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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范畴的多维解读

2010-04-08韩美群

关键词:和谐矛盾事物

韩美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和谐”范畴的多维解读

韩美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100836)

从一个单维和单向的视域来分析和考察和谐的意义,难免最终陷入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之中,而不能窥见“和谐”的全貌。跳出传统的研究框架,从多维的视界透视“和谐”范畴,并将其与相关概念作比较分析,才能真正科学地把握“和谐”的内蕴。因为,从内在的本质关系来看,和谐是事物内部诸要素有机结合和有序运行的一种生存和发展状态;从辩证方法的角度来看,和谐是分析问题、处理矛盾的一种思维方式,即和谐思维方式;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和谐是人们所崇尚和追求的一种正向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评判事物的重要准则。

和谐;异同;矛盾;平稳;伦理;价值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和谐”是重要的关键词之一。但是无论在现实构建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囿于传统的思维,人们往往只是从一个单维和单向的视域来分析和考察和谐的意义,难免最终陷入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之中,而不能窥见“和谐”的全貌。本文希冀跳出这一分析框架,从一个多维的视界对其进行较具体的考察,以便深入全面解读“和谐”的本质内涵及其特征。

一、“和谐”范畴的多维透视

“和谐”范畴具有复杂的内涵,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其显现的本质特征是有所不同的。这里包括本质关系的角度、辩证方法的角度、价值观的角度以及系统论的角度。

1.从内在的本质关系来看,和谐是事物内部诸要素有机结合和有序运行的一种生存和发展状态

首先是多元要素的有序性。西周末年史伯曾提出,“以他平他谓之和”(《国语·郑语》),就是说,只有会合不同的事物才能达到平衡协调与多样和谐。但这种会合却不是无条件的,它要求不同的事物或要素间按一定机理、一定次序合理地、有机地、有序地组合起来,而不是杂乱无章、毫无联系地随机堆放在一起。正如恩格斯曾经挖苦杜林时所比喻的,把鞋刷子综合在哺乳动物的统一体中,它决不会因此变得有序和谐,甚至因此就长出乳腺来。只有存在必然联系的要素,按特定规律加以有序组合,才能最终达到和谐。

其次是内部运动的持续性。和谐体达到和谐状态后,不是一劳永逸、静止不动的,而是处于持续不断的运动状态。也就是说,和谐不是和而不动,也不是动而不和,“生生之谓易”(《周易·系辞上》),“不和不生”(《管子·内业》)。和谐既是一种“动”的过程,又是一种动态过程中的平衡状态,封闭僵死或阴阳失衡都是与和谐相对立的。同时,动态和谐还是一种生生不息的相对平衡状态,追求绝对平衡也将与和谐相对立。

再次是由于和谐的状态能为新生事物创造良好的条件。史伯曾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的著名命题,指出和谐体会突现出新的性质,创生出新的事物。这也就是说,和谐是事物生成与转化的本因和依据。和谐作为事物的一种存在与运行状态,同样可以由其和谐性、调和性和协同性创生出新的事物,而不是原封不动地维持事物的现存状态。

2.从辩证方法的角度来看,和谐是分析问题、处理矛盾的一种思维方式,即和谐思维方式

从内部结构的细分上,具体来讲,它包括下列元素:

其一,从和谐视域的观照对象看,和谐可以成为其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坐标系和切入点。无论在世界观还是在方法论上,观测事物的视角不同,探讨问题的出发点就不一样,所能看到的事物本质属性也是有所不同甚至是根本对立的。和谐思维方式因其和谐的观察视角,决定了它把解析和谐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作为其观察和分析问题的着眼点。

其二,深入到事物内部,揭示矛盾或系统的同一性、协同性、平衡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及其作用的内在机理。和谐有对立和谐和系统和谐之分。“阴阳相和”、“物生有两”、“一分为二”、“合二而一”是对立和谐。“和羹之和”、“声音之和”、“嘉和之和”是系统和谐。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着对立和谐,也存在着系统和谐,而对立和谐与系统和谐往往就存在于同一事物之中,不过是我们分析事物的两种不同的辩证方法而已。因此,和谐是对立和谐与系统和谐的和谐统一,是对立和谐思维与系统和谐思维的有机结合。由于理论致思不同,和谐思维方式与矛盾思维方式不一样,它不是强调矛盾的对立性、冲突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而是侧重剖析事物有机体内部诸对立差分要素的协同性与和调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及其内在机制。

其三,以追求和促进事物的和谐也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无疑,任何思维方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事物的和谐发展,那种认为西方的“矛盾辩证法”是与和谐相对立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但是,为了达到最终和谐,就需要通过对抗和斗争消除前进中的障碍,以便为和谐发展开辟道路。“矛盾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由于突出对立和斗争的作用,人们往往容易把它误解为“斗争哲学”,并把“斗争”直接当作其目的和归宿。其实,和谐永远是人们为之崇尚、为之趋赴、为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当和谐思维直截了当地把大写的“和谐”界定为自己的目标时,它不过反映了人类在这个问题上“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的客观规律和终极追寻。

3.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和谐是人们所崇尚和追求的一种正向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评判事物的重要准则

和谐所反映的不仅仅是事物的实然状态,而且是事物的应然状态。因此,我们考察和谐概念时不应仅停留在事物的存在状态,而应从主体的角度,考察主体对事物存在状态的价值认同。作为认识主体的人,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因而和谐主要反映的是人主观上对各种因素的协调与对立统一,即主要反映事物在何种状态下符合主体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所以主体在选择和谐的价值取向时,总是按特定的标准对被反映的对象进行不同程度的加工与改造,使人的主观和谐与客观对象和谐一致。具体说来,作为一种价值取向的和谐,主要倡导人们自觉形成和睦友好的天、地、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要求人们应与天地万物和睦相处,尊重自然、适从自然。如庄子曾提出“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齐物论》)的命题,就是主张人与自然应高度和谐。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人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人与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强调人的社会价值,重视人们间的礼仪与谦让,以此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如中国古代主要是通过道德修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仁、爱、礼、恭、信、忠、孝等道德规范来实现人伦社会的和睦、团结与协作。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上,主张身心和谐或神形合一,即个人应保持平静、悠然、恬淡、寡欲的心态。“中庸之为德也”(《论语·雍也》),这里的中庸之道,主要指做事不偏不倚达到中和,亦即人的情感、行为等自觉控制在恰如其分的道德范围内,这是达到个人身心平衡的重要原则。孔子曾说:“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已衰,戒之在得。”(《论语·季而》)这就是要求人在处理自身的欲望时,应保持平和与谦让的态度,做到知足常乐。所以,一个人只有做到神形合一、身心和谐,才能以开阔的心态化解世俗的隔阂与不和谐,形成天、地、人的和谐统一。

4.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和谐指具有一定功能、达到一定目的的有机整体的若干要素或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动态平衡的关系

系统视角的和谐主要探讨的是物质世界系统的普遍本质和特性,揭示了物质世界系统发展的根本动力、内在源泉和总的趋势。系统论作为一门科学,是近现代科学发展的直接产物,其中40年代贝塔朗菲创立的一般系统理论、维纳创立的控制论、申农等创立的信息论,70年代普里戈金创立的耗散结构理论、哈肯创立的协同论、托姆创立的突变论、艾根等人创立的超循环论,另外还有80年代后形成的混沌理论、分形理论、非线性理论等,都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强烈的关注,为人们进行复杂的现代系统科学研究打开了视野,也为我们从系统的角度认识和谐思想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宝贵资源。概括地说,系统具有差异协同性、自组开放性、等级层次性、整体优化性、动态平衡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从一个新的视域揭示了世界的普遍本质及其本质规律,凸显了整体性原则、开放性原则和自组织原则,这与和谐社会所崇尚的和谐原则不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且用现代科学的理念应证和深化了和谐思想。

二、“和谐”范畴多维关系的甄别

在对和谐范畴进行多维考察时,我们发现和谐与一些概念,如异同、矛盾、平衡、稳定等密切相关,正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我们进一步正确认识和谐范畴的关键。

1.和谐与异同

人们一般认为,和谐是东方语境中的典型词汇,充满了东方智慧。因此,在理解何谓“和谐”时,人们习惯于从中华传统和合文化中寻找答案。大约在2800多年以前,周朝末年的史伯对当时的周王朝所实行的“去和取同”的政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由此展开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和同”之辩,从史伯、到晏婴、再到诸子百家,都对“和”与“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通过比较最终形成了“和”的认识。在东方语境中,“和”,即“和合”,也就是“和谐”。那么“和谐”与“同”或“异”究竟是什么关系呢?这是我们理解和谐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和谐,简单地讲就是多样事物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而“同异”,简单地讲就是共同和殊异、相同和不同。因此,仅仅以同异来界定和谐显然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理解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讲,和谐离不开同,也离不开异,但又不是同,也不是异。首先,和谐离不开同。对“同”的理解,可以有不同层次:如低层次的或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相同”和高层次的或现实状态下的“一致”等。和谐的外在表象就是“统一”或“一致”,而“统一、一致”当然就是一定意义上的“同”。所以,如果没有同,当然谈不上和谐。其次,和谐离不开异。异与同是一对辩证概念,相互依存。“万物毕同毕异”(《庄子·杂篇·天下》),没有“同”也就无所谓“异”,没有“异”也无所谓“同”。和谐是多元要素的一种协调关系,如果没有异质要素的参与、协调,就没有和谐可言,史伯所言的“同则不继”(《国语·郑语》)就是这一道理。再次,和谐不是同。虽然我们说“同”内含不同层次,但和谐却不能与任何层次的“同”等同。“同”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和谐”虽有静态的表象,但它在本质上,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协调关系。最后,和谐也不是异。从内在元素来讲,和谐包括“异”的成分,但并不是有差异的事物组合在一起就是和谐的事物。和谐不仅包括各种异质元素存在,还要求这些异质元素按一定规律有序组合,并能创造新的事物。总体来看,“和谐”是“同”亦“非同”,是“异”亦“非异”,它是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异中的“同”和包含了同中的“异”,“同”与“异”作为两种相对立的属性,在和谐体中被辩证地统一起来了。

2.和谐与矛盾

当从哲学的高度深析“和谐”概念时,和谐与矛盾这一对范畴的异同,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总体来看,和谐之中充满矛盾,矛盾之中又蕴藏和谐。那么,这两对概念之中究竟有何异同呢?一方面,和谐与矛盾具有一致性。矛盾以要素之间的差异性、对立性为前提,无差异、无对立就无所谓矛盾;和谐也一样,以要素之间的差异性、多样性为前提,没有差异没有多样也就谈不上和谐。另外,作为一种哲学理念和哲学原则,“和谐”与“矛盾”探讨的都是“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本质规律。作为一种价值准则,“和谐”与“矛盾”所共同追求的是对立面的平衡、融合及其和谐发展。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所孜孜追求的美好理想,同样也成为一切辩证智慧为之不倦探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正是在这些共同点上,“和谐”与“矛盾”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另一方面,和谐与矛盾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代表两种不同的理论致思、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不可混淆。从理论致思上来讲,如果说“和谐”主要是从对立面的同一性的视域出发,分析异质要素间的和合性、和调性、协调性、互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机理的话,那么,“矛盾”则主要是从对立面的斗争性的视角出发,揭示其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的对立性、冲突性、离异性、排斥性在事物发展中的本质规律。从价值取向上来讲,“和谐”以保持事物的动态平衡与和谐发展为目的,重在运用改良的、和平的手段进行创造性建设,崇尚的是“和谐性的原则”;而“矛盾”则以批判旧事物和摧毁旧世界为己任,重在运用剧烈的冲突的方式进行革命性的斗争,坚守的是“否定性的原则”。从思维方式上来讲,“和谐”注重用和谐的思想方法分析事物和解决矛盾,强调对立面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内生和内驱作用,作为“和谐辩证法”的理论形态,体现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智慧;而“矛盾”则提倡用矛盾的思想方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突出对立面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动力和源泉作用,作为“矛盾辩证法”的理论形态,继承了西方的辩证法传统。

3.和谐与平稳

平稳,即平衡、稳定,也就是多样或对立事物之间处于一种相对统一、相对静止状态,这种状态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并不出现明显改变。从外在表现上来看,和谐与平稳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事物运动变化过程中的协调性、有序性和稳定性,反映的是对立各方力量的均衡状态。从内在机理上来看,和谐与平稳是有所区别的。

其一,和谐与平稳的内涵不同。平稳是事物运动变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和谐所表征的不仅仅是外在的一种平稳状态,更是事物发展的一种本质规定,当多样事物或异质要素按一定规律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和谐体时,就会突显出一种新的性质。

其二,和谐与平稳的表现形态不同。平稳是相对于失衡、失稳而言的,失衡、失稳意味着事物矛盾各方力量明显不均衡,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和显著的变动状态;而和谐是相对于不可调和的斗争与激烈的冲突而言的,和谐体内虽然存在对立、斗争与冲突,但这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生共进的。当这些矛盾突破了特定的度的限制,成为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斗争,事物就不再和谐了。

其三,和谐与平稳的范围不同。一方面,和谐固然要求平衡与稳定,但并不完全排除不平衡与不稳定的现象出现。当和谐体不平衡或不稳定时,作为一个系统,和谐体会以其自适应和自组织力做出迅速调节,使其达到新的平衡与稳定状态;另一方面,平衡与稳定状态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和谐。如在一个系统内,若没有形成有效的和谐机制,即便系统处于平稳状态,但由于系统本身的僵死性与封闭性,不能创生新的事物,因而也不能称为和谐。

三、结论

通过对“和谐”范畴的多维考察以及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对和谐做出这样一个界定:和谐是指具有一定功能作用的、多样的差异乃至对立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动态平衡的统一或同一的有机体。它反映的是事物的一种存在和发展的状态,同时体现了人们所崇尚和追求的一种正向价值取向,以及人们分析问题和处理矛盾的思维方式。

从多个角度科学认识“和谐”的内涵,对于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实际上,和谐的本质意蕴是丰富和多样的,而我们对它的认识总是受到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而不能够也不可能穷尽对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而只能随着实践的发展日益深化对它的认识。正如列宁所说的,全面性是辩证逻辑的一个规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提出这种全面性的要求,尤其要树立多维的辩证思想,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在理论上破除与和谐相对立的、片面的、教条的单向思维,在实践上克服不利于和谐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错误做法,真正把“和谐”的理念和科学的发展观落实到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当中去。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黑格尔.逻辑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4]左亚文.“和谐”与“矛盾”的关系辨析[N].光明日报,2007-03-20.

B82

A

1001-4799(2010)03-0006-04

2009-02-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BZX01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新农村和谐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2009年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90460455

韩美群(1969-),女,湖北荆门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文化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朱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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