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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叫停霸王条款

2010-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0年12期
关键词:霸王违约金欺诈

很多饭店声明“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很多商店声明“促销商品概不退换”……今后,商家不能再做这样的规定了。

2010年10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霸王条款”。“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该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伪造合同等10类欺诈行为被禁止,违法者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合同违法行为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行为;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种较常见,即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也就是消费者常说的“霸王条款”。如有些美容院出售预付费“美容卡”,如果到期未用完,消费者需支付50%-100%违约金,而按照《担保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20%,这就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责编: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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