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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爆业务培训的分析

2010-09-06张旭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爆炸物公共安全公安机关

张旭红

(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福建福州35000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爆业务培训的分析

张旭红

(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福建福州350007)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爆炸物品管理水平和涉爆犯罪的打击力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公共安全,尤其是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这一工作显得更为重要。政府将涉爆公共安全管理交给了公安机关,而涉爆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爆炸物知识和涉爆犯罪规律掌握的程度。

涉爆业务;培训意义;非常态化;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通过相关部门对各领域的公共安全进行管理,政府将涉爆公共安全管理交给了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爆炸物知识和涉爆犯罪规律掌握的程度决定了其涉爆公共安全管理的水平。

一、民警受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掌握涉爆业务知识是公安机关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要求

公安机关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重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根据《条例》和公安机关内部分工,治安部门的治安警主要针对爆炸物品进行常规的备案和审批管理,对国防科技工业部门批准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备案;同时受理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的申请并审查、审核和审批,分别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同时依靠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爆系统)这一平台,实现对爆炸物品流向的监控。

除了上述常规管理内容外,公安机关还负责管理涉爆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收缴和查处社会面上的非法爆炸物,对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场所等进行涉爆的安全检查和爆炸物的排除。这项任务虽然只有“涉爆公共安全”寥寥六个字,却涉及到公安机关诸多警种,治安警、社区民警、巡警、交警和刑警等都在不同的岗位上,以不同的程度,从不同的角度对爆炸物品进行监管、检查和案件查处。治安警主要负责对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场所等进行涉爆的安全检查,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携带爆炸物危及公共安全”和“危险物品肇事案”等刑事案件;社区民警主要通过走访和宣传教育努力建设无非法爆炸物的安全社区;巡警和交警等在进行道路巡查和车辆、物品检查时要认真做好对疑似爆炸物品的发现和初步认定;刑警主要负责对利用爆炸物进行杀人、破坏和恐怖活动的案件,如“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邮寄爆炸物”和“盗窃、抢夺、抢劫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爆业务知识缺乏是不争的事实

与承担的爆炸物品监管和涉爆公共安全管理重任相比,警察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还远达不到要求。据调查,绝大多数警察对爆炸物的知识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表现在对正规厂家生产的炸药和起爆器材等火工品的种类、形态和性能等基础知识缺乏应有的了解,更谈不上对非常规生产和包装的土制炸药和爆炸装置(炸弹)的可疑认定,以及对存在一定难度和危险性的爆炸装置(炸弹)的拆卸了。

从警种来看,治安警中的民爆物品专管民警,较多不是相关专业毕业,缺乏爆炸物专业知识,分管民爆物品后,由于得不到正常的培训,常以外行身份来管理专业性强的涉爆企业和涉爆专业人员。除此之外,其他警种对爆炸物的了解也相对匮乏。由于对爆炸物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即使爆炸物摆在面前,我们民警也不认识,视而不见,无法及时收缴,给公共安全埋下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安全隐患。

(三)涉爆公共安全是一个长期的国际性问题

当今世界,由于民族和宗教矛盾的日益激化、社会贫富分化的逐步加剧和个别西方国家的强权政治等原因,国际恐怖主义不断升级,已对世界和平、经济发展乃至人类文明构成巨大威胁和严峻挑战。在众多的恐怖活动形式中,爆炸恐怖活动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在各类恐怖事件中约占三分之二。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恐怖袭击并没有因此而结束,相反,国际社会遭到了更多的恐怖袭击和恐怖威胁,连环爆炸和自杀式爆炸愈演愈烈,死亡人数不断攀升,袭击规模不断加大,袭击手法更加隐蔽,影响更加恶劣。

通过对近五年新闻媒体和官方公布的数据统计来看(由于各种原因,数据是不完全的,但能发现一定的规律),2005-2009年五年间,世界各地先后发生重大爆炸事件150多起,死亡6000多人,伤者无数,死亡数最多一次达500人,除了2007年有所下降(但袭击的规模和威力更大),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刚刚过去的2009年最多。爆炸事件涉及范围广,遍布伊拉克、伊朗、泰国、希腊、阿富汗、马达加斯加、印度尼西亚、洪都拉斯、西班牙、埃及、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黎巴嫩、土耳其、白俄罗斯、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索马里、叙利亚、缅甸、约旦、英国、美国、黎巴嫩、以色列等五大洲26个国家,尤以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印度等国家为多、规模大和最为血腥。

(四)涉爆公共安全在我国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虽然我国政局稳定,但随着全球爆炸恐怖活动的日益泛滥,其存在和发展也像瘟疫一样,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安全与发展。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民族分裂主义较为猖狂、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和非法宗教团体、邪教组织的煽动,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也较为严峻,爆炸恐怖活动的威胁在其中最为突出,也最为现实。同时因矛盾、纠纷冲突而实施报复杀人、敲诈勒索的爆炸案件也不断攀升。

通过对近五年新闻媒体和官方公布的数据统计来看,2005-2009年五年间,我国各地先后发生爆炸事件和案件约57起(由于统计渠道的原因,实际数应该远远高于这个数),自2005年起,每年依次为13、8、8、20和7起,从未间断。涉爆事件和案件涉及地域广大,按发生数由多至少排序,遍及云南、西藏、新疆、浙江、广东、甘肃、湖南、四川、上海、北京、湖北、福建、辽宁、青海、海南、山东、安徽和河南等众多省市,云南总数最高。其中,在公共场所、重点繁华地区实施的无特定对象的爆炸事件涉及11个省市,总数以新疆、西藏、云南为多,而爆炸事件占事件和案件总数百分比最高的是新疆、北京、福建、青海、河南,为 100%;其次是西藏,为75%;第三是上海和广东,为50%,可见,我国爆炸事件主要发生地除了新疆、西藏民族分裂势力较强的地区和周边省份外,还主要发生在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等国家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城市与发达省份。

“藏独”、“疆独”等民族分裂势力一日不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若不下降,爆炸恐怖事件就不会停止,国家就得不到安宁,而这些原因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因此爆炸物品管理的担子就愈发显得沉重而且道远。

二、民警受训非常态化及原因分析

(一)民警受训非常态化的表现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爆业务培训尚未形成常态机制,即“不同警种和不同警龄的警员在上岗前或工作到某一阶段必须接受某一涉爆内容的培训,并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达到一定的水准”这样的机制。

目前状况一是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察的各种培训中很少开设这一课程,而有些地方根本就不设这一课程。二是公安部虽然早有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2001年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条)但目前的培训形式主要是新警岗前培训、警衔晋升培训、领导职位晋升培训等,各警种不分岗位“一锅煮”,缺少专业培训,涉爆专业培训更少。三是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管民警的专业培训往往是融在新警培训、警衔晋升和职位晋升培训中,课时很少,较多地方连这点都没做到,在各类培训中根本就看不到涉爆业务的踪影。业务部门主要采用应急培训、以会代训等临时培训形式。

(二)民警受训非常态化原因分析

1.思想上不重视

有些人认为爆炸恐怖离我们还很遥远,民警是否掌握爆炸物知识、了解爆炸恐怖活动和涉爆刑事案件的发生与发展规律并不重要,不影响工作大局。有些人认为爆炸物品管理只是公安工作的一小部分,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危险物品管理科(室)里的一项工作,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也没有什么内容可培训。还有些人认为公安机关是依法管理机关,警员只要懂法就行了,对诸如爆炸物是什么样、爆炸物的作用原理、炸弹的构造、爆炸物的探测手段和爆炸恐怖活动和刑事案件的发生规律等等这些知识不需要知道。

思想上不重视主要基于这些人或对目前涉爆形势和趋势的把握不够准确,或对爆炸物知识和涉爆业务缺乏了解,或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背弃了治安管理工作“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这一“三基”建设的宗旨。

2.涉爆培训业务不熟悉

目前负责警员培训的是公安机关人事训练部门和院校的培训部门,他们负责构建全体警员的培训框架和培训机制,承担警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方案的设计和课程的安排。这些部门的人员绝大多数长期不接触公安业务工作,对公安机关内部任务分工与交叉及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公共安全职责的了解和理解不到位,对涉爆业务更不熟悉,因此,少设甚至不设涉爆业务课程的现象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就从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课程设置来看,不仅未设涉爆业务课程,连它的上级课程《危险物品管理》(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其它五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等众多内容)也未单独设立,而是与场所行业管理合为《治安秩序管理》。

《治安秩序管理》与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工作分类并不直接对应,公安机关及警员也不熟悉这一名称,它带有公安院校创办初期治安业务课程设置的历史烙印和局限性。“治安秩序管理”概念广义上外延很宽泛,可以涵盖所有的治安管理业务,所以早期治安业务课程设置时,成熟的单独设一门课,不成熟的内容都往《治安秩序管理》这一口袋课程里装。现如今,不仅《危险物品管理》课程,就是涉爆业务课程,也能单独成为一门课程。若不将《治安秩序管理》里的内容分解出来,按照治安业务的实际还原其本来面目,只会拉大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拉大院校与公安机关的距离,也容易引起治安业务课程内容的交叉。

3.部门间沟通不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八、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实际上双方在各种培训工作中的共同参与度不够,一方面是政工部门邀请意识和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是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的态度缺乏,致使各类培训中综合性培训偏多,专业性培训太少。由于综合性培训内容宽泛,无针对性,受训警员疾呼“不对胃口”,颇有怨言。

4.师资力量不足

目前公安院校负责讲授涉爆业务的师资群明显存在知识结构上不完善的问题,所学专业五花八门,多为法律、行政管理、教育等,理工和化学专业的较少。在公安院校创办初期,由于对公安业务的不熟悉和各门课程知识结构的不了解,院校在录用师资时,对师资知识结构的平衡不够科学。在随后的发展中,院校逐渐认识到这一点,加大了理工和化学专业人才的引进,但较多较年轻的教师暂时难以独挡一面。

5.实训条件有限

公安业务培训、教学强调实操,而实操的平台就是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由于公安机关或公安院校在思想上不重视涉爆业务培训,或思想上虽重视但存在资金不足等原因,各校涉爆实训、实验条件非常有限。从各地情况来看,资金和思想意识是两大障碍,没有资金是根本原因,有了资金投彼不投此,是思想原因。而资金的出路应当由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正规化建设,保证其能够完成相应的训练任务。”“承担训练任务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应当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及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图书、器材、设备等教学条件。”

还有一个原因应该提一下,就是不了解爆炸物的人,不论是领导,还是一般警员或老师,都认为爆炸物太危险,谈“爆”色变,在心理上不自觉地产生抵触,与其保持距离。其实不然,只要按照安全规范和程序来操作,还是非常安全的,甚至有些炸药十分钝感,必须借助强大的外力才能起爆。

三、民警受训常态化途径

(一)提高对涉爆业务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培训院校,不论是上层领导还是基层警员与教员,尤其是公安机关各级人事训练部门和院校的培训部门,应该正确认识当前国内外涉爆形势的严峻性和相互渲染、蔓延的特点,充分认识治安警、社区民警、巡警、交警、刑警等诸警种接受涉爆业务培训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从履行公安机关涉爆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树立前瞻的涉爆业务常态化培训的理念,加强涉爆业务常态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建设。公安机关人事训练部门和院校的培训部门应当对在职民警培训计划、教学内容进行改革,改变现行培训运行机制,在现有培训种类划分的基础上,按主要业务系统分类培训的原则,突出涉爆业务等专业培训。同时治安管理业务部门,也要为涉爆业务常态化培训奔走呼吁。

(二)加强涉爆业务师资队伍建设

涉爆业务培训的正常开展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一流的师资队伍。涉爆业务师资队伍建设包括培养、选任和使用,目前大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上海市的师资培养经验,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送出去”,公安院校部分教师对涉爆业务法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已有深厚的功底,可以针对每一位教师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培训计划,如选派其到相应的理工院校爆破专业学习爆破专业技术,提高理化素养,优化知识结构。同时还可以将他们派往公安基层挂职锻炼,丰富涉爆管理实践经验。由此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学历、较宽知识面和较深理论素养又相对稳定的涉爆业务专职教师队伍。二是“选进来”,即从公安机关实战部门精选有一定理论素养、精通涉爆管理业务、又适应训练的公安业务骨干来院校任教,组成兼职教官队伍。三是“聘过来”,在涉爆方面有诸多社会潜力可挖,我们可以与部队、理工类院校及社会涉爆单位横向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警察教育服务,从其他院校和单位聘请爆破技术、爆炸物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外聘教师队伍,这既满足了警察教育训练的需要,又减轻了警方的负担。

(三)打造校内外涉爆教学实训条件

涉爆业务培训,使民警对爆炸物见到能认,认到能处,人技结合,指挥有序,保障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若干个实验室,如爆炸物实验室、反爆炸实验室,开设如炸药、火工品的辩别;安检门、探测器的操作;防爆、排爆演示等实验课程。由于炸药和火工品十分危险,实验室不宜摆放实物,可根据现有的炸药和火工品种类,制作种类齐全的仿真实物(如采用蜡像制作工艺),长期摆放,供学员观看、鉴别。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购买部分种类的少量实物,以不构成危险性为标准,供学员嗅觉鉴别。不论是采用蜡像工艺制作仿真爆炸物,还是购买用于安检、探测、防爆、排爆的仪器设备,所需费用都十分昂贵,动辄上万、几十万,总造价需几百万。纵观全国公安院校,没有几所院校拥有涉爆实验室,更没有一定规模和高水平的实验室。因此,不论是公安院校还是公安机关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尽量减少培训成本的条件下,认真落实公安部规定的“民警训练基地要与实战部门同等装备、同步更新、确保训练效果”的要求,加大经费投入。同时进一步与当地的部队和理工院校合作,借助其教学资源大力开展涉爆业务培训。

【责任编校:周文慧】

Analysis on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xplosion-related Professional Training

(Fujian Police University,Fuzhou 350007,China)

Public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national security.The management level of explosion goods and the striking force of explosion-related crime related to our public security directly.The work is more important in the current condition that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problems are more and more complex.The government delivery the explosionrelated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to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explosion-related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level depends on the police mastery degree to the explosion goods knowledge and explosion-related crime rules.

explosion-related business;training meaning;non-normalization;reason analysis

D631.15

A

1673 2391(2010)04—0104—04

20100324

张旭红(1966),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危险物品管理、场所行业管理、大型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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