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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道德是人类和谐的价值尺度

2010-04-11魏雷东

关键词:互利共生义务

魏雷东

(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

共生道德是人类和谐的价值尺度

魏雷东

(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

人类异化和片面发展问题的出现,具有深刻的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思想根源。解决人类的道德危机需要从根本上转变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共生道德作为一种主体间性规范,体现的是共存、共济、共享、共荣、共利、共进的智慧,其现实指向是在善待他者的基础上建立人类的和谐共生场。共生道德欲求“增进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人类和谐的价值尺度,它为“我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善恶、是非、利害评价标准。

共生道德;人类和谐;价值尺度

“道德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为了社会生活顺畅的存续和发展而对自身的思想和行为提出的规范的体系”[1]。在人类社会这样一种利益合作体系中,道德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避免更大的恶(社会的瘫痪与崩溃)和能够带来更大的善(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最终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道德表现在人与人关系上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表现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上则是个人对社会的回馈,其目的是要降低人类生存成本,提升社会和谐效度。当今社会,要从根本上解决人类异化和片面发展问题,避免人类陷入增长的极限、对抗的极限、施恶的极限,无论是借助科学名义还是依靠法律手段和市场机制,都需要为其设置一种新的道德——共生道德——它体现的是“我者”(自我或我们)与“他者”(社会、国家、自然、他人)之间共存、共济、共享、共荣、共利、共进的智慧。所以,从现实意义来说,共生道德是人类和谐的价值尺度。

一、共生道德是人类寻求互利的现实需要,其目的在于使人善待他者、和谐共生

“共生”的前提是两个以上的独立主体的共同存在,所以,共生道德尽管也是约束性的、协调性的,但它强调的是调整我者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规范,而不是自我安身立命的追求。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共生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其现实指向是在善待他者的基础上建立人类的和谐共生场。

(一)共生道德的根本动因是寻求互利

“冲突是道德之母。哪里有冲突,哪里就有道德问题发生。在没有任何冲突的时间和地点,道德将会保持沉默或者休眠”[2]。冲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在人类世界的各种冲突中,利益冲突又是最根本、最深刻的,它是其他各种冲突的根源。而道德的中心问题恰恰就是处理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消解各种利益矛盾的价值冲突。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共生道德就是适应处理我者利益与他者利益的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共生道德之于人类互利双赢的良好动机来说是极为可能、不可或缺的。我者利益与他者利益并不一定指向冲突,更重要的一面是达成一致,而人类共生道德行为最重要、最根本的动因就是寻求互利双赢。人类行为的原始动力可能是自利,但人类道德行为的根本动机应该是互利。这是因为,一切行为只有出于义务才有道德价值,只有在互利的情况下,相关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才会付诸实践,才能从互利的动机到互利的行动。当然,“互利”本身就包含有“自利”的因素,二者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关系,而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互利首先不是以自利为唯一目的的,而是先人后己、成人达己,是通过满足或促进他人的利益来满足和促进自己的利益。互利鄙视自私,因为“一个行为泄露了带有自私的动机,它的道德价值就降低了;如果那个行为动机赤裸裸凸显,其道德价值则全被毁灭”[3]229。可见,“‘互利的协调’才是道德伦理的‘第一功能’”[4]。

(二)共生道德的实现前提是善待他者

“道德不仅同人的现实需要和主体意志有关,而且同人的实践活动过程直接耦合;不仅要显示现实世界的状况以及现实世界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实有关系,而且要直接沟通现实世界和人的需要之间的应有关系”[5]。作为一种特殊规范,共生道德使人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理解、把握我者与他者的关系,寻找社会发展和人类完善的理想境界,使我者懂得如何与他者和睦共处、和谐共生,这种理解、把握、寻找都不是通过逻辑论证,而是从自身经验中得出的我者与他者的道德评价。共生道德的认识功能主要是发动良知,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我者对他者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以及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生活道路。共生道德的教育功能主要是发现良心,通过舆论和习惯来培养良好的个人道德意识、品质和行为,从而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水平。共生道德的调节功能主要是发挥良能,通过评价、命令、指导、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来调节人的行为并通过调节人的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每个人善待“我者”以外的所有“他者”是我他和谐共生的基础,这是因为,“他者”既是“我者”存在的试金石,又是“我者”价值的共同体。从一定意义上讲,善待他者就是善待我者、善待我们。

(三)共生道德的实践理性是和谐共进

从人类道德的起源来看,道德起源于人类社会调整利益关系的需要,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或规范,规定人们各应占有多少利益,各应承担多少责任,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有序。道德之所以被称为“必要的恶”,是因为道德本身是对欲望的一种压抑和阻碍,但道德的结果却能满足人的更大的欲望。而共生道德更多的是从人性向善、从善、至善的角度强调我者与他者之间的良性循环与和谐发展。从方法论意义来说,共生道德倡导的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互利双赢,而不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弱肉强食。在处理我者与他者关系上,共生道德的主导理念是相互依存、自由共在、和谐共进。尤其是在对待强者与弱者关系上,共生道德虽然并不回避差异和竞争的存在,但是力戒倚强凌弱、两极分化的恶性循环,倡推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良性互动。可见,共生道德从我者角度来说追求的是魂有所系、心有所安、身有所适、全面发展,从我者与他者关系来说追求的是和解共存、和睦共处、和衷共济、和谐共进。

二、共生道德是人类和谐的基本规范,其功能在于解决人类异化和片面发展问题

科技主义的肆意泛滥导致了人类异化,人类中心主义的过度弘扬导致了人的片面发展。共生道德作为一种新的生存哲学,强调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联统一,体现的是道德思维方式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发展转型,这是解决人类异化和片面发展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共生道德权利蕴涵人类和谐的主体性规范

共生道德权利从本质规定性来说涉及人的自由、利益和主体地位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共生道德权利是道德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共生道德权利具有主体性,所以在一定的道德情境或道德生活中,人们是否履行某种道德义务,是由他们的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主体选择怎样的生活方式、选择道德层次的高低、选择道德行为质量的优与劣等,都依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而进行,不受外界压力的支配,按照自己的意愿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其次,共生道德权利是人从自己的需要出发,在一定条件下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包括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的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共生道德权利就是对主体需要满足的肯定和认同,也是主体谋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根据。在此种意义上说,权利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是共生道德权利不可或缺的中心内容和赖以存在和实现的最深厚根源。最后,共生道德权利本质上体现了个体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是人相对于世界上一切存在所具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意味着个体具有相对独立自主的利益以及维护这种利益的相对独立自主的行为,意味着权利主体能在多大程度上实际地决定自己的生活和命运,而且它是权利主体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可以直接感知的。

(二)共生道德义务蕴涵人类和谐的社会性规范

共生道德义务强调“自律”,以“应该”的形式来实现。正如黑格尔所说:“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6]共生道德义务总是或多或少地以自我牺牲为前提,它不以获得某种相应的权利或好处为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道德关系,净化社会道德风气,养成高尚道德品质。当我者利益同他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我者能从保护他者利益角度出发,做出有利于他者的行为,这就是履行共生道德义务。共生道德义务包括他律性义务和自律性义务两个层次。共生道德义务的第一层次指的是他律性的外在的被动履行的道德义务,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义务。无论这种使命、职责和任务能否被主体所意识到,它们一旦为一定社会集团以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就成为一定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循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是社会共同需要的表达和诉求。共生道德义务的第二层次指的是自律性的道德义务,即是主体的一种自律的内在的主动自觉履行的行为。自律性的道德义务的形式表现为一种外在化的要求,但义务的履行以个体的内在信念为主要依托。作为外在要求而体现出的外在强制性并非道德义务维护机制的主要方面,道德义务的内在化要求才是指导个体做出符合社会利益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这时的主体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一种高度的道德责任感,是一种为义务而义务,是出于对义务的敬重而产生的义务行为。用康德的话说就是,这种义务行为不是出于假言命令,而是出于主体“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

(三)共生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协调统一体现人类和谐的主体间性规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7]。道德权利同道德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在道德生活中必须正确地处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履行道德义务,还应当呼吁维护道德权利,而共生道德作为一种主体间性规范正是这两者关系的协调统一的最好体现。

第一,共生道德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统一性。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直接统一性表现为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主体,即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道德权利的主体,又是道德义务的主体。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间接统一性表现为具体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即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只有通过道德规范体系这个中介才能达到在社会道德主体身上的统一,此时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从属于不同的道德主体,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从而相互对应、相互一致。

第二,共生道德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平衡性。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同属于既定道德关系的两个方面,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存在所谓的“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都会犯顾此失彼的错误,从而导致对权利和义务关系认识上的片面化,进而弱化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社会关系和具体道德情景中的真实关系。平衡性还表现在权利价值量的增减与义务价值量的增减成正比。如果我们都努力尽好自己的义务,那么相应地,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会增加,反之,如果我们都不尽自己该尽的义务,那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就没有了根基。

第三,共生道德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立性。道德权利是我者“应当”从他者那里得到的,义务则是我者“应当”向他者提供的。在全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大体相等时,一个社会主体的权利价值量增加,就必然会导致其他社会主体权利价值量的减少;反之,一个社会主体的义务价值量增加时,其他社会主体承担的义务价值量必然减少,所以说,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主体行使的权利或履行的义务都是有限度的。可见,共生道德的主体间性是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协调运行的最佳状态,只有共生道德才能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和摈弃“工具理性”的劣根性,最终解决人类异化和片面发展问题。

三、共生道德是人类和谐的价值尺度,其作用在于明确善恶、是非、利害的评价标准

人类行为有三个基本源头:“(a)利己主义;意欲自己的福利,而且是无限的。(b)邪恶;意欲别人的灾祸,而且可能发展成极度残忍。(c)同情;意欲别人的福利,而且可能提高到高尚与宽宏大量的程度。”[3]235其中,“同情是唯一的非利己主义的刺激,因而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动机”[3]260。可见,道德动机就是“不要损害任何人;相反,要就你力所能及,帮助所有的人”[3]238。而共生道德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和谐发展”“互利共生”,从量化角度来说,共生道德即是欲求“增进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一种价值尺度,共生道德不仅可以避免权利与义务、奉献与报偿、德行与幸福的二律背反,更重要的是,依据利益总量增加的不同路径可以为善恶、是非、利害的评价标准提供相应的道德原则。

(一)最佳效果原则——手段服从目的

“最佳效果原则”指的是通过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进而增进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是共生道德原则的理想状态,也是一个手段善与目的善的高度统一。这个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全社会利益与每个人利益无冲突的情况,其道德标准是“手段服从目的”。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给了我们一个判断行为至善和道德至优的标准,即:只有通过增进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增进全社会利益总量的行为和道德,才能被称为至善行为和最优道德;只有增进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行为和道德,才是善行和良德。由此可知,科学家、艺术家之所以受人尊敬,是因为科学、艺术无国界,他们是在造福全人类、全社会。“善意的谎言”与“好心办坏事”哪个该提倡哪个该反对,据此原则也就很容易作出判断。我们追求的“最佳效果原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指向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和谐社会。

(二)最大收益原则——局部服从整体

“最大收益原则”指的是通过增进多数人的较大利益,同时牺牲少数人的较小利益,进而增进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是共生道德原则的特殊状态,这个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少数人利益与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其道德标准是“局部服从整体”。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告诫我们,道德常常表现为一种必要的恶。“无私奉献、自我牺牲”是为了多数人和全社会的较大利益而牺牲个人的较小利益,这种精神之所以被我们所提倡,是因为人类因它而变得崇高,社会因它而变得和谐,但这只能是在冲突不可避免、矛盾不可调和的特殊情况下的道德选择,而不能成为常态,更不能以“一大撮人”名义随意牺牲“一小撮人”利益。共生道德的目的首先是增进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很多人”相对于“全社会”这个“整体”仍然是“局部”。

(三)最小伤害原则——眼前服从长远

“最小伤害原则”指的是通过避免伤害任何人的利益,同时增加部分人的利益,进而增进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是共生道德原则的正常状态,这个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多数人利益与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其道德标准是“眼前服从长远”。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全社会利益有赖于每个人利益,而多数人利益的增加并不一定带来全社会与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增加。和谐共生就是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天的过度发展可能带来明天的灾难后果。我们为什么要关注弱势群体也是这个道理。如果富者只顾自己发展,为富不仁,就会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仇富情绪泛滥。这必然导致贫富仇恨,社会动荡,那么最终丧失的是更大的利益。这就是一些福利国家为什么宁肯养懒人而拒绝制造穷人的道理。当然,社会应该尊重个人,应该建立长效机制对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予以精神或物质补偿,使得好人有好报。否则,损害的不只是好人的利益,社会风气变坏也将使全社会都受到伤害。

[1]王启康.再论道德自我[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6).

[2]万俊人.人为什么要有道德?(上)[J].现代哲学,2003(1).

[3]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Robert Nozick.Invariances,Mass[M].Cambridg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240.

[5]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74-75.

[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57.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7.

[责任编辑 孙景峰]

D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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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0)01-202352-04

魏雷东(1972-),河南宜阳人,河南师范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道德研究。

20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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