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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乡平等选举权起步

2010-04-21孙英臣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0年3期

孙英臣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选举法》修正案多达23条,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但最引人瞩目的是这样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人们普遍认为,这一修改,把城乡代表比例从1∶4改为1∶1,实现了城乡平权,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将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媒体还不吝赞美之词:中国从此开启了选民平等、城乡“同票同权”的平等时代,《选举法》修改一小步,中国民主政治前进一大步!

追溯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城乡人口选举权的变化轨迹——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较低,根据当年人口普查统计,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按照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解释:“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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