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犯罪主体特征及预防

2010-08-15王志红

关键词:行为能力犯罪主体

王志红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警务管理系,南京 210046)

环境犯罪主体特征及预防

王志红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警务管理系,南京 210046)

由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对环境犯罪的主体特征从主体的构成、主体的行为能力、主体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把国家作为国际环境犯罪主体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并从普法、立法、监督及解决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方面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环境犯罪主体;特征;犯罪学分析;预防对策

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日趋严重,环境与发展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两大课题。人类正在面临一场生死攸关的严峻挑战:先是对森林草原的破坏,继而是水土流失,后来发展到人类制造出自然界原来没有的化学物质对所有环境要素的严重污染。

人类活动与环境直接的关系是作用与反作用关系,人类活动影响着整个环境的变化,反过来环境也会从各个方面反作用于人类。从人对环境的负面作用——环境犯罪来看,主要表现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实施了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从黄河中、上游的水土流失到新疆快速的草场退化和沙漠化;从久禁不绝的藏羚羊猎捕到东南沿海的红树林被破坏;从遍布全国城乡的“白色污染”、频繁发生的海水赤潮到浓烟弥漫的城市空气乃至遍受污染的河流[1],都标示着犯罪主体对环境的破坏。从环境对人类的反作用来看,各种自然灾害、种种由环境污染导致的肆虐全球的疾病等都是环境对人类破坏行为的严厉惩罚。

1 环境犯罪及环境犯罪主体

1.1 对环境犯罪的界定

由于环境犯罪是新类型的犯罪,各方学者对于环境犯罪概念尚无一致说法。在我国,环境犯罪虽不是严格的规范意义上的刑法概念,但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一些章节和条款里,包含的禁止破坏环境的若干规定在多处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也众说纷纭。综观现有的国内学者对环境犯罪的界定,从犯罪学研究的角度,可以把环境犯罪界定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刑法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对国家保护的环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破坏环境和生态平衡,侵犯了国家、单位和自然人的环境权,引起或足以引起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损害的行为[2]。这里的环境是指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组成的复杂的综合体。它包括两部分:一是自然环境,二是社会环境。

1.2 环境犯罪主体及其构成

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公民、单位、其他组织和国家在享有良好环境的同时负有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当他们的行为触犯刑法中有关禁止破坏环境的条文或其他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时,其行为结果对环境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时,就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界对于犯罪主体的研究来看,根据环境犯罪行为的主体特征,可以把环境犯罪分为自然人环境犯罪、单位环境犯罪和国家环境犯罪。因此,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国家。

自然人环境犯罪指的是自然人实施了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这里的自然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一般主体自然人和特殊主体自然人之分;单位环境犯罪指的是单位实施了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这里环境犯罪单位主体指的是由非自然人组成的国家层次以下的有机体,是具有组织能力、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环境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国家环境犯罪指的主要是在国际环境犯罪中,行为主体是国家的环境犯罪。

2 环境犯罪主体特征分析

2.1 犯罪主体构成具有多元性

从犯罪主体来看,一是环境犯罪除自然人可以成为主体外,单位也成为环境犯罪的主体,这是由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决定的。在实践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行为人大多发生在生产和开发过程中,而大量开发和利用环境的是单位,其造成的环境危害远远超过个人。特别是在那些污染环境的犯罪中,情况更是如此。有的企业单位在不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也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从事某种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企业,只顾生产,不顾环境,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重危害环境要素,致使周围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也有不少企业,由于管理混乱、设备陈旧、加之某些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因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等等。二是环境犯罪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是其主体,这也是环境犯罪主体的一大特点。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环境犯罪:其一是一国发生了污染事件,其污染物或污染的后果越过国界,对别国的环境、公民及财产造成了损害,如跨国境的空气污染、海洋污染、河流污染和核污染等;其二是该污染国参与缔结了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而其跨国境的污染事件恰恰是违背了这些公约所要求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2 不同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不同

从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来看,一是从自然人犯罪主体来看,它是生命体基于自然生命的演化进程而被赋予了主体资格,行为能力既受限于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又受限于其赖以存在的环境自然规律;二是对于单位和国家犯罪主体而言,它是指国家或国际社会依法创制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其主体的行为能力仅仅受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自然人主体的行为能力受到自然与社会双重限制而单位和国家主体的行为能力只与社会因素有关。

2.3 不同犯罪主体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不同

从犯罪主体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看,一是国家犯罪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侵害环境权利行为,由于其行为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因此,其行为能力的自由度也有很高的随意性,它对环境的破坏力就强;二是法人犯罪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侵害环境权利行为,由于这种主体的行为往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其行为的随意性和自主性远不及国家侵权主体。因此,其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也有较大的局限性;三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实施的侵害环境权利行为,这种主体的行为由于受到法律和自身能力的双重限制,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就极其有限,而且,一旦造成实际损害进行补救的可能性也较大。

2.4 不同犯罪主体侵害后果的可控制和挽救性程度不同

从犯罪主体侵害后果的可控制和挽救性来看,其一,国家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只有在特定环境和特定条件下可以控制和可以挽救的;其二,单位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是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控制和可以挽救的;其三,自然人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是完全可以控制和可以挽救的。

3 环境犯罪主体预防对策

从环境犯罪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到,自然人和单位环境犯罪主体很少是出于故意的,大多是基于利益诱惑而置国家法律、法令于不顾,大肆从事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在盗伐滥伐森林、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等破环自然资源的案件尤为严重;再加上有些犯罪主体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环境资源属国家所有,认为环境资源无主,应以先开发、使用为原则,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也不是非法行为。基于种种的犯罪原因,对于环境犯罪主体的预防,如同对其他犯罪主体的预防一样,也应纳入综合治理的轨道。刑事手段在环境犯罪主体预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在必要的刑事手段之外,还要辅之以其他各项行政、经济的手段,在司法机构之外还要注意发挥各级政府机构、环保机构,新闻媒介以及人民群众对环境主体的监督作用。

3.1 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由于环境犯罪主体很少是为危害环境而危害环境的,对于不知法者实施的环境犯罪单一地进行惩罚,既是对行为主体不公,也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国家对于此类犯罪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现在我们颁布那么多法,法中又有法(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名录等),有的法晦涩难懂,模糊玄奥,有的专有名词非专业人士不能明白。应该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将法的基本内容传播到每个人的心中,至少使其知道一个大致内容,以使在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时有一个可预期的答案。

3.2 切实解决农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3],产权明晰,对滥砍滥伐等环境犯罪行为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同时又带来了农民盗伐、滥伐所承包的山场林地和竹林的毁林性环境犯罪新问题。究其原因,老少边穷地区农民收入颇低是导致各种环境犯罪的主要原因。切实让广大农民富裕起来,是减少环境犯罪的必要途径。

3.3 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开展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在普法教育、改善农民收入的基础上,还要利用各种媒介和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构建环境保护的宣传体系,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环境主体的环境生态意识,从而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道德责任感,使环境主体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

3.4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新闻媒体对环境主体的监督作用

在畅通公众参与举报、揭发环境资源犯罪的渠道等方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国外的经验表明: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犯罪的防治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我国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例子,如 2003年 1月陕西省破获的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一案,就是在群众的举报、记者的暗访和新闻媒体的呼吁之后及时破获的。

3.5 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规范环境主体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设有专节明文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此前,还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等有关法律,但是,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的环境犯罪方面的立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我们可以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对诸如建筑高楼大厦时产生的日照权问题、噪音控制方面的问题、防止地面下沉、保护名胜古迹和保护区等问题,都需要从保护生态平衡和生活环境的要求和特点出发,在法律上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总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由于环境犯罪的主体涉及到自然人、单位和国家多元主体,其行为涉及到自觉行为和不自觉行为,因此,必须提高环境主体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从犯罪意识上根除环境犯罪,使其自觉地维护环境,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环境犯罪,还人类一个良好的生活和生存环境。

[1]黄月华.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康树华.犯罪学 [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DF4611;D917

A

1674-6341(2010)01-0072-02

2009-11-11

王志红 (1964-),女,山西介休人,副教授,硕士,从事犯罪与统计研究。

责任编辑:卢宏业

猜你喜欢

行为能力犯罪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Televisions
意思能力、行为能力与意思自治
环境犯罪的崛起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基于行为能力培训的组织人才战略管理研究
通信部队作业人员电磁辐射暴露对神经行为能力的影响
自然人诉讼行为能力欠缺的审查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