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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态文明,政府职能需“四变”

2010-04-21曹荣湘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0年3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文明生态

曹荣湘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一种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的新的文明形态。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生态文明观念的确立、生态文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重大任务。为了建设生态文明,各级政府的职能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当前的政府职能迫切需要实现四大转变。

第一,从约束向主导转变。环境问题在我国并不是新事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用规章制度来约束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行为;制定具体的行业污染标准,给企业下达减排指标;一切由企业来做,政府只是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不达标则处罚。在资源环境问题上,政府只是一个执法部门,而不是总揽全局的部门。这种做法尽管突出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却没有完全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在资源和环境问题上,政府只是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没有担当起比赛组织者的角色。这种状况一遇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就会暴露出不足。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相比,生态文明对环境和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现绿色GDP核算,需要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等措施,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这是旧的约束型做法所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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