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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刑罚理论的判例发展

2010-08-15李利斌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陪审团

何 峰,闫 艳,李利斌

(1.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 528000;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70)

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刑罚理论的判例发展

何 峰1,闫 艳2,李利斌3

(1.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 528000;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70)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最为稳妥的进路就是以历史主义的眼光对刑罚制度作出公正评价并且保守地等待改革的时机;具备丰富地方条件、善于灵活运用机动措施的立法机构更适合估量刑罚实证研究的理论成果。指责严厉的刑罚是泯灭人性的,是一种以暴治暴的虚伪。宽容并不总意味着放弃一种严厉的处断方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刑罚;宪法第八修正案;判例

一、概述

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明确禁止对被告人实施残酷且异乎寻常的刑罚;禁止立法机关批准恶法,对犯罪人施行偏离通常社会标准的刑罚。“残酷”主要着眼于某些非人道刑罚的方法,意在屹立于宪法的高度禁止对犯罪人施以石刑、剥皮、车裂等等恐怖的折磨。因为,这都是人类邪恶的狂热,与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异乎寻常”表明该刑罚在一般的刑事实践运作中不会发生,在正常的情况下不会被使用。但是,字面解释无法系统整理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深邃内涵,并且无法适应不断演进的社会需要。所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内部对于第八修正案的解释出现了严重的混乱,案件的判决结果难以统一。美国最高法院努力寻求一种自上而下式的果断处理,坚决主张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应当是或者显露出是个别大法官主观意见的狭隘产物,而应当是客观因素最大化的有机整合。①Coker v.Georgia,433 U.S.584,592(1977).

二、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比例性关系

对于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解释应当抛弃刑罚道德性的个人感情与理论倾向,而只应局限于该条款不明晰的原则性语意。在生与死之间,法官当然更乐意选择前者;在囚牢与自由之间,人民亦渴望不受限制。但这只能是立法的追求,而不能是司法的责任。重刑抑或轻刑,定期刑抑或不定期刑,报应抑或矫正……面对天问般的难题,刑罚学家们早已迷失了方向。所以,刑罚改革必须以现阶段立法为基础,渐次推行民主的抉择,不能依靠精英阶层的思辨探索刑罚的出路。

早在 1910年维姆斯案②Weems v.U.S.,217 U.S.349(1910).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就设立了“严重不成比例”原则:凡是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严重不成比例的刑罚均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该判例开创了法院考察加之于特定罪名的特定刑罚合宪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在诠释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罚法判例时,严格区分死刑与非死刑案件,用不同的标准贯彻“严重不成比例”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坚持:在死刑案件中,应该以一个较为松弛的法律标准判断“严重不成比例”原则具体适用的频率;在非死刑案件,应当严格审查特定的刑罚是否与罪刑相适原则形成实质冲突。死刑的决定是突破法律容忍罪恶极限的表征。从整体上观察,美国死刑程序是一个相当冗长的复杂过程。立法机关为特定的犯罪行为设计死刑的刑事法律后果——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漫长的起诉、抗辩和审判——越挫越勇、百折不挠的上诉——验明正身,处以极刑。一般情况下,死刑的执行会发生在判决后的 10年左右。所以,法律必须确定一个理性的标准,使得量刑者能够将案件的千头万绪集中到一点上来——对于特定的犯罪人是否要失去忍耐,超越极限。法律必须对死刑案件被告人进行个别化评价。③Woodson v.North Carolina,428 U.S.280,304(1976).因为,宪法要求陪审团进行个别化的判断,根据“被告人的个性特点和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④Zant v.Stephens,462 U.S.862,879(1983).审慎决定是否需要处以极刑。非死刑惩罚的极限——终身监禁,较之于 15年监禁而言,当然要严酷得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很难判断后者是否属于残酷且异乎寻常。⑤Solem v.Helm,463 U.S.277,294(1983).某一种刑罚本身是否属于残酷且异乎寻常并不关紧要,谨慎考察该刑罚与特定的罪行是否相适应才是第一要著。在伦梅尔案的反对意见中,鲍威尔大法官中曾经设计了判断量刑是否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的三大标准:(1)罪刑之间的相适应性;(2)同一司法区量刑苛缓的相适应性;(3)不同司法区量刑苛缓的相适应性。①Rummel v.Estelle,445 U.S.263,281-282(1980).这一标准用来衡量罪刑是否相适应是异常贴切的,可资借鉴,但却不适合从整体上判断刑罚的合宪性。

刑罚制度的发展仿似钟摆,在报应与改造间飘忽不定。伴随着诸如缓刑、假释此类刑罚执行制度的勃兴,不定期刑崭露头角,一度成为刑罚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法官一直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刑的界限内完全独立地判断各种类型、不同来源的证据,以此决定最终的刑罚。量刑改革的支持者意图全面排除法院的刑罚自由裁量权,代之以一个全新的量刑体系。[1]不定期刑便应运而生。该制度设定的是一个开放的期间,如果罪犯被成功改造,假释委员会有权力予以释放,使之回归社会。这样,法院预先测算犯罪人改造期限的刑罚运作模式转变为假释委员会事后评价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权力。不定期刑的支持者认为,犯罪人被隔离的期限不仅为其不法行为的实际损害所决定,社会还需要考虑行为人在未来某段时间内犯罪倾向的强弱。诚然,不定期刑的理念相当之先进,但是,在实践中不免存在操作困难,造成力相当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假释委员会的成员并非都是圣人。一种能够控制他人自由的权力极易滋生腐败。其次,没有显著的证据表明罪犯能够被成功改造;改造工程的影响力日渐式微。更没有有效可信的证据证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随着执行机关的教育而减小。所以,不定期刑并没有被继续坚持;传统报应刑的观念又重新引起人们的重视。刑罚报应主义声称在现实社会中能够找到“以牙还牙”的道德正当性。因为犯罪人欠了整个社会一笔债务,刑事司法系统理所当然地要代表社会为其“量体裁衣”,做到罪刑相适。这与美国最高法院的稳妥进路是相契合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现阶段并没有充分的实证研究能够支持或者否定刑罚报应主义者坚持的观点;况且,实证研究的可靠性与有效性仍旧存在很大的疑问:目标人群、设计样本、提问方式、数据分析的差异必然会导致结果的偏离。所以,对于法院来说,最为稳妥的进路就是以历史主义的眼光对刑罚制度作出公正评价并且保守地等待改革的时机;具备丰富地方条件、善于灵活运用机动措施的立法机构更适合估量刑罚实证研究的理论成果。

三、坚持保守主义的刑罚论判例解释

陪审团的裁决应当避免臆断或者反复无常,但这仅仅是理想而已。陪审团的组成人员的法律常识完全无法保证被告人的刑罚裁量结果免受随意性的滋扰。因此,陪审团量刑法律指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关陪审团刑罚指示的系列宪法判例要求陪审员们有权考察所有与被告人相关的减轻证据。②Lockett v.Ohio,438 U.S.586(1978);Eddings v.Oklahoma,455 U.S.104(1982);Skipper v.South Carolina,476 U.S.1(1986).不能用断章取义地判断陪审团指示的有效性;必须结合整个案件在具体的语境中进行全方位审视。因为品格证据充分满足了相关性的要求。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归因于生活贫穷、心理障碍;经受此种遭遇的犯罪人具有相对较轻的可归咎性。③Penry v.Lynaugh,492 U.S.302,319(1989);California v.Brown,479 U.S.538,545(1987).所以,只要陪审团指示清晰地表述了被告人有权通过心理医生、家人、朋友向陪审团展示品格证据(一贫如洗的童年、缺乏基本教育的童年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活上、精神上的障碍等等),就不能认定其存在使陪审员产生错误解释的危险。

美国最高法院相信,指责严厉的刑罚是泯灭人性的,是一种以暴治暴的虚伪——这样的观点是激情而不是理论;是冲动而不是责任。因为,“绝对的放弃也是人性的具体表达。”④Fu rman v.Georgia,408 U.S.238,306(1972).没有人是不可替代的。是否要用刑法的标准严格惩罚极度恶劣的犯罪人纯粹是一个现实选择:对于一个没有法律文化的国家,刑罚必然是擅断的,无论死刑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标志存在于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一个具备法律信仰的国家,在越轨行为触及底线之前,她会通过完善的社会预防机制进行适时的警告,明确告知继续违法行为的严重刑罚后果和社会的最高容忍程度。所以,刑罚一旦摆脱了蒙昧、野蛮的滋扰,后续司法工作的重点应当落脚于贯彻制度的公正性,而非刑罚本身的合理性。毋庸置疑,宪法第八修正案将会随着新的社会情势与道德目的而悄然变革其深邃的内涵。⑤Weems v.U.S.,217 U.S.349,373(1910).但是,道德价值的嬗变并不是通过法院判决表达的,而是凭借立法机关的民主选择予以彰显。判例仅仅是对现实局面的强化、认同、巩固。如果判例偏离了这种安全性的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将义无反顾地予以推翻。诚然,遵循先例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承担着维护法律一致性、可预测性、平衡性的重任。布兰戴斯大法官一语中的:“遵循先例通常是最为明智的决策。因为,贯彻法治原则比起正确贯彻法治原则要重要得多。”⑥Burnet v.Coronado Oil&Gas Co.,285 U.S.393,406(1932).然而,遵循先例原则并不是顽固不化、冷酷无情的终极命令。坚持正义的态度应当果断:当成例的法律理由混乱至极或者明显不能整合现实需要时,推翻在所难免——当然,其思想基础并不是执著追求个案公正的冲动,而是基于保障普遍正义的考虑。在 1970年至 1980年间,美国最高法院所在的联邦最高法院惊人地部分或者完全推翻了三十多个宪法判例。事实一再证明,保守主义法理学并不是畏惧变化,而是努力寻求正当的改革时机于充分的突破理由。

四、死刑制度的定位

随着死刑犯罪的逐步减少,立法机关通过区分不同的损害结果标示犯罪行为的等级,并在最低与最高法定刑的界限内划定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在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损害结果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它是进行刑事谴责的先决条件,衡量犯罪行为严重性的必要尺度,决定刑罚强度的当然标准。[2]1987年生效的《联邦量刑指南》根据大量的主客观要素为量刑者设计了精准的刑罚刻度。其中,犯罪危害结果是《联邦量刑指南》广泛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被害人灾难证据就是对犯罪危害结果的一种深入证明。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各州有权于死刑案件中设计新的程序以满足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被害人灾难证据仅仅是协助陪审团充分考虑量刑依据的新机制,承担着正当的法律使命。控方有权利用被害人灾难证据对抗辩方的减轻证据。就像被告人应当在量刑过程中体现其个别性那样,被害人亦有权公开宣示他的伤害代表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的特定侵害。卡多佐的格言耐人寻味:接受公正的审判是犯罪人的正当权利,也是控诉人的应有保障,两者不可偏废。审判是一场静止的拔河比赛。犯罪人在绳索的一端,控诉人在另一端,我们在中间,忠诚地保持着程序的平衡——除非绳索已经被拉扯成了一条即将断裂的细丝。①Snyder v.Massachusetts,291 U.S.97,122(1934).所以,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理应对刑罚产生实质性影响。

18世纪,公众反对用野蛮的手段惩罚罪犯。政治国家不得不考虑人民的意志,废除体罚。只有美国南部个别顽固不化的州保留了苛刻的刑罚。1846年,密歇根州首先废除了叛国罪之外死刑;此后不久,罗德岛成为彻底废除死刑的司法区。[3]但是,1855年,一个十岁的儿童在路易斯安纳州被施以绞刑;1885年,另一个十岁的儿童被绞死。到 1950年以后,仍旧不断有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执行死刑。自由主义刑罚学认为,法律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不同群体的态度,以第八修正案为中心的刑罚理念应当伴随着人性的展开而逐步进化。由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心智耗弱者不能够自由且理性地进行选择,所以,法律必须对他们的危害行为秉持一种宽容。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宽容并不总意味着放弃一种严厉的处断方式。禁止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也许从一开始只是对终极人性关怀的一种理想化的诠释而已。其实,以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为核心的量刑规则已经足以确保量刑者全面考量各种与犯罪人相关的因素,拒绝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死刑。以宪法的名义处死未成年人针对的是极为残忍的、令人发指的谋杀行为——而这恰恰体现了人性的尊严。事实上,法院关于禁止对未成年人施以死刑乃至全面废除死刑的社会一致性的任何推论都是错误的。对一个民主社会而言,只有立法机关才可能全面反映人民的道德价值。汉密尔顿曾经撰文指出:法院即没有武力也不代表大众意志——她有的只是判决。法院的职责是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则和先例解决每一个特定的案件。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真的宣称存在这样的一致性并且在宪法的神殿中将死刑制度永远放逐,那么,立法机关很有可能千辛万苦地通过修正案推翻宪法判例。此时,自马歇尔大法官以来无数法律精英苦心打造的司法权威将岌岌可危。

[1]Marvin E.Frankel,Caminal Sentences:Law without Order,New York:Hill andWang,2003.10..

[2]S.Wheeler,K.Mann,and A.Sarat,Sitting in judgment:The Sentencing ofWhite-Collar Criminals,1999.56.

[3] F.Zimring&G.Hawkins,Capital Punishment andthe American Agenda,2006.28.

Key works:U.S.Supreme Court;penalties;the eigh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case

On the Case Development of the Penalty Theory of the U.S.Supreme Court

HE Feng,YAN Yan,L ILi-bin
(1.Foshan Procuratorate of Guangdong,Guangdong,528000,China;2.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China;3.ZhabeiDistrict Procuratorate of Shanghai,Shanghai,200070,China)

The U.S.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most prudent way is to make a fair assessment of the penal system and keep waiting for the refor m opportunity.It is suited to assess penalties for the legislative bodieswith rich local conditions and good flexibility in the use of mobile measures.Therefore accused of severe penalties is inhuman and hypocritical of fighting violence with violence.Tolerance does not alwaysmean giving up a harsh way at fault.

D902

A

1008-7575(2010)01-0010-03

2009-10-25

何峰 (1978-),男,广东佛山人,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闫艳 (1987-),女,河南周口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李利斌,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责任编辑:左小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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