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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2010-04-11王鹏祥

关键词:相济刑罚司法

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长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发展完善的,这一政策强调对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纠正严打刑事政策的弊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和解;社区矫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总结我国长期惩治、预防和控制犯罪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和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的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策略思想,是新形势下对传统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学者说法不一,但主流观点体现在: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陈兴良教授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揭示了其基本含义。“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济”是指救济、协调、结合,达到刑事司法的宽严平衡[1]21-22。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在于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笔者认为,在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上,应当把握好三个强调: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区别对待。孟德斯鸠指出:“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了公共安全起见,刑罚一定要有一定区别。”[2]92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们必须建立合理的刑罚结构,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配置轻重相宜的刑罚,使每一个犯罪行为都罚当其罪。同时,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我们还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根据犯罪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实行区别对待。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以法律为基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宽不是法外施恩、一味忍让,严也不是残酷无情、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缓与严厉两方面是互济互补的,二者应该彼此协调、有机结合,反对将二者割裂开来,一味强调某一方面。这样的内涵要求在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总量也呈上升趋势,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同时,司法资源投入不足,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超负荷运转,监狱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纠正严打刑事政策的弊端

严打刑事政策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而作出的一种选择,它是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以运动和战役形式存在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严打在短时间内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又卷土重来,而且气焰更加嚣张,依靠严打无法实现长治久安。因为犯罪是社会深层原因和转型时期的特殊矛盾造成的,严打只是治标之策而不是治本之道[3]50-5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并非对严打政策的否定,而是对严打政策的吸纳。严打政策被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其中严打的主要精神就体现为“严”的内容,它并非犯罪控制策略的全部内容,对严重犯罪的严惩必须与对轻微犯罪的轻处辩证结合,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合理处理和对刑罚的科学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这样做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和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最终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不能依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社会与被害人的利益,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合法权益,发挥刑法功能的最佳效果。因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

(四)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可以获得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使被告人难以接受,使社会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问题。刑罚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贵在轻重有别。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能够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在实践中科学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当前要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科学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的新理念,它与我党历次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在做到宽严相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地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适当。

(二)明确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如备受关注的许霆盗窃案,杭州闹市飙车案等,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往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宽的对象和严的对象,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化,具有可操作性。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应当对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理,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轻微犯罪、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犯、避险过当犯,以及未成年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孕妇或哺乳期的妇女、严重疾病患者等犯罪人,予以轻缓化的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4]11.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刑事制度

1.合理调整刑罚结构

目前,我国刑罚中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即一方面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司法上死刑适用过多,另一方面生刑又过于轻缓。同属死刑范畴的“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事实上有着天壤之别。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死缓犯都会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表现好多次获得减刑,在监狱里改造十几年即可出狱,惩治明显过轻,不利于对重大刑事犯罪进行惩处。因此,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对刑罚进行结构性调整,延长死缓、无期徒刑犯人的关押期限,提高有期徒刑的时间上限。同时,适当扩大管制、缓刑和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实行部分轻罪非监禁化等。在死刑司法适用上要从宽,就是尽量不适用或者少适用死刑,依法多适用死缓或者更轻的刑罚,这也与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具有一致性[5]128.

2.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它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中,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一直对相对不起诉从严掌握,表现在对不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和不起诉率的严格控制上,使一些本可以通过其他非刑罚措施得到改善的犯罪嫌疑人承受过多的诉讼负担,遭受短期自由刑,甚至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6]51。因此,应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未成年嫌疑人、过失犯罪嫌疑人以及初次涉嫌犯罪的人,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扩大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从而使检察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有一个更大的空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利于有轻微犯罪的人悔过自新,减少主观恶性,实现刑罚的目的。

3.探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因此,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在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刑事和解方式结案,体现了对轻微犯罪的宽缓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尽可能地减少法院判决的消极因素,有助于社会和谐[7]48.笔者认为,可以将刑事和解的要求规定为:一是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三是当事人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四是当事人和解后,可以在公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暂缓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处理。

4.扩大简化审和简易程序适用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因此,在具体办案中,要认真落实《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要完善立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对于宣告刑可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可以尝试适用简易程序,以快速结案,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尽快安置、恢复学业等。

5.大力推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国外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作为与监禁相对的全新行刑方式,社区矫正重视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尽量减少监禁刑对受刑人的不良影响,体现了“宽”、“轻”的刑事政策思想,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十分有效。

[1]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J].法学杂志.2006(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游伟,谢锡美.严打政策的回顾与科学定位[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1).

[4]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5]马松建.宽严相济视野下的死刑司法控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3).

[6]蔡道通.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葛琳.刑事和解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然是各行业中的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线工作岗位。目前,我国的很多行业都设置了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和行业准入制度。但传统的课程设置往往做不到学校教学与“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考试的同步完成,经常是学生在校学完专业课程,通过校内考试即可。学生如要考取“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则要另外参加考前培训,重新组织考试。结果是费时、费力、通过率不高。为此,成人学校应实行“双证书”制,也就是要求成人教育的毕业生必须在取得学历毕业证的同时,还拥有“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如物业管理专业设置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电气自动化专业设置维修电工考证培训,电子商务专业设置电子商务师考证培训,文秘专业设置秘书职业资格考证培训,会计专业设置会计电算化考证培训等。尤其在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有的学校直接引入由原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国家信息化计算机教育认证(CEAC)”的认证方案,即“CEAC计算机信息化应用工程师资格认证”,将该认证中要求的具有行业特点与职业岗位要求的七门专业核心课程直接引入专业教学中,要求学生在所学的七门课中至少有四门课通过由原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认证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从而达到学校教学与行业最新发展相衔接,与行业的职业要求相一致。成人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职业资格(技能)考证课的设置,无疑使成人学校培养目标的定位更加明确,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就业竞争力提升的作用更加明显。

四、课程内容的个性伸展

成人课程的实质不仅在于科学理性的形成,更在于个性的丰富性、人性的完美和身心的和谐。进步主义成人教育流派认为,成人教育不应局限于学校正规教育,而应扩展到成人的一生,课程内容应囊括成人职业教育、推广教育、生涯教育、公民教育和新移民教育等多方面,为此,课程的规划、设计及实施必须以成人学习者个人的需求、兴趣及动机为焦点。不同受教育者所需要的教育价值是各不相同的,这是由个体差异性决定的,教育必须适合每个受教育者的接受能力。因此,要根据成人的需要,结合成人学员的认知特点和学习目的来合理设计教学内容,体现内容的个性化。对不同知识需求的成人学员来说,除了必要的基础知识以外,可以将课程选修制引入成人教学,学生可以根据自己以往的工作经历来挑选自己需要学习的内容。

五、课程内容的适度扩展

随着成人生源的多元化,课程功能也逐步地产生了变化,从提供各种学位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如提高写作技巧、改善人际关系、家长教育、管理与语言训练等,教学计划已纳入从自我教育到职业教育、从艺术到人文科学等各方面。我们必须扩展成人教育的内容,关注我国和许多其他国家所面对的众多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酸雨、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的变化、世界大战和核武器竞赛、难民问题、诚实正直等道德价值的沦丧以及高消费等。在生源多元化的驱使下,课程必须致力于与社会发展的联系而不能局限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成人教育工作者应该与从事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者们,以及商业、工业、营利的成人教育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成人教育工作的人一起发展合作性研究项目。此外,成人教育工作者还应当发展与教育的其他部分的联系,包括从学前教育到职后教育、继续教育乃至终身教育。

D924.13

A

1000-2359(2010)01-201012-03

王鹏祥(1972-),男,河南鲁山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研究。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河南省刑事案件适用和解制度研究”(2009CFX009)

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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