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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主体间伦理的构建:真善美的和谐伦理观

2010-04-08陈水生

关键词:真善美视域译者

陈水生

(安庆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翻译主体间伦理的构建:真善美的和谐伦理观

陈水生

(安庆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交际活动,是译者通过对话方式构建主体间人际关系的过程。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遵守再现、服务、交际和规范等伦理,求真于原文作者、求善于译文读者、求美于文化“他者”以及求和于赞助人。译者应该坚守真善美的伦理诉求,才能走出伦理间的矛盾冲突所带来的伦理困境,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和交流。

翻译;伦理;主体间;真善美

在后现代主义语境下,解构主义突出了文本的无始源性、开放性和互文性等特征,传统的以文本间的“忠实”为根基的翻译伦理观遭到颠覆。与此同时,翻译的文化研究将翻译研究拓展到广阔的意识形态的视域下,强调“翻译即改写”、“翻译即操纵”,译者的主体性得到无限张扬,译者“该怎样译”的问题在道德层面上受到拷问。在这种背景下,“翻译伦理”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引起了众多中外学者的普遍关注。在中国,影响最大的是芬兰学者切斯特曼,他从伦理的角度重新解读现有的翻译理论体系,提出了四种翻译伦理模式:(1)再现的伦理——再现原文的责任;(2)服务的伦理——对用户的责任;(3)交流的伦理——与他者交流的责任;(4)规范的伦理——满足特定文化的期待。切斯特曼对现有翻译伦理进行的系统梳理,“是迄今为止对翻译伦理研究贡献最大的一篇杰作”[1]14。但切氏的四种伦理分别来自西方当下不同的翻译理论体系,“它们之间互有重叠、关联、渗透以至矛盾”[2]9,没能在更高层面上组合成完整的伦理体系,无法系统回答译者“该怎样译”的伦理问题。在借鉴切氏提出的四种伦理的基础上,本文尝试从主体间的角度建构以求真、求善、求美和求和为主要诉求的翻译伦理观,并对各伦理之间的关系做出分析,希望对译者“该怎样译”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回答。

一、主体间伦理的构建——真善美的和谐伦理观

“主体间”一词发轫于现象学大师胡塞尔,后来几经发展,产生了海德格尔的“共在”、伽达默尔的“视域交融”、马丁·布伯的“对话”、哈贝马斯的“交往”等著名哲学理念。这些哲学理念一脉相承,都以一种主体间性的新思维取代了传统的主客二分的旧思维,强调主体间的相互交往、沟通、对话与理解,在当前中西方文化思想界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在翻译学领域具体表现为,翻译不再被认为是译者的独白,而是译者与原作者、译文读者、翻译赞助人等进行的主体间的交流和对话。

近年来,中国翻译研究界不少学者在交互性主体哲学的指导下,从不同角度对翻译的主体间性进行了探讨。从现有研究来看,一般认为翻译中的主体间性主要是指译者与原文作者、译文读者、赞助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翻译活动中各主体间相互影响和制约,在各种权力交织的关系网中构建一定的人际关系。这种主体间人际关系的构建必然会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这就构成了主体间的伦理。

1.译者与作者的对话:再现伦理——求真

翻译离不开原文。在翻译活动中,译者首当其冲的任务便是以文本为中介与原文作者进行对话,以把握原文作者在文本中表达的意图,并对所把握的作者本意进行跨文化再现。因此,文本中的作者本意就是译者进行跨文化再现的根据,是“真理的源泉”(伽达默尔语)。这里的“再现”不是指教条的“忠实”或“对等”,而是一种包含着差异的“最佳的诠释”[3]140。由于作者本意是特定历史文化条件中的产物,虽然在文本中被一定的语言形式固化下来,但会因处在历史性的演变中而表现出某种未定性和游离性。所以,切斯特曼认为“再现的伦理重在‘真理’”(truth)、译文“真在反映原文或原文作者”[2]9。国际译联的《译者章程》也表明,非教条的“忠实”是世界上多数从业者的共识与多国文化普遍认同的社会期许。正是基于这一点,“再现伦理”被认为是“翻译职业伦理的根基”[4]62。

当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同译者会对“再现伦理”有不同的认识。主观上,译者的知识储备、翻译目的和对翻译标准的认识和态度不同,因此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再现观;客观上,由于原文文本本身是个具有未定点和空白点的图式结构,具有未定性和开放性,因此译者在具体再现什么的问题上会有不同的解读。但无论译者具有什么样的再现观,再现原文是有责任心的译者遵循的基本伦理之一。

2.译者与读者的对话:服务伦理——求善

译者追求再现原作者或原文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译文的读者。在翻译之初,译者都会有意识或潜意识地虚拟一群目的语读者,并对他们的接受能力和阅读期待进行估计和想象,从而采用相应的翻译策略来尽可能地适应他们的接受能力、满足他们的阅读期待。在中国译论的开篇之作《法句经序》中,支谦就指出:“其传经者,当令易晓,勿失厥义,是则为善。”[5]6此论言简意赅,蕴含丰富,指出了译者与读者这对主体间伦理关系的核心——善。在《拟设翻译书院议》中,马建忠也提出了“善译”的标准,指出译者应“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是则为善译也已”[5]90。

但是,着眼于服务读者的“善译”并非总是一味地迎合读者的阅读期待。阐释学理论认为,读者的阅读期待分为定向期待和创新期待,具有“趋同性”和“趋异性”两种审美倾向,因此真正的“善译”应该两者兼顾,“一方面,文本在不时唤起读者期待视野中的预定积累,另一方面,又在不断设法打破读者的期待惯性”[6]451。正如鲁迅先生所言,译作既要“力求易解”,又要保存“原作的丰姿”,使读者不但“移情”而且“益智”,这样才能达到翻译外国作品的目的[7]119。

3.译者与文化“他者”的对话:交流伦理——求美

“翻译是最亲密的阅读行为”[8]283。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必然经历自身的先有视域与源语文本视域之间的差异甚至冲突,要不断调整或拓展先有视域以缩小距离或缓和冲突,直至与源语文本达到“视域融合”。翻译过程中这种视域间的融合反映了译者与外来文化中的“他者”之间的交流,译者克服自身视域的限制,不断实现自我超越,实现从“先我”到“现我”的转变,最终在目的语文化中再现源语文本的“美”,以促进文化间的相互吸引和取长补短。西班牙学者皮姆曾指出,译者要保证互为异己的各方达成“最大程度上的跨文化合作”[3]141。换而言之,译者应成为“协助实现跨文化理解的中间人”[4]59,努力促进互为他者的文化间的了解和交流。

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往往首先对源语文本的诗学美感觉敏锐,有意识地通过选词造句等语言手段构建译文的美。译者的翻译艺术越高超,就越有强烈的求美欲望,总想通过各种方式彰显自己的语言个性和风格特征。例如中国现代的翻译大家林语堂提出,译文应该有“五美”:音美、意美、神美、气美、形美,这也是他一生大量翻译实践的不懈追求。无独有偶,当代翻译名家许渊冲继承前人的思想,将自己40年译诗经验总结为五个字:“美化之艺术”,认为求美是文学翻译的高标准,而求真是低标准,“为了求美,甚至不妨失真”[7]284。当然,这里的“求美”不仅仅指在艺术层面上对诗学美的追求,更包括翻译中对外来文化的思维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美”的再现。

4.译者与赞助人的对话:规范伦理——求和

勒菲弗尔曾提出操控翻译的三大外在因素,即赞助人、意识形态和诗学,其中赞助人控制意识形态,并授权专业人士来控制诗学。由此可见,赞助人是三大外在因素的核心,代表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和诗学对译者施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赞助人的外延宽泛,可以是个别的人,也可以是某个政治、宗教、文化团体或机构,他们对翻译活动或译者的影响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翻译规范实现的。

翻译规范指赞助人及其所代表的特定阶层对翻译行为的规定或期待,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个别的翻译规范,指赞助人针对个别翻译文本提出的具体的要求;另一种是一般的翻译规范,指赞助人对一般翻译的选材、目的、策略、出版、服务对象等的具体规定以及对翻译效果的一般期待。个别规范对译者的某个翻译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一般规范对译者的翻译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翻译规范的约束力越强,译者拥有的主体性地位就越低,反之亦然。

译者和赞助人作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在翻译的一般认识、效果期待以及翻译目的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因而译者自身的伦理诉求和赞助人的伦理规范间可能存在分歧甚至产生冲突。一般情况下,译者不会轻易违背赞助人的规范,因为这往往导致翻译行为的受挫甚至流产。但理想的译者也不会完全接受赞助人提出的规范,沦为权力或意识形态的附庸或者帮凶。美国翻译理论家劳伦斯·韦努蒂在《翻译的耻辱:存异伦理初探》一书中认为,“翻译最令人不堪的奇耻大辱”就是“作为翻译行为主体的译者”在客观上成为“本土体系和机构剥削、利用外国文本和文化的共谋”[8]4。理想的译者面对强权的规范,应该求同存异,做到古人所言的“和而不同”,在能保持自身的独立主体性的前提下去完成翻译行为。

二、伦理间的关系与伦理困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译者与作者、读者以及文化“他者”的对话中,译者始终是对话的发出者,拥有话语的主导权,因此,再现、服务和交流等伦理体现的是译者主观上对真善美的追求。求真、求善、求美是译者内在的自发性的伦理诉求。而规范伦理不同,它是翻译赞助人及其代表的意识形态等强加给译者的外在伦理要求,可能会与译者的主观愿望相似或相左,因而被译者扬弃或抛弃。

不同的伦理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但因为最终的诉求不同,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时,译者就会遭遇伦理困境,不得不在不同伦理间进行取舍或有所偏倚。首先,译者会根据自身的翻译能力和翻译目的在内在伦理之间有所抉择。就理想状态而言,真善美是和谐统一的,对原文的“至真”即是对读者的“至善”,对译者就意味着“至美”。然而这只是翻译的理想状态,在翻译的现实世界中,由于语言文化之间的异质性,译者往往难以兼顾而不得不在真善美之间做出取舍。其次,内在伦理会面临外在伦理规范强加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如果外在伦理与译者追求真善美的内在伦理相一致,就会激发译者的主体能动性;反之,如果外在伦理与真善美追求背道而驰,就会抑制甚至试图抹灭译者的主体性。面对内外伦理间的冲突,译者应坚守自身的伦理追求,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能动性才能走出伦理的困境。

这里,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外在伦理(或曰赞助人)与译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不能片面强调政治权力、意识形态等外界因素通过翻译规范对译者的“操纵”,而忽视了译者在下面两个方面表现出的主体性。一方面,外在伦理只有被译者认可或接受后才会影响翻译行为,而且大多情况下译者只会主动认可或接受外在伦理中与自己的内在伦理相一致的部分,并对自己的翻译伦理做出调整。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内在伦理的外在伦理,优秀译者能够与之保持距离、进行抵抗或拒绝合作。一般而言,译者越优秀,其追求内在伦理的要求越强烈,其独立于外在伦理的程度也越高。翻译伦理的首创者贝尔曼认为“翻译理论的任务之一就是将翻译从意识形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翻译本身的伦理目的就是反对本族文化中心,要接触外来的文化“异质”[9]4~5。最近,在与安德鲁·切斯特曼讨论翻译道德规范时,英国著名翻译理论家莫娜·贝克也指出,译者应该翻译那些“为善的”文本,做“有益的事”,必要时应抽身远离意识形态或断然拒绝为不道德的机构或赞助人服务[10]42。

总而言之,求真、求善、求美是译者内在的伦理诉求,译者根据翻译目的将它们组合成和谐的伦理体系,勾勒出译者“该怎样译”的理想世界;求和是译者面对外在伦理的现实选择,它往往决定了“该怎样译”的实然世界,译者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才能顺利进行翻译行为、促进文化间的相互交流和理解。

三、结语

翻译,是译者在一定的意识支配下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进行的跨文化交际活动。和人类其他行为一样,翻译活动需要伦理的指导。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协调各主体间的关系,遵守再现、服务、交流和规范等伦理,求真于原作者、求善于读者、求美于文化“他者”、求和于翻译赞助人,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主体间关系,促进文化间的理解和交流。由于各伦理的最终诉求不同、且有内外伦理之分,在具体翻译实践中,译者必然会在各伦理间有所选择和偏倚。译者将根据自身的翻译目的构建内在伦理间的和谐关系;同时,优秀译者会追求摆脱外在伦理的消解影响,与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力等保持“和而不同”的关系,积极构建自身的“文化中间人”的译者身份。

[1]骆贤凤.中西翻译伦理研究述评[J].中国翻译,2009,(3).

[2]朱志瑜.翻译研究:规定、描写、伦理[J].中国翻译,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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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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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Venuti,Lawrence.The Scandals of Translation:Towards a Ethics of Difference[M].London&New York:Routledge,1998.

[9]Berman,Antoine.The Experience of the Foreign:Culture and Translation in Romantic Germany[M].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2.

[10]莫娜·贝克,安德鲁·切斯特曼.重述之道德规范[J].赵文静,译.中国翻译,2009,(4).

H059

A

1001-4799(2010)03-0123-03

2009-10-09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资助项目:2008jqw088

陈水生(1977-),男,安徽安庆人,安庆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

雷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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