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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太炎民权思想评析

2010-08-15吴志辉

黑龙江史志 2010年5期
关键词:代议制民权立法权

吴志辉

(绵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院 四川 绵阳 621000)

考察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章太炎的民权思想,颇具人费解,因为综观章太炎的诸多著述和政论,章氏甚至没有对“民权”概念进行界定,更没有“民权”思想的专论。但在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章氏是以关注民权出名。这就需要检讨我们的研究方法。如果我们从广泛含义上界定“民权”概念的话,就会发现章太炎思想中蕴涵着丰富的民权思想,其内容不仅包括了民主、权利、平等、自由、法治等多个与民权相关的价值要素 (其中权利是核心要素),而且还包括了保障民权的制度设计,而后者是章太炎民权思想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也是破译章太炎民权思想的关键所在。通过初步考察发现这位思想家实际上努力“化合中西古今”民主民本思想,为创建适合中国近代民情、国情的民权思想、制度而不懈追求。

一、否弃不能伸张民权的西方议会民主制

大约在19世纪中期,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密尔在他著作《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1]“具有平等的代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是理想的民主代议制政府。但同时他指出,议会民主制容易陷入两个弊端,一是由同一个阶级构成的议会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二是议会成员的治理水平由于扩大选举权而不断下降,趋向于集体平庸。

章太炎东渡日本时期他阅读了大量的西方哲学著作,当然心领神悟密尔等西方思想家学说的精髓所在。他在日本的实地考察使他对西方现实政治运行的弊端洞若观火。因此他反对代议制,其理由有二,其一是代议制的弊端,其二是不适合近代中国的国情。

他在《民报》十七号发表刊登的《五无论》中,对议院之弊做了犀利批驳:“议院者,受贿之奸府;富民者,盗国之渠魁。专制之国无议院,无议院则富人贫人相等夷。”他愤怒反诘道:“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一议士受贿,他议士得弹劾而去之;尽议院皆受贿,谁弹劾而去之?”[2]。出身于“豪家”,议员名为代表人民,实为依附政党,朋比官吏。更为严重的是议员受贿严重,且无法弹劾之。议院实为“受贿之奸府”。“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其上置贵族院,非承封建者弗为也。民主之国,虽代以元老,蜕化而形犹在”。但是“彼之去封建近,而我之去封建远。去封建远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贵族黎庶之分”[3]。

近代西方国家选举代表议决国家大事。实际上就是把“主权在民”的原则落实到现实的政治运行中去。但是近代中国的国情决定了选举制度不可实行,原因是中国面积太大,人口太多。章太炎在《代议然否论》中说:“今算中国本部及新疆、盛京、吉林、黑龙江四省,大校二千四百万方里,为州县千四百,丁口则四万二千万有奇”,“数愈阔疏,则愈是土豪”。是故“选举法行,则上品无寒门,而下品无膏粱”,“名曰国会,实为奸府”的局面[3]。“然以纳税定选权者,又不可施于震旦也”。中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贫富不均,实行纳直税限选会造成“四万万人成国,其得选权者只百五十万,是二百六十六人而一”。以一切税课为剂者,独善于工商纳税多者,会造成“倡优尚与选,而素知法律略有政见者,反无尺寸选举之柄”。[3]是故“通选亦失,限选亦失,单选亦失,复选亦失。进之,则所选必在豪右,退之,则选权堕于一偏”。[3]故“代议本以伸民权也,而民权顾因之日蹙”。[3]

章氏通过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的分析,认为西方的代议制不适合中国国情,故在中国不能实行议会制政体。在斥责代议制弊端中,透露出他对代议制这种反映间接民权政体的否定,而普通民众(主要指农民和工人)的民主权利(这里仅提到选举权)真正实现才是他衡量政体合法的最重要的标准。他的思想与密尔揭露议会民主制容易陷入两个弊端是暗合的,同时也蕴含了浓厚的民粹主义的色彩。

二、提倡和构建充分保障民权“五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制政体

章氏抽掉了资本主义共和国基石—议会制,化合”中西古今”的政体中合理成分,搭建的共和国政体是否有科学性、可行性?新的政体的设计又能否实现直接民权呢?下文试剖析之。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分权制衡”学说,以“天赋人权”为前提,构建了相对科学和民主的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力的理论。该理论主要以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为代表。洛克最初提出“两权分立”学说(两权指立法权和执行权)。[4]孟德斯鸠将其发展成真正的“三权分立”学说。[5]该理论认为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构成,并分别由三个机关分别掌握,使之成相互对立和牵制之势,这样有利于国家机关内部权力的平衡和制约,防止专制独裁,实行以法治国。

章氏化合“中西古今”,最初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教育权”四权分立理论,后来他把“监察权”独立出来,构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教育权、监督权”的“五权分立”的新政体。章太炎在《代议然否论》把立法权赋予“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3]把把司法权授予“司法长官和法吏”。行政权授予总统与国务官,“凡事有总统亲裁者,必与国务官共署而行之”。[3]监督权给予学官。监察权是仿效明朝的监察制度,主要用于监察百官,冀望造成清明的吏治,实际上履行了司法权的部分功能。教育权是从传统制度行政权负有教化功能推衍而来的,在“五权”学说中,教育权与行政权相平衡。[6]由学官监督法司,由法司督察总统。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学政分权、司法与行政分权,体现了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的原则。

五权学说的最终落脚点是克服传统封建制度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保障全体国民直接民权的实现。下面以章氏的“五权”中的核心权利—“立法权”为典例,阐述他的五权学说如何保障直接民权的实现。

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利”,公民主权原则要求“立法权来源全体国民”。黑格尔从哲学的高度论证了立法权与行政权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权是“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物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7]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章氏认为立法是实现社会的公正与正义,是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故享有立法资格的人是不与任何政党发生纠葛的中立人士,同时具有法律知识和高超智慧,故不能通过民选渠道产生。章太炎的立法主张是深受被资产阶级革命党人誉为“精神导师”的卢梭理论深刻影响。卢梭提及到“公民主权”时,对“公意”与“众意”进行了区别。卢梭认为“公意只是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永远是正确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8]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进行自由秘密投票的多数原则产生的只是“众意”,是不能代表“公共利益”的。同时卢梭认为共同体所有成员在行使主权、表达意志是并不能保证永远是正确的。因此需要“立法者都是人杰,不仅理应有如此的天赋,而且他的大任也要求他应该如此”。[9]章氏在落实公民主权时,不取西方民主政治的多数议定原则(指“众意”),实际上取经卢梭所说的“公意”来体现。章氏不主张把立法权交给“豪右”和“政府”,主张法律应“令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参伍定之”。章氏熟悉历史,主张汲取“五朝之法”(指魏、晋、宋、齐、梁)的四大立法原则,即“一曰重生命,二曰恤无辜,三曰平吏民,四曰抑富人”[10],以“损上益下”、“抑强辅微”为立法精神,虽然充满了浓厚的民粹主义色彩,却体现了强烈的实现直接民权的愿望。

需要指出的是章太炎的“五权分立”的共和制政体和卢梭的“公意”与“众意”说一样,空想色彩浓厚,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法治”是民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手段

在近代语境中,“民权”涵盖了“民主、法治、权利、自由、平等”等基本的价值要素。而“民权”把“权利”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并以此作为自身实现的条件,权利是“民权”的核心价值。权利的实现又须以法律之治作为保障手段。“权利之表为法律,法律之里即权利”。法律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权利的表现形式,权利是法律的本质内容。章氏的“民权”观重视法律,“法治”是保障民权的重要手段,占居重要地位。

章氏把“公民主权”指向“公意”,必然注目实行“法治”来落实“公意”,他批判黄宗羲的“尚贤”说,主张“任法而治”。他曾经说,“以法律为《诗》、《书》者,其治必胜,而反之者,其治必败”。

章氏的“法治”观体现在立法、执行、守法三个环节。立法上由“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参伍定之”。执法上、守法上主张,“法律既定,总统无得改,百官有司毋得违越。有不守者,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所以戒除奸纪也”。总统不得干预执法,“在官者非有过失,罪状为法吏所报当者,总统不得以意降调,不使元首所恶黜人也”。总统与官员犯法一律制裁,“总统与百官行政有过及溺职受赇诸罪,人人诉于法吏,法吏征之逮之而治之,所以正过举,塞官邪也”。轻谋反之罪,重谋叛之罪。法律不得滥施予民众,“民无罪者,无得逮捕,有则得诉于法吏而治之,所以遏暴滥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把民权的实现落实在“法治”上,使民权的实现有保障手段,说明章太炎重视法治,这是他的民权观闪烁永久光芒的地方。

四、民权的内在精神彰显:“损上益下”、“抑强辅微”

章氏民权思想中渗透了“损上益下”、“抑强辅微”的内在精神,这种精神既体现在对代议制的批驳和对“五权分立”的新政体构建中,最集中的体现是在章氏提出的政治措施和经济措施上。政治上,为“恢廓民权”,而“限制总统”。以“停年格”抑制总统迁举百官,以国务卿公署抑制裁定诸事。以法司与学官抑制总统权力。以“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制定法律取代“豪右”定法。民有集会、言论、出版自由。在经济上,“抑官府伸齐民”,政府造币惟得用金银铜,不得用纸,所以绝虚伪也”。为“抑富强,振贫弱”,限袭产之数,不使富者子孙倚前功以坐大业。生产资料掌握在劳动者手中,“田不自耕者,不得有;牧不自驱者,不得有;山林场圃不自数艺者,不得有;盐田池井不自煮暴者,不得有;旷土不建筑穿治者,不得有;不使枭雄拥地以自制也”。实行官商分离,确保公平正义,“在官者,身及父子皆不得兼工商,托名于他人者,重其最,藉其产。身及父子方营工商者,不得入官,不与其借政治以自利也”。

章氏民权精神中有强烈的人民性、民主性特色,说明了他是小资产阶级、农民阶级等中下层人民的代言人。他的民权思想的指向了社会的中下层,民权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纵上所述,章太炎的民权思想批判地移植西方“民主”思想,化合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和成分,构件了独特的民权思想和制度,表现了他创建适合中国近代民情、国情的民权思想和制度的不懈追求。

[1][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塇,译.商务印书馆,1982:55.

[2]章太炎.五无论[A].原载《民报》十六号(1907年 9月 25日),选自《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姜玢编选,革古鼎新的哲理——章太炎文选[C].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255.

[3]章太炎.代议然否论[A].原载《民报》二十四号(1908年10月10日),选自《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一,姜玢编选,革古鼎新的哲理——章太炎文选[C].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314-324.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二)[M].杨思派,译.北京:九洲出版社,2007:494-508.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82:155-166.

[6]王玉华.章太炎共和思想论[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7][徳]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82:286-287.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9.

[9][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杨国政,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35.

[10]章太炎.五朝法律索隐[A].章太炎.太炎文录初编,文录卷一.章太炎.章太炎全集(四)[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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