管理人员及管理过程得到农户认同的程度较高。值得关注的是,目前的互助资金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是自上而下发动开展的。政府和村两委在其组建过程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这种做法的缺陷在于,政府和村两委容易介入到互助资金管理人员的产生过程中去,从而影响农户对管理人员的认同与信任,进而影响农户按制度要求还款的意愿,尽管政府和村两委介入后产生的管理人员能力及责任感可能并不存在问题。调查表明,存在到期借款未偿还问题的4个互助资金中,其管理人员的产生既不需村两委推荐/提名,也不需要村两委批准/确认的有1个,占这种类型的互助资金(10个)的10%;管理人员的产生需要村两委推荐/提名或批准/确认(含既需要村两委推荐/提名又需要村两委批准/确认)的有3个,占其总数(8个)的37.5%。出现逾期未还款情况的互助资金,更多的是村两委介入管理人员产生过程的互助资金。存在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的4个互助资金中,其管理人员的产生既不需政府部门推荐/提名,也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确认的也是1个,占这种类型的互助资金(12个)的8.3%;管理人员的产生需要政府部门推荐/提名或批准/确认(含既需要政府部门推荐/提名又需要村两委批准/确认)的有3个,占其总数(6个)的50.0%。此类情况是值得重视的,尽管互助资金历史短,到期未偿还情况少,相关数据在统计上还缺乏足够说服力。

3.借还款规则

借还款规则包括借款上限、还款方式、资金占用费率、抵押担保方式等。

借款额度越大,赖账不还所得到的经济收益越大。如前所述,互助资金基本为小额借款(表1),这对农户还款意愿有积极作用。

分期还款将整个借款分割成若干小份额,分期偿付,这能从心理上造成一种还款较少的幻觉。此外,如前所述,这种还款方法还具有提高还款能力的正面作用。因此,分期还款有助于降低互助资金风险。以18个互助资金试点的调查结果为例,存在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的4个互助资金中,有1个为“按月分期偿还”,占以分期还款为还款方式的全部互助资金(8个)的比例为12.5%;有3个的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占以整借整还为还款方式的全部互助资金(10个)的比例为30.0%。整借整还的互助资金中出现逾期未还款情况的比例更高。

资金占用费率较高时,在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及时还款,将增加借款人收益。反之,资金占用费率降低时,将减少延缓还款的成本。18个互助资金中,最低的借款月占用费率(月利率)为5.0‰,采用此利率的互助资金有2个。月占用费率低于7.0‰的互助资金有12个,占互助资金总数的三分之二(表7)。存在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的4个互助资金中,有2个的月占用费率(月利率)为5‰,1个为6.0‰,1个为6.7‰。低占用费率(利率)在促进还款上的作用得不到调查数据的支持。

表7 互助资金月占用费率(月利率)

一般来说,财产抵押制度可增加不还款的经济成本,小组担保或他人担保可增加不还款的社会成本。但在村民自主管理的互助资金中,财产抵押制度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小组担保或他人担保实际上是社区信用环境问题。难以执行的财产抵押制度实际上只会增加互助资金的风险。这是因为,抵押制度降低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互助资金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18个互助资金试点中,16个不需家庭财产抵押,2个需要家庭财产抵押;15个需他人担保(小组担保),1个不需他人担保,2个的成员借款不需要担保,非成员借款需成员担保。存在到期借款未偿还问题的4个互助资金中,有1个需要家庭财产担保,而全部18个互助资金中需要家庭财产担保的只有2个。这印证了,家庭财产担保这种方式对于促进还款没有明显作用。

4.社区环境

还款意愿受社区信用/信任环境的影响。在社区信用/信任环境好时,守信是一种价值观,信用是有效的社会资本。作为一种价值观,人们可以将守信摆在成本的理性计算之外。作为一种社会资本,人们高度关注其经济社会效益,不守信用使行为主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迅速贬值,通过社会资本获取各类资源的能力减弱。当社区信用/信任环境不好时,是否守信主要取决于经济利益的理性计算,主要是具体情境下的权衡与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时总是企图发现制度的漏洞,并且希望利用这种漏洞逃避还款责任。要解决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就只能靠制度设计去防范。在低成本、以自治为依托的合作金融中,要设计这样完美的制度并保障其实施,几乎是不可能的。将互助资金封闭在村庄内运行,可充分利用熟人关系网络和人际信任的作用维护社区信用环境,因而有助于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大多数互助资金试点采取了这种办法。18个互助资金试点中,借款人限于本行政村村民的互助资金有16个,不限于本行政村村民的只有2个。

还款意愿还受他人还款行为的影响。当他人存在不还款行为时,个人还款意愿会减弱。他人不还款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信用问题,这就归结到社区信用环境中去了。另一种是还款能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若处理科学合理,其对周围人群还款意愿的削弱作用将会受到抑制(无力还款或呆坏账的处理下文将论及)。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公开透明均是前提。因此,还款情况的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18个互助资金试点的调查表明,1643户有效回答中,认为还款情况非常透明的农户占41.3%,比较透明的占20.9%,不太透明和很不透明的合计占1.4%,不知道/不适用的占31.7%(表8)。这说明,试点在这方面做得还不错。

表8 农户认为还款情况的透明度

(三)风险识别与防范技术

财务管理方面,有14个互助资金在银行开设有法人账户,有4个互助资金未在银行开设法人账户。只有旺苍县和叶县的4个互助资金使用电脑进行财务管理,并且有基于电脑的风险识别与预警程序,其余14个互助资金均用手工进行财务管理。分期还款制度与严格科学的财务管理相结合,有助于早期识别与防范风险。

18个互助资金中,有10个未设立风险保障金/准备金。有1个提0.3%的风险保障金/准备金,1个提1%的风险保障金/准备金,1个提占用费的10%作为风险保障金/准备金,1个提占用费扣除成本后净收益的10%作为风险保障金/准备金,2个提占用费的15%作为风险保障金/准备金, 1个留1400元作为风险保障金/准备金,1个留2000元用作为风险保障金/准备金。

格莱珉银行的经验表明,除了风险保障金、储蓄等财务金融技术可用于保障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外,灵活的借款制度和丰富的金融产品设计也很重要。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形,可通过调整还款期限和改变产品性质加以规避,从而既保障借款信用,又推动借款人资金状况的改善和生计发展。⑩不过,在互助资金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类灵活的制度还难以建立起来。

三、互助资金权利层面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

就当前中国农村的经济条件来说,大多数互助资金所开展的小额借款所面临的安全性与风险问题通常不在于还款能力及与之相关的风险识别防范技术,而在于还款意愿和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因为按照当前贫困村农户的平均收入状况来说,无力偿还小额借款的农户很少,且主要因为灾害等不可预见损失。对于这类原因导致的还款问题,完全可以作为正常坏账通过风险保障金予以解决,或通过调整还款期限和方案加以缓解。

还款意愿缺乏而导致的安全性与风险问题则不同。这种风险源于信任/信用危机。若用风险保障金等方法作为呆坏账加以解决,则一笔借款不还问题的解决多半会引发更多借款不还问题,从而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若用调整还款期限和方案的方法借以缓解,则一笔借款的还款期限与方案的调整多半会引发更多等待调整还款期限与方案的借款,同样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这两种方法都将对互助资金的基本运行带来灾难性影响。

因此,还款意愿缺乏而导致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问题只能通过促进借款人还款意愿的方法加以解决。如前文所述,对于互助资金这样的面向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的小额金融服务来说,财产抵押等经济惩罚措施基本不具有增强人们还款意愿的作用。人们愿意还款,主要还由于人们认为还款是应该的,是作为人的一种基本“脸面”,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若没有社区内这样一种心理认知作为基础,互助资金根本不可能保障其安全性,根本不可能持续运行。因此,要提高互助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控制其风险,根本的办法在于建设、维续、强化社区信任/信用环境。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激发社区不同利益群体的积极性,建立农户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的有效机制,让互助资金真正成为社区农户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户的信用合作组织。

已有研究揭示,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介入到互助资金组建与运行过程,具有阻碍农户自主管理、民主管理的负面作用,因而不利于促进社区信用环境,不利于提高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不利于推动形成有助于增强人们还款意愿的借还款规则。18个互助资金试点的调查也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

表9-10是还款方式与管理人员产生方式的交互分类结果。表9显示,村两委介入到管理人员产生过程的互助资金选择借期到时一次性还款方式的比例高于不介入的情况。表10显示,政府部门介入到管理人员产生过程的互助资金选择借期到时一次性还款方式的比例高于不介入的情况。表11显示,村两委介入到管理人员产生过程中的那些互助资金的平均月占用费率低于未介入的情形,政府部门介入到管理人员产生过程中的那些互助资金的平均月占用费率低于未介入的情形。

表9 还款方式与管理人员产生方式(村两委的作用)的交互分类

表10 还款方式与管理人员产生方式(政府部门的作用)的交互分类

表11 管理人员产生方式与借款月占用费率的相关性比较

与集体所有制相比,股份合作制更能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更有助于农户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因此更有助于促进借款人还款意愿。不仅如此,股份合作制还可通过发挥农户的主体性和自主权推动形成有助于人们还款意愿的借还款规则。表12-13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表12是18个互助资金的还款方式与产权结构的交互分类结果。从中可以看出,股份合作制互助资金选择借期到时一次性还款的比例为44.4%,集体所有制互助资金的同一比例为66.7%;股份合作制互助资金选择按月分期还款的比例为55.6%,集体所有制互助资金的同一比例为33.3%。股份合作制互助资金更多是分期还款,集体所有制互助资金更多是按年一次性还款。

表12 还款方式与产权结构的交互分类

表13是不同产权结构下互助资金月占用费率(利率)的比较。该表显示,9个股份合作制互助资金的平均月占用费率为7.53‰,9个集体所有制互助资金的平均月占用费率为6.22‰,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表13 不同产权结构下互助资金月占用费率(利率)的比较及其统计检验

四、结论

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问题主要受农户还款意愿的影响,而农户还款意愿主要受社区信任/信用环境的影响。保障农户参与权和自主决策权、管理权的实现,是建立、维续、强化社区信任/信用的基本途径,因而也是互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根本所在。

在良好的社区信任/信用环境下,具体的借还款规则并不重要。更关键的是,在良好的社区信任/信用环境中,在保障农户充分、自主的管理权利的情况下,分期还款、相对较高的占用费率(利率)等这些适应中国贫困农村当前实际情况的借还款规则可以由农户自己在实践中认识到和制定出来。换言之,对互助资金的长期安全发展来说,农户的主体权利是基础,比运行规则更重要。

对于保障农户参与和管理的权利来说,股份合作制优于集体所有制。政府、村两委介入到互助资金组建与运行过程中,有助于推动互助资金的快速建立,但也增加了保障农户参与和管理权利的困难。如何既有效发挥政府、村两委在推动互助资金建立过程中的作用,又不因之而形成对村庄主体性和农户积极性的限制,是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实践中值得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

格莱珉银行“相信穷人、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适用于中国贫困村庄的互助资金。中国农村基金会兴衰史所揭示的农户主体权在贫困村互助资金中同样是一个核心问题。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涉及三个由浅而深的不同层次:技术规则;农户权利安排;社区信任合作状况。深层因素制约着浅层因素发挥作用。没有合理的权利安排,技术规则很难发挥其实质作用。没有良好的社区合作信任状况,农户权利安排很难保障其合理性。反之,则可以建立起互助资金安全性和风险控制的三层保障体系。进一步的研究将阐明这一保障体系内部层级互动的具体机制,具体考察各类村庄中社区信任合作的类型与程度,为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安全性与风险控制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注释

①王国良、褚利明:《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②⑨黄承伟、陆汉文、宁夏:《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研究进展》,《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7期。

③穆罕默德·尤努斯:《穷人的银行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51-61页。

④阿西夫·道拉、迪帕尔·巴鲁阿:《穷人的诚信:第二代格莱珉银行的故事》,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年,第5-9页。

⑤⑧温铁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课题研究报告,2000年。

⑥李静:《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研究综述》,《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6期。

⑦刘世定:《基层政府干预下的软风险约束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

⑩穆罕默德·尤努斯著:《新的企业模式:创造没有贫困的世界》,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52-156页。

责任编辑 王敬尧

2010-01-18

国务院扶贫办项目“中国农村贫困地区村级扶贫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现状与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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