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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价值:分离还是统一
——马克思与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之根本区别

2010-04-11

关键词:自由主义方法论马克思

于 涛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300071)

事实与价值:分离还是统一
——马克思与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之根本区别

于 涛

(南开大学哲学系,天津300071)

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比较研究一直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主要研究热点。对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的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异同之比较研究是我们研究的主要理论任务,特别是突破以往研究范式,通过揭示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经济的交换价值层面对自由主义自由平等的批判来发现二者自由平等观念的根本区别,实现事实与价值的统一。这正是本文的理论创新之所在,将对当今中国社会政治文明建设产生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自由主义;平等自由观;交换价值

自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问世以来,政治哲学很快成为国内外学界最为关注的研究领域。而在这个领域中,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显然是相互对峙的两大主力阵营,二者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上有着原则的分歧。通常观点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以信仰个人自由和主张权利优先为特征的思想体系,而马克思主义则是一种以关注社会平等为取向的思想体系。这两种政治哲学在长期的论战中,互有攻防,难分胜负。而在近年,这两种政治哲学在基本价值取向方面的差异似乎逐渐被淡化。这主要是因为,与偏执地强调个人自由的古典自由主义不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许多新自由主义者都试图调和自由与平等两种不同的价值,以寻求它们之间的平衡。罗尔斯本人就不仅强调平等,而且干脆将自己的自由称为“平等的自由”,把正义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不仅强调正义应当“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着重强调正义应当“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与早期自由主义的观点形成了很大的反差。虽然罗尔斯的观点遭到了哈耶克、诺齐克等极端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但不能否认,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发展出现了注重平等的正义性倾向。我国有学者认为,自由主义阵营中出现的这种新的倾向并不意味着从马克思思想中获得“教益”的自由主义比先前更认同马克思的思想,而只是因为它已经将批评的矛头转向了马克思的方法论,从而使平等与自由之争并不占据核心的位置[1]21。而笔者认为,尽管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一些自由主义者比较注重寻求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平衡,但他们对自由平等观的理解依然与马克思有着重要的区别,而这个问题也依然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

一、方法论

要理解马克思和当代自由主义在自由平等观上的根本区别,就必须首先对二者在价值主张方面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特别是二者在方法论层面的本质区别当然是无法回避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决定了二者在价值主张上的差异,进而决定着它们在自由平等观上的根本区别。因为方法论问题是政治哲学研究的主要基石之一,在一定意义上,方法论决定着一种政治哲学的存在的合理性与发展的前途。一般来说,自由主义诉诸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而将马克思的方法论归于只强调因果律的机械决定论,以此指责马克思政治哲学以历史规律宰制个人,否定个人自由和对伦理责任的承担,进而否定了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最终导致专制主义的发生。也就是说,并不是马克思的平等主张不能容纳个人自由,而是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败坏了他自己关于平等的主张[1]22。换言之,自由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平等的价值主张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人类社会的最终要实现的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是追求社会每个成员的绝对平等,个人的自由已经不重要了,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在实践中成为不可能,因为人们一旦只能选择能够选择的事情,自由就成了一种伪自由。相反,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方法论前提是对人性进行一种先天设定,把人性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进行同一性的解释,自由首先应该是人的精神世界的自由,然后将自由意志外化于现实世界,使人类的社会历史发展符合自由意志。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人的自由归结为一种虚无的观念和精神现象,无法被普遍认知和把握。

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方法论上的争议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就是价值与事实、规范与认知的关系问题。自由主义在解释社会历史时将事实与价值分开,将人与社会分开,进而将人的自由意志与历史必然性分开,以人的自由意志作为考察社会历史发展合理性的尺度,即通过价值判断来引导社会发展,放弃了历史必然性的事实性。而从以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来看,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恰好相反,马克思在完成了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转变之后,果断地放弃了其从黑格尔那里继承的历史唯心主义的精神哲学,从此不再以规范的方法从道义应当角度讨论问题,而是从历史的认知角度对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做出了断言。这样看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就成了相互对立的两个片面性的学说。

问题在于,马克思是否真的放弃了对社会历史问题特别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规范性分析。德国学者阿克塞尔·霍奈特就对此提出的疑问,即所谓“霍奈特式的困惑”。他认为,青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冲突曾进行过基于人道主义的道德批判,这体现在他早年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中,但是,随着他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决裂,他就放弃了从道德动机上解释社会冲突的方法,转而用狭窄的利益关系解释社会冲突。霍耐特将之称为一种“功利主义的社会冲突模式”[2]152-154。这种模式在马克思后期理论的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然而,霍奈特同时又发现,马克思成熟时期有关政治和历史问题的著述,却有明显的规范性。他说:“在马克思的成熟著作里,我们发现一种真正取代功利主义的趋势,不过这些著作不是致力于发展经济理论,而是致力于分析历史和政治。”[2]155这主要是指《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等著作。马克思在从认知角度对资本主义中关于历史和政治的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时,充分使用了其早期的规范性视角。霍耐特说:“马克思的政治历史著作明显不同于《资本论》,他按照伦理分裂的模式来解释阶级斗争:在他以戏剧化的方式详细描述的社会实践中,彼此对立的集体行为者由于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这样,马克思就再次背离了功利主义的倾向,更加接近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的模式。”[2]157这时马克思主义关于应然问题的规范性方法与关于事实问题的科学认知方法两种方法论并存问题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依笔者之见,这个困惑是由于霍奈特受到自由主义的价值与事实的二分模式的影响所造成的。这也正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方法论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价值判断和科学认知分属不同理论领域,二者是无法统一的。与这种把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规范间对立起来的方法论原则不同,马克思通过对现实的历史主义的个人的分析使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规范统一起来,创立了一种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方法论的历史主义方法论。这种方法论一方面客观地、科学地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机制和内在矛盾,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因素,从而也就在客观上包含着新的社会形态合乎规律地取代资本主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这种方法论又以人的自由本质为最高价值准则,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非人性的批判性分析,指出资本主义的自我否定必然会通过人们争取自身的自由和解放的斗争而成为现实。这样,对社会历史的科学分析与人道主义的价值理想高度结合在一起。马克思从来没有放弃过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一崇高的价值理想,但也从来没有把这种价值理想变成无意义的道德清谈,而是将其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正是这种能够把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规范统一起来的方法论,使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自由与平等的理解根本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

二、劳动:人类自由的本性

具体说到马克思的自由平等观与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的根本区别,有必要首先纠正一个看法,即不少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以关注社会平等为取向的思想体系,而自由主义则是一种以注重个人自由为特征的思想体系。这种看法是相当不准确的。事实上,同欧洲近代所有进步的思想家一样,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全部理论都是以肯定个人自由为基点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3]96也就是说,劳动(或更广义地说实践活动)既是人的自由的根源,也是人的自由本质的体现。在以后的著述中,马克思始终坚持这个基本论点。如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他在批评亚当·斯密将劳动看作“诅咒”的观点时指出:“诚然,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这些也是亚当·斯密料想不到的。”[4]112这就是说,作为自由见之于活动的劳动之所以构成人的自由本性,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说,就是指劳动是人的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和实在的自由。

但是,尽管劳动是人的自由本性,或者说人因其劳动才成为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社会的、历史的条件下,处在劳动中的人都是自由的人。人的自由本性和自由的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差别的概念。人的自由本性,是一个有关人的存在的抽象规定,作为单纯意义上的本性,自由对于人来说尚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性;只是一种自在的自由,而不是自为的自由。要使人的自由真正成为现实的自为的自由,就必须置身于以自由为目的的现实的活动或劳动中。但是,由于人的活动或劳动是在具体的、历史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这些社会条件规定劳动的具体方式,也决定了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否真正是他的自我实现的方式。这就是说,自由的人是一个社会概念。当劳动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于劳动者来说不是他自我提出的目的,而仅仅是服从于他人的意志,他在这种劳动中就不是一个自由的人。这并不是说他丧失了自己的自由本性,而是说,他在本性上虽然是自由的,但他的现实存在则是不自由的,是受奴役的,他的本质和他的存在相脱离。正因为如此,他的自由本性才会与现实的社会条件发生冲突,显示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深刻矛盾。所以,马克思认为,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这表明,“一方面是这种对立的劳动;另一方面与此有关,是这样的劳动,这种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或者同牧人等等的状况相比,是丧失了)这样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4]112-113。

三、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

从上述分析出发,马克思进一步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自由和平等作了深入的分析,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事实上或实质上的不平等、不自由的客观必然性。首先,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只要这种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是生产力发展的适当形式,这种生产“在纯粹资本范围内的个人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或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因此,“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它使符合资本本性,符合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符合资本概念的东西,表现为单个资本的外在必然性。各资本在竞争中相互之间施加的,以及资本对劳动等等施加的那种相互强制(工人之间的竞争仅仅是各资本竞争的另一种形式),就是作为资本的财富得到的自由的同时也是现实的发展”[4]159-160。然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本身就意味着资本的统治是自由竞争的前提,自由竞争则是资本生产过程的最适当形式。自由竞争越发展,资本运动的形式就表现得越纯粹。因此,从根本上说,自由竞争不过是个别资本的自由运动,在这个运动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4]159。

以资本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就是交换价值的生产,相应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平等与自由,也就是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与自由。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5]197这种在交换价值基础上形成的平等和自由具有彻底的利己主义性质。因为在交换价值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相互关联本身,对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他们毫不关心的,只有就这种相互关联把他们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5]196。这样,人们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每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5]196,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为自己的目的服务,都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同时也承认他人的独立性,承认他人与自己是同样的人,在把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手段的同时,也把自己当作他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没有任何等级和特权,“人们只承认竞争的权威,而不承认其他任何权威”。同样,“个人,每一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也“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即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例如劳动力的买卖,只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这种契约关系作为共同的法律表现当然也具有某种强制性,“但是这种关系,从一方面来看,本身只是表示另一个人对我的需要本身毫无关系,对我的自然个性毫无关系,也就是表示他同我平等和他有自由,但是他的自由同样也是我的自由的前提;另一方面,就我受到我的需要的决定和强制来说,对我实施强制的,不是异己的东西,只是作为需要和欲望的总体的我自己的自然(或者说,处在普遍的反思形式上的我的利益)。但使我能强制另一个人,驱使他进入交换制度的,也正是这一方面”[5]194、198。但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归根到底“是自私的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

通过上述分析,马克思对于这种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作出了如下概括:“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它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利益、全体有利的事业。”[6]

四、个人与一切人: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马克思对这种交换价值的生产又进行了深入的批判性分析,由此揭示出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的不彻底性和表面性。他指出:“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的表面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5]200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深处的”“完全不同的另一些过程”显然是指决定其表面特征的那些内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机制和规律。这些客观机制和规律决定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在本质上的不自由,亦即“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5]200。产生这种强制的客观机制在于:交换价值的实现包含着“(1)我的产品只有对于别人成为产品,才是产品,也就是说,只有成为被扬弃的个别,成为一般,才是产品;(2)我的产品只有转让出去,对别人成为产品,对我才是产品;(3)别人只有把自己的产品转让出去,他的产品对他才是产品;由此得出(4)生产对我不是表现为目的本身,而是表现为手段”[5]145。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利益转化为被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因而一句话,交换价值的生产这个前提本身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自然存在的完全否定,把个人当作由社会决定的个人”[5]200-201。这样一来,个人之间的全面的相互依赖性使物化的社会关系成为外在于每一个个人的异己的力量。个人能否获得自己的生存条件和他所期望的社会地位,不取决于他个人的意图和目的,而是取决于他的活动和结果能否成为商品同他人进行交换。也正是这个决定性的环节,把个人置于无法控制的异己力量之中。对此,马克思指出:“这一运动的整体虽然表现为社会过程,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他们本身的相互冲突为他们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社会权力……个人相互之间的社会联系作为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独立的东西,不论被想象为自然的权力,偶然的现象,还是其他形式的东西,都是下述状况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这里的出发点不是自由的社会个人。”[5]145

基于上述分析,马克思既肯定了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和平等这一事实,同时又指出了这种自由和平等在现实中的悖论。他针对法国社会主义“交换、交换价值等最初或者按其概念是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被货币、资本等歪曲了”这一观点指出:“对于这些社会主义者必须这样回答: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5]200-201他也对当时“把自由竞争看成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发展,认为否定自由竞争就等于否定个人自由,等于否定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生产”这一自由主义政治观念作出明确的反驳,指出:自由竞争中的自由不过是“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4]159、161。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之所以是一个悖论,一个资本主义现代社会中的深刻矛盾,其奥秘就在于这种“自由竞争”的本性。“揭示什么是自由竞争,这是对于中产阶级先知们赞美自由竞争或对于社会主义者们诅咒自由竞争所作的唯一合理的回答。如果说,在自由竞争的范围内,个人通过单纯追求他们的私人利益而实现公共利益,或更确切些说,实现普遍的利益,那么,这只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他们相互压榨,因而他们的相互冲突本身也只不过是这种相互作用所依据的条件的再创造。……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就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中产阶级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们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4]161。

从马克思的上述理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自由平等观念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的自由与平等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事实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而自由主义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仅仅是“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与平等”,也就是一种形式上的、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这种自由与平等事实上根本不可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奴役关系。马克思的自由理论归根到底就是要彻底地颠覆那种使个人在事实上或实质上受到奴役和压迫的社会。正是由于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依照资本的逻辑,个人的发展总是不可避免地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少数人的发展总是以多数人沦为无产者为代价,马克思才旗帜鲜明地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样一种新的社会作为他终身奋斗的目标。

[1]王新生.超越应当的逻辑——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历史主义方法[J].浙江社会科学,2008(1).

[2]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胡继华,译.上海:上海出版社,200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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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0)01-200362-05

于涛(1983-),河北黄骅人,南开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政治哲学研究。

200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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