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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金规则及其最佳可能方案的思考

2010-04-08黄瑾宏

关键词:普遍性人际共识

黄瑾宏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关于道德金规则及其最佳可能方案的思考

黄瑾宏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作为各文化传统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道德金规则在全球化时代寻求共识中的可能性与合理性何在?通过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传统金规则”与“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最佳可能方案”比较分析后可知:金规则的现实可能性不在于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而在于它所提供的伦理精神指向及其形式的普遍性中蕴含着的合理性。在全球化的当今时代,“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主体性的批判可能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它在取消价值共识的同时也取消了人际共识,而且其效用性也很难实现。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仍然是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

道德金规则;价值共识;主体观点;他者观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伦理这个因全球性问题而凸显出来的世纪末伦理谋划,试图从各民族传统伦理中寻求共同的伦理原则,作为寻求全球化时代人际共识的最后尝试。

1993年8月28日~9月4日,在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来自世界各地的120多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参加)发表《全球伦理》宣言,认为:“道德金规则”是世界各传统文化及宗教最易达成共识的一项古老的伦理传统,并列举出13种宗教传统的不同表达方式,其中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表述最流行、最通俗也最易为人接受,广为传诵。但各种表述形式的金规则所表达的伦理精神与伦理内容是一致的,即本着自律、宽容、平等的精神,遵循推己及人的原则对待他人。其内在逻辑是: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为假定前提,通过“推”的方法,由己及人,由己心推及人心,由己心之理推及人心之理。其道德哲学依据是,在思考人己关系时,对他者表现出如己之爱、爱人如己的高尚道德情操。

赵汀阳教授在其论作《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1]中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传统金规则面临现实的困境,困境起因于:其一,其内在逻辑在现代社会不成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一个必备条件,即价值共识与人际共识同时存在,否则就不可能成立。古代社会具有价值共识,因而由己及人之“推”是顺理成章的。现代社会没有了一致的价值观,换言之,现代社会中,人各有其心,心各有其理,这样,由己及人的通途被阻断,人际共识也因此失去得以成立的条件,古典金规则由此遭遇了困境。其二,这一规则的思维的出发点是“己”,人们在思考“我与他人”的关系时使用的是主体观点,它只考虑到我不想要的东西就不要强加于人,没有想他人真正想要的是什么,一切以我的观点为准,从而对他人实施了一种无形的暴力,这是其遭遇困境的深层哲学理由。

为了避免导致金规则遭遇的上述困境的诸种因素,赵文提出一个道德金规则想象的最佳版本:“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理由主要有三点:

第一,这一假定人际共识不需要以价值共识作为必要条件,因此可以良好地适用于今天社会的价值多元情况,克服由于价值多元而产生的文化冲突;

第二,这一原则更能够满足严格意义上的普遍有效性要求;

第三,这一表述遵循的方法论是“由人至人”,把每个人的精神考虑在内,“无人排挤”,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尊重每个人。

金规则是在全球化时代人们为寻求共识而“发现”的一条通用规则,被称为第一普遍原则。尽管如此,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金规则在过去没有阻止世界种种问题的出现,它们在今天也无力消解这些问题。事实上,金规则本身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是很低的,它需要在特定境遇中的使用来说明,其文化意义也需要一套文化观念来解释。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社会、价值、文化等等都越来越呈现多元化趋势,试图通过一条规则来解决当前人类社会存在的那些发生在全球经济、全球生态和全球政治中的危机的企图表现出的只是对现实困境的天真和盲目的乐观。当然,这也并非意味着金规则没有用处,这一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在局部的范围内有一定的适用性,否则它就不会流传数千年至今不衰了。但随着运用范围的扩大,它的适用性也就越来越小了。也就是说,作为第一普遍原则,金规则在多大的范围内适用,有多大的普遍性,这是值得商榷的。

正是出于对全球伦理可能性的探讨以及金规则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忧虑,赵汀阳教授尝试提出了“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修改版的金规则模式。面临着古典金规则在当前遭遇的困境,这一修改绕开造成金规则当代困境的最大障碍,从人及人,一方面取消了己与人之间的互通,不再需要现代社会的奢侈品——价值共识作为这一原则的前提,另一方面又凸显了对于他者的尊重。那么,没有价值共识,人际共识是否可能?现代社会由己及人失效了吗?传统金规则中存在主体霸权吗?笔者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回答以及对金规则伦理精神的挖掘来表明对于道德金规则及其最佳可能方案的观点。

第一,没有价值共识,人际共识是否可能?作为全球伦理所遵奉的第一普遍原则,金规则所起的作用是成为能够达成人际共识的原则,即它的人际普遍性。在古典金规则中,人际普遍性以价值普遍性为前提;在修改版金规则中,价值共识不是必需的,甚至是有意要避开的一个现代性难题。那么这里的问题在于,没有价值共识作为前提,是否可能达成人际共识?价值共识与人际共识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人际之间可以形成各种各样的共识,比如价值共识、道德共识、审美共识、知识共识,等等。其中,价值活动自身具有很强的主体性、社会历史性特征,与一定的文化情境有着本质的联系,因此它可能是历史地变化着的,也是难以把握的;另一方面,人际共识相对于价值共识来说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价值处于精神的最深层次,因而人际共识的深层本质是主体间对普遍性价值的认同,而普遍性价值则是凝结在主体与主体所形成的交往共同体中的一种伦理精神。取消价值共识,人际共识很可能沦为虚假的“面具共识”。这种观点背后似乎隐藏着对现代社会道德金规则合法性的质疑,进而对全球伦理的可能性持否定态度。如果把全球伦理的可能性建筑在一个普遍性的原则上,这种可能性则随时可能被抽空。

现代社会中,价值差异、价值多元化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我们处于一个祛魅(disenchantment)后的诸神不和的时代,但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当今全球化时代,意味着世界要在一种互联化、依存化和整体化中得以存续,如果没有一些有约束力的价值共识,形式化的普遍原则是软弱无力的,它们只能表达人们内心对于共识及和平安宁的向往。在面对现实的差异性和多元性时,人们总是希望通过寻找价值共识从根本上达成人际共识,无论这一努力是多么困难。事实上,价值共识本来就不是直接裸露的、现成的存在,它是需要人们去积极澄清或追求而“形成”、“达致”的结果。当前,我国不少学者已就如何寻求价值共识提出了颇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二,现代社会由己及人成立吗?笔者以为,价值共识的困境并不能证明由己及人的方法论就失效了。在中国哲学中,由己及人基于一个古老而不证自明的前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孔子金规则在实际运用中未加论证地设定他人与自己在道德及认识意义上的心理同构。但孔学的继承人对此多有论述。孟子就较为详尽地涉及到过人心同构问题,认为仁、义、礼、智四端“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孟子·告子上》)并认为人心不仅我所固有,且人人固有之,“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公孙丑上》)心起于性,性起于天,天道同,则心之同构有了一个被设定的基础。宋儒朱熹引佛教“月印万川”之说,“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而证“理一分殊”说,认为人之心源于同一个理,不同人心映照同一个理,因此人心之交流自然有了基础。陆九渊说的更为明确:“人皆有是心,心皆具是理,心即理也。”(《象山先生全集》卷十一)心之万变,有一个不变的根基,即是人人共有的“理”,这个理非外在于心,即在心中显现,亦便就是“良知”。

以上诸儒所述表明:由己及人植根于共同的价值观,但它更深层的存在论依据则是他人与我为“同类”。类皆有其性,类性使类成其为类。人性使人之为“人”,它是一切社会一切人都具有的共同性、普遍性,即是一切社会一切人所具有的那种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变的属性。张岱年先生认为,一切事物的本性都是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变的。他曾说过:“共相,自其为多物之所共有而言之,谓之共相;自其为一物之所有而言之,则谓之性。一物之性即一物所具有之恒常。凡物皆为历程,自始至终皆在变化之中。而变化之中有不变之恒常,即此物之性。”[2]162也就是说,不变的、必然的、普遍的人性并不能独立存在,而只能存在于人们那些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属性即个性之中,通过这些属性表现出来;同样,人的特殊性、个性之中也必然要体现人性之普遍性,否则,就不能称为一个“人”。人性使人之为人的普遍性与个性之为人性的特殊性表现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须臾不可分离,如此,人际之间才可能也必然存在由此及彼的“移情”和“共感”,“己——人”结构才可以不证而自明。

人们能在各宗教民族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发现普遍原则,正是基于不同宗教民族对人的“类”存在的发展和自觉,现代社会的价值共识瓶颈也无法改变人作为“类”存在的事实。只要主体与他者同“类”,我们就不能把他们视为对立的双方,取消对普遍价值的探寻这一现代性难题。事实上,回避问题并不意味着取消了问题,更不意味着解决问题。就这个意义上说,“传统金规则”的现代困境需要人们去直面与超越。

第三,“传统金规则”存在主体霸权吗?众所周知,在孔子的表述中,金规则有积极和消极的两种说法。积极的说法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消极的说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们习惯于采用后者作为金规则的表述方式,这是因为:虽然这两种说法的方法论都是采用“推”的方式,由己及人,但实际上二者存在微妙的思想语法的差别。前一种说法隐含着一定程度的价值强加(当“己欲”与“人欲”不一致时,施“己欲”于人),尤其在今天价值多元的社会背景之下,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为作为人际共识的第一原则;后一种说法则既隐含着对于他者的宽容和尊重(即使在“己欲”与“人欲”不一致时,此原则强调的是不作为,因此即便没有施“人欲”于人,也不存在对他人的事实霸权和暴力),同时也包含对“欲”之主体的肯定,从而保留了共识的双方,为普遍原则提供了载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何光沪先生把前一种说法称为“盐规则”,把后一种说法称为“米规则”,形象地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如果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一说法中主体对他者实施了暴力和价值强加,那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原则中则体现了主体间性,认为这种表述存在主体性霸权的观点是有懈可击的。

金规则是人们相对易于达成的共识,既是共识,则应存在认识的双方,而不是只有“主体”或只有“他者”。在现代性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列维纳斯“他者为尊”的观点是值得借鉴的,这也正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出的哲学理由,即从“主体霸权”转向他者为尊。然而,尽管在建立全球伦理的过程中“他人为尊”的思想转换了传统的思维范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维路向,我们仍然要问:他人观点何以可能?如何判断“人之所欲”?

伦理学的首要价值原则在于“人是目的”。人们在认识世界时,一方面总是从自己(主体)的生活实践、文化背景和世界观出发的,“他看世界时,总会受到特定的习俗、风俗和思想方式的剪裁编排。即使在哲学探索中,人们也未能超越这些陈规旧习,就是他的真假是非概念也会受到其特有的传统习俗的影响”[3]5。另一方面,人们在认识了解其他民族、其他人的时候,总是倾向于把他们当作与自己有着共同之处的同类来看待,认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毋庸置疑。也只有这样,“我”才能够认识和了解他人的想法、观点。舍此,人们就无法去考虑他人怎样想、想什么,“他人观点”难以成立。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在寻求共识的过程中,主体性是不可取消也是无法取消的。只有主体与他者共存,人们试图从金规则中寻找的伦理精神才可能真正建构起来,在这个问题上,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也许更有说服力。赵文中也提到列维纳斯的观点“一切以我的观点为准是实施了一种试图化他为我的无形的暴力”有些夸张,但是在“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表述中,主体性隐退了。在这里,对于他者,主体所能做的只是惟一的、无条件的“尊重”,因而从主体性霸权的极端走向惟他者是尊的另一极端。

第四,如前所述,金规则存在诸多的版本,各版本之间不尽相同,人们把它们统称为金规则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它们如何表述,而在于在它们之中蕴含着相同的伦理精神。如何表述是形式,无论形式如何,它们体现出来的精神都是自律、平等与宽容,而这正是一个缺乏价值共识的时代所最为需要的。

价值共识缺失带给人们的最大忧虑是,强势的国家、民族、群体和个人与弱势的国家、民族、群体与个人之间不仅仅存在价值观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强势对弱势缺乏“类”的同情感,或者以强弱来论优劣,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弱势一方,实施一种价值暴力。金规则正是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这样一个价值多元化时代、这样一个“人之心”与“心之理”难以统一的时代被发现的,它的发现正是用于应对当前价值共识缺失的时代困境。金规则中蕴含的伦理精神表面上是从普遍意义来说的,其实有自己的价值立场,即试图在价值共识难以达成的情况下至少对强势一方有所约束,从而获得暂时的和平,因而可以作为一种“权宜之计”。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首先表现出来的是自律的精神,这种自律不是纯粹修身养性的自我约束,而是面对他者如何处理我与他者的各种差异。放到具体历史情境下,强者容易对弱者施加各种各样的暴力,因此这一原则最可能约束的是强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表现出宽容的精神,中国传统道德中,“恕”与“宽”是连在一起的,孔子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称为“恕道”。任何时代,尤其是当今差异性突显的时代,各民族国家应在一种宽容的心态下,明确自己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特别是发达国家应设身处地地站在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的立场,对他们追求国家富强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同情,宽容应该成为各民族、国家和平共处的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要对前述的两种伦理精神追根溯源的话,那么,其哲学根据应该是平等精神。人与人属于同类,在道德上是平等的。在全球一体化中,平等是应该首先遵循的基本的道德原则,谁都不要以霸权的姿态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者头上,而应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这是金规则的一个必要前提。

综上,笔者以为“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修改可能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商榷:

首先,“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取消了金规则本身的意义——在价值共识成为稀缺资源的时候,我们如何共同生存?由于主体性的消解而消解了金规则所蕴含的伦理内涵:自律、宽容和平等的精神。从这个方案中我们看到的只有一种呼吁:尊重他人!这种对主体性的批判乃至消解最终可能导致道德相对主义。

其次,价值共识对于一个分化的社会是一个很苛刻的要求,在今天社会价值日益多元的情况下,避开这个几乎是无法寻找到路径模式的难题,未尝不是一种方法,与全球伦理主义者从各宗教民族的传统中寻找普遍规则的努力的初衷,即为价值共识缺失的时代寻找一种可以达成人际共识的普遍原则(当然这种原则的普遍性是有待考证的)也是相吻合的。问题在于,金规则作为普遍性原则,难以回避价值共识这一问题。“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取消价值共识的同时也取消了人际共识,它绕过了价值共识问题,但没有消解这一问题。

再次,在其效用性上,“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看起来似乎具有无条件的普遍有效性,实际上却是比“传统金规则”更难以实现的原则要求。“传统金规则”中的“己——人”结构内蕴着人性中“类”的普遍性的伦理理念,客观地反映了人性普遍性与个性之统一,因而是合理的逻辑结构。“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将这一结构取消,表面看起来是更具有普遍性,不存在与现代性的矛盾冲突或者说绕开了这种矛盾冲突,但没有了载体,共识又能在哪儿呢?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而,这一最佳可能方案的可能性(现实性)有多大是值得商榷的。

相对于上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蕴含着金规则的伦理真义:全球化时代亟需的自律、宽容、平等的伦理精神。事情往往是这样:越是普遍性的原则越是难以具备现实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在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反而使它更具备现实性,其中的“己——人”结构一方面再现了人性的普遍与个性的多样之间的内在关联,另一方面为处于多元化时代的我们提供了所要寻求共识的载体。更为深层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非完全取消他者地位,它从主体出发,却并不意味着强加于人,相反,它隐含着对他者的尊重。至于对他者的暴力,金规则的肯定的说法可能隐藏了这种暴力,但人们之所以更多地使用否定的表述方式,其中隐含了对暴力的消解。

道德金规则的发现旨在给多元性日益尽显的现代社会寻求一种社会和谐的普遍原则。在全球化时代的前提下,这一发现表明:实现世界和谐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4]。但这并不意味着仅凭籍金规则就能实现世界和谐,天下大同,一方面正如赵汀阳教授所说,无论什么样的金规则都有局限,任何金规则所能够治理的伦理空间总是有限的[1],这恐怕是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全球伦理及金规则思考的一个普遍性结论;另一方面,即使金规则可以在理论上被证明为人类命运的正道,然而它也需要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加以遵循因而涉及幸福、公正等需要权力正面支持的社会制度的问题。因此,对于金规则,我们更需要做的不是纠缠于它的表述形式,更需要执着追问的不是它解决了什么现实问题以及能够解决什么现实问题,而是在抓住金规则伦理精神内核的基础上发问:在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如果取消金规则,我们如何共同生存?这一反向的追问恰恰回答了似乎隐含在文中的一个“悖论”:既然金规则难以解决现实问题,那么继续讨论它的意义何在?也许,金规则对于人类的意义不在于它的现实性,而在于它的形式普遍性中蕴涵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给人们的行为提供的伦理精神指向和支撑,因而对处于全球化时代的人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1]赵汀阳.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J].中国社会科学,2005,(3).

[2]张岱年.张岱年全集:第三卷[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

[3]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M].王炜,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

[4]江畅.全球一体与世界和谐[J].伦理学研究,2008,(5).

B82

A

1001-4799(2010)03-0010-04

2009-06-20

黄瑾宏(1971-),女,江西丰城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2006级博士研究生。

朱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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