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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业保险排斥看新疆农业保险发展

2010-07-04范从兵

对外经贸 2010年3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灾害新疆

范从兵 王 强

(1.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2.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业财产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但是,由于农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和弱质性以及农业保险机构的逐利性等,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比较滞后。这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新疆表现得尤为突出。

农业保险排斥是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农户缺少分享保险服务的一种状态,这也包括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缺少足够的途径和方式获得保险服务,或者获取保险产品的成本较高,超过了他们的实际支付能力,从而被排斥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外。农业保险排斥具有多维性:1.农业保险的地理排斥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需求者到达服务网点的距离较远,从而影响了其购买保险的便利。2.农业保险的评估排斥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查勘定损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限制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和推广,进而产生了评估排斥。3.农业保险的条件排斥指在经营农业保险时,保险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保险合同中附加种种条件将农户的实际保险需求排除在保险保障之外。4.农业保险的价格排斥是指由于保险价格过高超出了某些经济主体的购买能力,而将其排斥在外。5.农业保险营销排斥指农户受到保险公司市场营销要素的影响被保险企业排斥在外,导致农户潜在的保险需求无法实现或实现成本很高。6.农业保险的自我排斥是指农业保险的需求者——农户由于种种因素主观地将自己排除在保险产品和服务之外。

一、新疆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新疆农业保险于20世纪80年代恢复开办以来,经历了起步、发展、萎缩、恢复和快速发展的历程。2004年,国家将新疆确定为全国政策性农业试点省区之一,开启了新疆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序幕。2005年新疆自治区政府恢复成立了新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2006年研究制定了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人保财险新疆自治区分公司在自治区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开办了以棉花为主的农业保险,同时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推行了农业保险,形成了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以及区域统保、风险基金为后盾的发展模式。2006年,新疆全区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84亿元,为农业生产提供了64亿元的保险保障,支持赔款1.76亿元。尤其是2007年新疆农业保险实施中央政策补贴后,当年保费增加了约4.73亿元,2008年又比2007年增加了约11.9亿元。

农业保险在支持新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稳定农民收入和及时恢复受灾农户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8年10月,新疆农业保险承保各类农作物面积达到了3621.93万亩,支付赔款5.51亿元,受益农户35.62万户。

二、新疆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新疆农业保险地理排斥

由于新疆地区地广人稀,自然条件比较恶劣,使得商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在设置网点时对农户的保险需求形成了地理上的排斥性。1.地理环境因素。从农户到保险机构营业网点的地理距离看,不仅保险类金融机构很少或几乎没有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经营网点,而且设置的网点处于地州层面,县乡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户保险需求的排斥性。2.保险公司在开设网点时主要考虑成本、风险控制等因素。对于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当其面对众多而分散的农户时,其获取信息的成本很高,在没有政策性倾斜或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具有极大的“惰性”。新疆地区人口密度较小,人口地理分布也不均匀,再加上其特有的自然地理环境,成为新疆农业保险地理排斥的重要原因。

(二)新疆农业保险评估排斥

1.查勘定损难度较大。这与农业自身经营的特点和保险机构水平密切相关。从农业经营的特殊性来讲:新疆各地区农作物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灾害特点、险种等存在诸多差异,这给开展农业保险带来了极大挑战。如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种养两业或不同的作物对环境的适应情况不同,其对灾害的抵抗力情况也不相同,如瓜类作物和棉花作物对雹灾的抵抗力就明显不同。因此,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什么情况才能算作损失以及损失的轻重程度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2.从保险机构水平来讲,一方面,新疆地广人稀,种养两业生产规模较大,但农业保险产品提供主体——农业保险公司缺乏(目前仅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自身技术人员更为紧缺,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尤其当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急处理能力不强,反应滞后,查勘定损和理赔不及时。另一方面,新疆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发达,尤其是缺乏保险公估机构,因而,保险公司无法顺利转移查勘定损这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业务。这些是造成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查勘定损难度大的主要因素。3.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之后,会减少对灾害的防范措施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缺乏对农作物的抢救积极性,从而扩大了灾害的损失。有些农户甚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消极措施致使农作物收成过低,从而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

(三)新疆农业保险条件排斥

即为防止道德风险而造成的排斥。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大都是活的生物,他们的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同一风险等级下,同等土地上的相同作物,其品种选择、耕作方法及耕作精心程度的差异必然带来产量差异。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之后,就会通过其行为增加其预期的索赔。据相关调查,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款的20%,在牲畜保险中骗赔尤其严重。为了对付来自投保农民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都在条款中规定有免赔率和一些免赔条款。但由于对投保农民的监督成本太高,保险公司就需要提高免赔率或提高保费率,双方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有保险需求的农户被排除在农保之外。

(四)新疆农业保险价格排斥

1.高赔付率。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比较利益低、季节性强等,使经营农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常常处于“十保九赔”的尴尬境地,这种高赔付率决定了其经营保险业务必然需要用高费率来覆盖高风险。2.高成本,高技术难度。农业保险不仅赔付率高,而且费用成本也相当高。新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费用源于本地区农业在空间上较大的分散性和农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利用的季节性。这些特点首先给风险区划和确定保险费率带来了技术困难和增加了工作量。其次,保险的展业宣传、承保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业务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地域上比较广阔、工作强度很大,这必然使保险公司花费比城镇各种保险多得多的人力、物力、财力。3.逆向选择因素。多数情况下,农户的投保心理是灾害轻的、风险小的往往采取风险自留的方式,风险大的、灾害重的可能会考虑投保。因此,保险公司为了减轻信息甄别的成本必然采取高费率来覆盖所有的保户,造成保险费率偏高于那些有潜在保险需求的风险较小的农户。

(五)新疆农业保险营销排斥

新疆南北疆地区自然地理条件迥异,自然灾害的种类不同、发生频率不同,农作物种植品种也存在差异,于此相对应,保险公司设计农保产品时应体现这种差异性,在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和农业保险险种的开发上,针对差异性需求设计迎合当地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然而,新疆农业保险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细分,营销目标单一,基本上属于“一刀切”的营销模式。而且,新疆属于多民族聚居区域,少数民族农户在接受保险产品方面受到心理因素、民族习俗、语言等方面的影响。

(六)新疆农业保险自我排斥

造成农户自我排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如心理因素、保险意识、政府救济的挤出效应等。1.对灾害的发生心存侥幸心理。就新疆而言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是小灾年年有,大灾三、五年一个周期、巨型灾害10年左右一个周期。这样,灾害重的地区农户的投保积极性较高,灾害轻的地区则相反。灾害之后的年份随着灾害发生概率的减少投保的农户相应减少。2.保险知识缺乏。由于农户独立金融人格的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差、保险意识不强,往往会加大保险的自我排斥,因此保险知识的多寡是影响农户是否选择投保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3.对农业保险存在偏见。由于受“听天由命”、“出险靠救济”的传统观念和小农意识的束缚,以及农险宣传少等原因,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差,不少农民把农业保险也看作是一种摊派,从而对农业保险产生一种反感和抵触情绪。

三、增强新疆农业保险融入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产品是准公共物品,如果让农业保险产品在竞争市场自由交易,农业保险产品的供求曲线不可能相交,因为它既缺乏有效需求,也缺乏有效供给。因此,只能采取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或财政支持下的商业化经营的方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广大的农村分散经营的个体户,比较适宜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因而,在新疆地区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较为合适。制度架构如下图:

该制度架构包含四个层面:第一层面:农民自行承担部分风险和保费;第二层面: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第三层面:商业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第四层面:巨灾风险准备金承担超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保险损失。在该制度架构下,政策支持的财政补贴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和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来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

(二)改革农业保险职能,实行政策性业务的专营和竞争

保险担负多种职能,但基本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根据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在充分行使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还应该加强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提高防灾防损指数,协助地方政府大力开展行之有效的防雹、防治病虫害、防风等措施,这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业务的亏损,而且可以很大程度保护农业生产。

政策性业务的专营和竞争,坚持两者相兼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业务只能由指定的公司经办,非指定公司不得介入。这样,不仅便于政府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财务补贴,政府组织推动和对投保人进行统保,以克服政府财务补贴流失、行政行为滥用等弊端,而且可以保证市场的需求。

(三)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是充分发挥农业保险职能,推动农业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承保方面,可以依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方式,实行定点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开展承保工作;在理赔方面,应该简化手续、限时办理,以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服务方面,应开通全天候24小时服务专线,随时受理农户的保险咨询、报案、投诉等事项;在营销方面,做好市场调研,创新险种开发,设计真正迎合广大农户实际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发挥农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积极培养懂双语或多语的高素质营销队伍,以适应多民族聚居区的需要。

[1]费玉娥.新疆农业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2002.

[2]黄英君.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机制研究:经验借鉴与框架设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宋英杰.中国农业保险概述[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4](瑞士)瑞斯托◦劳拉詹南.金融地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3.

[5]裴光,庹国柱.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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