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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以舟山市普陀区为例

2010-08-15□周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承办人纠纷案件普陀区

□周 斌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浙江 舟山 316100)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以舟山市普陀区为例

□周 斌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浙江 舟山 316100)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交警大队在全市首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有效简化了诉讼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也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中,应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建立承办人回避制度,协调保险公司参与诉调对接工作,转变当事人理赔观念,建立一站式处理服务体系等,使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调对接机制;舟山市普陀区

随着机动车的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量逐年增多,从舟山市普陀区的情况看,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量是3050起,2009年,增加到8474起,年均增长速度为29.5%。因其中伤人事故比例较大,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赔偿的额度大,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相当一部分事故当事人选择上法院进行诉讼。此类诉讼案件由2005年的15起急剧增加到2009年的89起。由于诉讼耗时耗力,成本高,为切实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妥善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2009年7月,普陀交警大队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邀请区人民法院法官到大队坐堂,与交警共同调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全市首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合法简化程序、降低诉讼门槛,提供“一站式”服务等便民、利民措施,妥善解决了案件处理周期长、赔偿调解效率低、受害人投入成本大、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等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等原则,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群众好评,对于交警、法院及事故当事人而言,这无疑是一项共赢的举措。截至2010年3月,舟山市普陀区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主持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共计15件,其中11件以调解方式结案,3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还有1件仍在诉讼阶段,已结案件全部自动履行。诉调对接机制的介入有效遏制了到法院诉讼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高增长。

(一)明确职责,切实增强了证据和程序意识。为切实提高事故处理质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普陀交警大队从抓队伍建设入手,在现有警力条件下,通过警力重组、人员优化、职责划分等手段,着力打造一支高效的事故处理队伍,并强化两种意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一是证据意识。组织事故处理民警参与法院庭审,了解法庭对采信证据的要求;从反面案例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民警的科技装备投入,并加强应用培训,使所有事故处理民警均能熟练使用录音笔、数码相机等证据设备。二是程序意识。坚持严格依照程序规定办事,接警、现场勘查、检验鉴定、事故认定等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加强沟通,搭建了纠纷调解交流协作平台。事故处理是一项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普陀交警大队和法院充分利用这一平台,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相互沟通,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切实提高了事故赔偿结案率。一是实行案件处理“专人固定坐班制”。每周四下午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两名法官按时到交警大队案件调解室坐班,集中处理需要通过民事调解书形式加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认定或赔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随时咨询;当事人意欲诉讼的,可以尽快立案。“专人固定坐班制”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结案率。在事故处理民警和法官的配合下,大量纠纷通过调解结案,降低了处理成本。二是完善案件信息通报制。交警大队与法院进行协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沟通,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交警根据相关案情,制作案件要点提供给法官,缩短其了解案情的时间。同时,法官也将相关案件判决情况反馈给交警,使其及时了解案件处理情况。遇到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交警积极邀请法院相关专家共同进行“会诊”,推动案件的处理。三是建立学习交流机制。交警大队多次邀请法官为事故处理民警作专题讲座,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帮助改进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同时,定期召开座谈会,由交警向法官介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办案流程,以及事故成因、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情况,便于法官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及处理过程,公正判定赔偿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便民利民,全面贯彻了人本理念。诉调对接工作是一项切实的利民、惠民举措,它不仅省去了繁杂的诉讼程序,而且切实给百姓以实惠。即使一时没有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因参与了整个调解过程,明确了自己的权益,为后续开展更有成效的诉讼维权做好了准备,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普法及指导诉讼的作用。鉴于参与案件调解的当事人大多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事故处理民警和法院法官尽量采用浅显易懂的表述方式告知其权益及义务,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参与案件调解。由于公安机关和法院两部门对案件处理的基本思路及对赔偿标准的认定有所不同,为统一处理尺度,避免重复诉讼,节约公共资源,双方在总结优化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最大程度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交警部门和法院在调解和审判中坚持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法律规定、公开认定规则、公开处理结果,以公开促公正。

(四)完善规程,确保了诉调对接机制高效运行。为使诉调对接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交警大队与区人民法院制订《诉调对接案件处理操作规程》,把诉调对接前期工作、案件调解工作、案件后续工作细化到每一个步骤,并将每个步骤的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以确保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诉调对接案件处理操作规程》的实施,使交警部门和法院相互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几点思考

诉调对接机制开辟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快速处理的绿色通道,有效简化了诉讼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也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统一案件处理标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受害人获赔比率问题上,交警与法官的主张有些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给调解工作增加难度。为此,应进一步加强交警部门和法院的沟通交流,发挥各自优势处理案件。一是标准再细化,做法再统一。以定期开例会的方式对遇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对具体赔偿标准再进行细化,以便处理具体案件时做法统一、标准统一。二是随时沟通,双方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在案件具体处理过程中,双方要时刻保持沟通,交警部门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降低当事人过高的赔偿预期;法院要根据交警部门反馈的情况,事先做好调解方案,以确保案件顺利调解。三是复杂案件要做好备案工作。对于多人受伤、多车受损的案件,因案情复杂,在保险限额内需多人赔偿,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交警部门遇到此类案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承办人,并做好备案工作,以避免赔偿权利人的遗漏。

(二)建立承办人回避制度。为保障调解不成的案件在诉讼阶段公正审理,应尽快建立起承办人回避制度,尽量做到诉调对接阶段与诉讼阶段案件承办人分离,确保日后审判工作的中立性。此外,要确实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人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承办人在诉调对接处理案件中应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应以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案件处理观点影响当事人的调解方案,尽量避免调解工作给日后审判工作带来不必要的羁绊,确保公平公正;二是承办人要积极普法。对于当事人错误的赔偿观念,承办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逐渐转变“保多少赔多少”的观念,提高当事人的法制意识。

(三)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参与到诉调对接工作中来。目前,舟山市的保险公司大都由省总公司直接管理,本市公司在理赔上的权限很小,不太愿意参与调解工作,提出的理赔方案比较苛刻。对此,交警部门和法院要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将保险公司纳入诉调对接机制内,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细化保险理赔标准、赔偿方式等,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

(四)转变当事人理赔观念。一是交警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诉调对接案件的审查和准备工作。交警部门在诉调对接调解处理前,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在当事人填写表格及证据提供上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案件受理后,应与法院承办人及时沟通,以提高诉调对接案件处理效率。二是法院要将最新理赔理念渗透到日常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案件承办人要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向当事人阐述正确的理赔理念,缩小当事人预期和实际赔偿额度之间的差距。三是采用多种方式缓和调解气氛。交警应根据案情灵活采用各种调解方式(如背靠背、家长说服等),同时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愿想,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下接受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建立一站式处理服务体系。要将现有警力资源整合优化,确保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发挥到最大值。一方面,事故处理民警要切实树立大调解理念。从事故接处警开始就宣传相关的法律和程序知识,为调处工作打下思想基础,另一方面,要形成事故接处、事故咨询、法律援助、快速理赔、事故调解、民事诉讼的一站式处理服务体系,既方便事故当事人,又提高事故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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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0)03-0100-03

2010-04-23

周斌,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责任编辑:常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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