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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者犯罪及预防

2010-04-10桑霞

湖北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旅游者犯罪旅游

桑霞

(咸宁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论旅游者犯罪及预防

桑霞

(咸宁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咸宁437100)

旅游者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趋同性、动机的多样性、时空的集中性、影响的扩散性和行为的隐蔽性等特征。旅游者旅游道德意识的缺乏、旅游动机的不纯、旅游者社区与旅游地社区的文化差异、旅游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不强、旅游开发商唯利是图和旅游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是旅游者犯罪的主要诱因。从培养旅游者旅游法律和旅游道德意识、提升旅游服务机构责任意识、建立旅游基本法、设立专门的旅游犯罪处置机构及社区参与全民预防等方面提出我国预防旅游者犯罪对策。

旅游者;旅游犯罪;旅游者犯罪;预防

近年来,在旅游业发展方向、旅游危机事件等研究的推动下,旅游犯罪越来越显示它的研究价值。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方面,完全处于陌生的环境中,具有强烈的安全需求,另一方面,旅游本质决定了旅游者追求精神愉悦、享受与放松的目的,因此,旅游者的旅游犯罪防范意识容易松懈,导致旅游者犯罪活动不断增加。国外研究旅游犯罪始于20世纪70年代,90年代有较大发展。其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与旅游活动关系的研究;[1]二是对旅游犯罪分类的研究;[2]三是对旅游犯罪原因、规律、特征及其对旅游业影响等研究。[3]国内对旅游犯罪的研究直到1990年才有学者涉足,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旅游犯罪学的基本理论研究;[4]二是旅游犯罪的实证研究;[5]三是旅游业发展中犯罪现象的产生原因、种类、特点及相关对策;[6]p242-258)四是旅游犯罪的危机和风险管理等的研究。[7]众所周知,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中心和焦点,在旅游犯罪中,旅游者有时充当受害者的角色,有时则扮演实施者的角色。2009年,笔者对湖北省咸宁市2004-2009年旅游犯罪进行了调研,发现其中旅游者犯罪的比例为5.85%,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对于旅游者犯罪,目前学术界还很少有人关注,因此,笔者拟从旅游者实施犯罪的角度对旅游犯罪进行探讨。

一、旅游者犯罪的概述

(一)旅游者犯罪的概念。

世界旅游组织定义:旅游是人们出自非获取报酬以外的任何目的向其日常环境以外的地方旅行并在该地停留不超过一年所产生的活动。[8](p68-69)无论是国际旅游者还是国内旅游者,都是出于就业和移民以外的任何原因,暂时离开常住地去异乡访问的人。[9](p80-81)旅游是一项社会活动,而旅游者则是参与该活动并以此获得精神愉快的人。

犯罪有刑法学概念和社会学概念之分,前者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后者认为犯罪是背离社会常规的不良行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但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如果采用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犯罪学只研究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而把一些违法行为或背离社会的行为都排除在外,而这些往往是刑法学犯罪的前奏和起因。[10](p189-193)因此,无论从发掘犯罪原因还是从预防犯罪来看,犯罪学都应把违法犯罪或背离社会的行为纳入研究范围之中。

因此,旅游犯罪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定义:一是从刑法学上看,旅游犯罪是指在旅游领域中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侵犯个人、社会团体的合法利益,妨碍旅游业发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从社会学上看,旅游犯罪是指发生在旅游领域中,侵犯旅游者、旅游地居民、旅游服务机构的正当利益或者破坏旅游环境、旅游设施和旅游资源,妨碍旅游业发展的危害行为的总和。本文采用的是社会学上的旅游犯罪概念。旅游犯罪包括旅游者犯罪、针对旅游者的犯罪等,4]旅游者犯罪是旅游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实施了侵犯其他人正当利益或破坏旅游环境、旅游设施和旅游资源,妨碍旅游业发展的危害行为的总和。

(二)旅游者犯罪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旅游者犯罪可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

从犯罪的对象看,可分为针对旅游地居民的犯罪,针对其他旅游者的犯罪,针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犯罪,针对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环境的犯罪等。

从犯罪的方式看,可分为计划性犯罪和非计划犯罪,计划性犯罪具有策略性、目的性、隐蔽性和严重性等特点,非计划犯罪具有偶然性、冲动性和机会性等特点。

从犯罪的手段看,可分为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旅游者犯罪一般是以非暴力犯罪为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从犯罪的动机看,可分为财物动机的犯罪,旅游者为了满足个人的非法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如贩毒、盗窃、诈骗和走私等犯罪;性欲动机的犯罪,国情不同,对性旅游的认定也不相同。在我国进行性服务属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在有的国家性服务是主要的旅游吸引物,如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和西欧国家到东南亚国家旅游的男性旅游者,70%~80%的人唯一追求是性满足;[4]精神刺激动机的犯罪,因精神空虚、追求低级庸俗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如台州人许某打着“旅游团”的幌子来宁波找宾馆租房,其实是开设赌场暗地招徕赌客聚众赌博;[11]好奇动机的犯罪,出于无知,追求所谓新奇、“有趣”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如一名英国大学生发现美国一些地方法律中存在不少古老而搞笑的条文后,决定冒着被逮捕的危险,故意触犯40条此类法律,来一场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旅游。[12]

二、旅游者犯罪的特征

犯罪主体的特定性。从犯罪主体(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来看,旅游犯罪包括旅游者犯罪、旅游机构犯罪、旅游地居民犯罪等,这里危害行为的实施者是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犯罪客体的趋同性。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权益、人身安全权益、公共管理秩序以及旅游资源、设备设施和旅游环境的保护关系等,其犯罪行为都可归为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妨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

犯罪动机的多样性。第一,金钱和物欲的膨胀诱发旅游者产生偷、抢、扒、窃、骗等犯罪行为;第二,过分地追求感官刺激和生活享受,如性旅游、博彩旅游(在我国法律认定犯罪),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原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蔡豪文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利用出国旅游的机会多次到朝鲜的英皇娱乐中心”参与赌博,将270多万元公款和近100万元企业资金挥霍一空;[13]第三,打着旅游的幌子进行偷渡、贩毒等犯罪活动。如2002年,中国青年旅行社韩国三日游旅行团的66名中国游客,抵达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后神秘消失。警方在机场搜查,但只找到了其中的23名中国游客,剩下的43名不知去向。[14]

犯罪时空的集中性。旅游者犯罪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离开常住地进行的异地犯罪活动。一般而言,旅游活动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在旅游旺季和旅游业发达地区,旅游者具有更多的作案机会,在这一时空内犯罪率更高,如咸宁市旅游犯罪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旅游旺季增加,淡季减少。

犯罪影响的扩散性。由于旅游者的流动性极强,其犯罪活动负面影响更容易扩散,对局部或全局都可能造成巨大影响,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

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旅游者具有特殊身份,人们往往轻于防范,动机不纯的旅游者便有机可乘,加上其犯罪手段变化多样,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给预防和打击旅游者犯罪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

三、旅游者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旅游者相关意识的缺乏或旅游动机的不纯。

旅游道德意识缺乏。一直以来,我们致力于旅游者权利的主张和维护,却忽视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旅游者在旅游地的犯罪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与旅游者对旅游地居民及其历史文化不尊重有关。因此,早在1980年,《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强调“保护历史、文化和宗教圣地,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成为各个国家的一项基本责任”。1985年WTO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15](p218)要求旅游者尊重过境地和逗留地的政治、社会、道德和宗教,遵守旅游地的现行法律和规定,充分理解东道国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行为规范,尤其要尊重其自然和文化财富。历史文化遗产是极其重要且十分脆弱的旅游资源,保护它们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主要是旅游者的责任。虽然历史文化遗迹不可能永存,但人类旅游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是逐渐累积、不可逆转的,只有所有的旅游者都能自觉地保护,才可能延长其生命周期。[16]

旅游安全意识不强。据观察,大多数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警惕性明显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旅游活动项目、旅游地的风情、奇闻轶事吸引了旅游者大部分注意力,旅游带来的愉悦和享受极易使他们产生麻痹思想,降低了对犯罪分子的防范,这为打着旅游幌子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责任约束意识松弛。当旅游者离开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远在他乡为异客”时,平常的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很可能对其失去约束,旅游者能否保持其优良道德和作风,只能依靠其自觉性,这样就使其在旅游地的责任感约束松弛、占有意识外显特征明显地表现出来,于是人性中潜在的恶的东西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流露,抱着侥幸心理追求身体感官刺激和满足(如性旅游)。

旅游目的不纯。利用外出旅游机会进行走私、偷渡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广州海关从一名南非旅游回来的旅游者的行李中查获40件濒危动物制品,其中38件为国际公约保护的一级濒危动物象牙制品。[17]不健康的旅游动机也会导致旅游者犯罪。

(二)旅游者社区与旅游地社区文化差异引起的对立与冲突。

价值观念冲突。国际旅游者往往比国内旅游者更容易与旅游地居民的价值观发生对立。这是因为国际旅游者只是进行短期的参观访问,他们不愿意为了这个短暂的逗留而改变原有的文化准则与行为模式,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言行会使旅游地居民产生反感或难以接受,这样,可能因为价值观冲突而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旅游地居民对旅游者的种族、价值观、宗教信仰等存在偏见,也会诱发旅游者对旅游地居民的暴力犯罪。

文化意识冲突。过去处于封闭、贫困的地区,其文化往往也处于弱势状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地的开发,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外来文化给旅游地文化产生强势冲击,[7]文化差异使旅游者与旅游地居民发生文化意识冲突导致犯罪。

风俗习惯冲突。由于旅游地居民从对旅游者的态度由陌生、好奇和热情向抵触和冲突的转变,也会导致旅游者的犯罪,如民俗风情、地域习俗和生活习性的不同,旅游者不熟悉旅游地风俗习惯,引起了旅游地居民的误解,导致旅游者与旅游地居民发生冲突。

(三)旅游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不强或旅游开发商唯利是图。

旅游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旅游定点饭店、旅游交通运输部门等)或旅游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如旅游服务机构不向旅游者介绍旅游地的生活习惯、传统文化、宗教信仰、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等,没有强调要求旅游者以受教育者的身份去领略旅游地文化价值,以致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自己无意识的旅游行为而导致冲突诱发旅游者犯罪。在旅游过程中旅游从业人员如果不对旅游者进行及时有效地险情警示,也会增加旅游者犯罪的概率。

旅游开发商不够健康的经营理念。旅游者的消费需要决定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旅游开发商绞尽脑汁提供各种服务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而不管这些需求是否合法或符合旅游道德。旅游者需要豪华舒适的享受,旅游地就一定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旅游者需要有异国情调的夜生活体验,旅游地就会提供酒吧、表演、赌博、色情场所。随着旅游者畸形需求的变化,这种畸形供应也不断地相应变化,如有些旅游开发商利用少数民族独特的婚姻习俗歪曲本来涵义搞色情活动,为旅游者进行性旅游提供便利条件,责任意识不强的旅游者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旅游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在现实中,导游工资待遇低,企业间恶性竞争,坑蒙拐骗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企业内部管理松懈,随意增减旅游项目,安全措施缺失,服务质量低,为获取非法“回扣”,甚至向旅游者高价兜售旅游制品甚至伪劣旅游产品。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解决时,一些旅游者选择自行“了断”方式,从而导致旅游者犯罪。

四、旅游者犯罪的预防

(一)培养旅游者的旅游法律和旅游道德意识。

培养旅游者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意识。旅游相关机构对旅游者进行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意识的教育,是避免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冲突的良方。世界各国历史文化背景迥然不同,也正因为各国历史文化具有差异性、多样性、区域性、审美性和永续性等特点,才对旅游者具有很强吸引力。旅游地历史文化和民俗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应该予以保护。只有当旅游者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其行为是旅游地居民能够接受或能够容忍的,才能受到旅游地居民的欢迎与尊重。

培养旅游法律意识和旅游道德意识。旅游企业有意识地对旅游者尤其是国际旅游者进行旅游法律意识和旅游道德意识的培养,提高旅游者自身素质,树立健康旅游动机,让其明白旅游活动不是寻求完全放松甚至自我放纵或自我堕落;使其摒弃不良的旅游心态,约束不良的旅游行为,在旅游过程中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寻求越轨的刺激导致触犯法律,提倡旅游者文明旅游,强化旅游者的道德意识。

(二)提升旅游服务机构责任意识和旅游地居民的综合素质。

提高旅游服务机构的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旅游活动相关利益者如一些旅游企业诱惑旅游者犯罪,且为动机不纯的旅游者创造“合法”条件,以达到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因此,旅游行政机构应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旅游从业人员与旅游者的矛盾,杜绝有诱惑旅游者犯罪的语言和行为的发生。

在旅游地进行普法及旅游知识的教育。依托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旅游地居民法制宣传和旅游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其知法、懂法和守法。同时,我国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尽可能让旅游地居民理解旅游者所带来的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差异,增进旅游地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发生,防止矛盾激化,预防旅游者犯罪。

(三)建立和完善旅游者犯罪的预防机制。

建立宾客历史档案,完善预警系统。笔者建议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 NW T O)将酒店的宾客历史档案管理系统推广到旅游业中,收集和分析旅游者旅游行为情况,定期向成员国提供统计资料,有利于推动全球旅游业良性发展。不丹政府为了防止外国游人对不丹的自然环境、传统文化和当地人民生活方式带来负面影响,严格控制入境旅游人数,通过制定境外游客最低消费水平的办法来控制游客的人数,而且他们的行程必须经过政府仔细审核,实施低客流高效益的旅游政策,形成了世界旅游发展中引人注目的“不丹模式”。[18]“不丹模式”不以牺牲环境和放弃自己的文化认同为代价,又达到保护本土文化和环境资源的目的,客观上起到“过滤”旅游者的作用。我国可借鉴其经营理念,通过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提供的“客史档案”,对有犯罪前科的国际旅游者可以拒绝入境,不给其从事跨国旅游犯罪活动的机会,预防旅游者跨国犯罪。

建立旅游基本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规范旅游市场。旅游基本法是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客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旅游基本法是防控旅游者犯罪,保障旅游业健康顺利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英国1969年制定了《英国旅游发展法》,美国在1979年制定了《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在1963年制定了《日本旅游基本法》,英美日三国旅游法在实践中分别取得了良好效果。[19]在我国建立旅游基本法,完善旅游相关法律体系,有利于从法律上规范旅游服务机构和旅游者双方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管理制度,使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责任明确化,旅游资源保护法制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旅游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诱发旅游者犯罪事件的发生,促进我国旅游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建立专门的旅游犯罪处置机构,治理旅游者犯罪。泰国政府于1982年批准建立旅游警察部队来处理钱财被盗、物品丢失、费用处理问题引起的纠纷、人身恐吓等案件,[20]p139-144)还有很多国家(如阿根廷、多米尼加、埃及、希腊和马来西亚)的旅游警察部队经过训练都能用多种语言向游客提供援助。[21]我国可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旅游警察和联防大队,处置妨碍旅游业发展的各类犯罪活动;在旅游信息网上增加旅游犯罪的相关信息,以便专门机构掌握旅游者犯罪动态,加强对旅游者犯罪的预防与管理;加强国际或区域性合作,共同打击旅游者进行走私、偷渡、贩毒和性旅游等犯罪活动。

提高旅游企业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一些旅游企业只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往往忽视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而旅游场所的安全系数较低常常是诱发旅游者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旅游企业可在旅游犯罪易发区或旅游者密集区安装监控设施,加强监管。在旅游旺季,旅游企业增加安保人员以加强对景区景点和旅游场所的安全管理。同时,还应该规划与开发健康的旅游项目,引导旅游者参加积极向上的旅游活动,消除滋生旅游者犯罪的隐患。旅游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旅游从业人员配合旅游者进行偷渡、走私等犯罪现象的发生。

社区参与,全民预防。美国学者艾伦·科菲提出的犯罪预防理论认为,司法体系(包括警察、法院、矫正机构)只能控制犯罪的一部分,而不能控制全部犯罪,有相当一部分犯罪的预防需要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形成上至国家领导层下至黎民百姓的共识。旅游者犯罪的预防要以我国旅游执法机构为主体,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服务机构和旅游地居民等相关力量相结合,共同建立社会联动控制系统,营造良好的旅游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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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兰西.英学生要去美国“犯法旅游”[EB/OL].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newsssh/ssys/cldx/200502/28/t20050228_3185482.shtml.2008-02-28.

[13]公安部.豪赌贪官蔡豪文案查出涉案人员,朝英皇酒店撤赌[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2/18/content_2589487.htm.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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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劳志强

DF792.6

A

1003-8477(2010)08-0163-04

桑霞(1974-),女,咸宁学院经管学院旅游管理系讲师、硕士。

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项目《旅游犯罪理论与实证研究——以湖北省咸宁市为例》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q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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