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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价值论的经济法律意义

2010-04-07刘亚丛万忠德

关键词:经济法所有权劳动者

刘亚丛,万忠德

(1.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2.宁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现代劳动价值论的经济法律意义

刘亚丛1,万忠德2

(1.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2.宁夏大学,宁夏银川750021)

现代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当今世界私有制和公有制两大经济制度中的经济矛盾。能够指导我们科学地认识当代经济法的体系和特征、确定经济法主体以及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完善我国经济法律制度。

现代劳动价值论;经济法;意义

在经济学与法学的发展史上,特别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我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不能或不可分开。法律经济学的出现突出了法学与经济学的这种关系。其中,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更是如此,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受到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影响。而现代劳动价值论是经济学家族中的一个重要成员,探讨其对经济法的影响同样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弗里德曼认为法律经济学主要关注三大领域的问题,即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以及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1](P9-10)。这对于分析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下面我们就简要地分析一下我国经济学领域的理论成果“现代劳动价值论”的经济法律意义[2]。

一、经济法的发展需要经济学的理论支持

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是人类自身关怀的发展史,是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互动演进的发展史,从根本上说是法与经济的互动史。基于经济而出现了政治和法律这对孪生姊妹,而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正是符合了经济和政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其它法律价值的基础。法律的公平、正义、自由、安全、秩序和效益等价值则是法律“工具”的目的性价值。法律价值的取向不能通过其自身而得到充分的理解,往往要诉求于政治需要、经济现状、文化观念、传统习惯以及国际形势等因素。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深层联系常常集中在价值取向上,而价值取向往往取决于现实要求和理论认识。这在法律现象中特别是在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关系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现代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肇始于美国,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要以德国的情况为代表。1890年,世界第一部典型的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谢尔曼法》在美国诞生。其后,于1914年国会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其产生的背景是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想主导的美国经济社会,人们崇尚自由,强调自由竞争,导致了垄断,市场失去了竞争活力,引起了人们的不满,社会各界要求国家出面干预,通过法律来限制垄断。为了摆脱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美国抛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信条,采用了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学思想,推行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和调节的“罗斯福新政”。在整个新政期间,共颁布了有关新政的法令和命令共达700个,涉及了整顿财政金融、调整工业生产、节制农业发展、举办公共工程、实行社会救济和调整三权分立体制等方面。就此问题,张世明教授指出:“在1929—1933年在危机的触媒下产生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理论,除了凯恩斯学说之外,还有瑞典学派和美国的制度经济学派等。……美国制度经济学者有些论著其实就是早期的经济法学开山之作。”[3](P207)德国的情况恰好与美国相反,政府不是反对垄断,为加速发展经济,采取扶助政策促进垄断组织的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满足战争需要,国家全面介入经济生活,组织企业搞卡特尔,集中生产军需物资。战前准备发动战争,战时调整经济部署和发展生产支持战争,战后恢复重建经济,政府对经济实行统制,鼓励、促进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德国与美国的经济法是从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起来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这些经济法突破了资本主义传统民法中私人经济自由和契约自由的原则,确认国家有权对私法领域干预管理,打破了19世纪所沿袭的私法与公法领域彼此之间几乎没有联系的法律制度。而在20世纪先后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其经济法是通过政治革命建立起来的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全面统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行政法,其目的是实现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或剧变,引入实行了市场调节体制,其经济法随国家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时代的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的经济调节机制、国家经济职能会日益趋同[4](P51)。

透过这些经济法律现象,我们看到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主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倾向导致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19世纪中期出现的改良主义和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革命理论。这两个理论体系的不断演进发展主导着法律精神、立法理念,深刻地影响着当代的法律发展。这在经济法理论领域是应该予以阐明澄清的。有些学者作了非常可贵的探索,如陈乃新提出的“经济法是遵循剩余价值规律的法部门”的思路就很有学术价值。陈乃新从微观经济角度探讨了经济法遵循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分配规律,从宏观经济角度探讨了经济法遵循剩余价值的实现与再分配规律,进而分析了经济法弥补剩余价值规律的固有缺陷,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对剩余价值规律的反映,剩余价值规律是经济法的特定的规律,此认识有许多科学合理之处。陈乃新也已经认识到并指出了剩余价值规律的缺陷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实践中对剩余价值规律的误解。不过,我们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剩余价值规律本身,而是实践发展需要揭示今天的经济规律,需要对今天的经济生活予以科学认识,而劳动价值论恰好为我们提供了这一思想认识武器。

二、现代劳动价值论对经济法的影响

以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永佶为代表的学者们对现代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探讨和论证,认为劳动价值论是劳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是劳动者的经济观,它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得到了系统表述,同时也在百余年的历史上经历着攻击与捍卫、批判与论争。随着历史的演变,人类社会的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主要矛盾依然是马克思提出的资本统治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但已经“全球化”了。与之相应,劳动方式也有诸多变化,所有这些都需要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予以界说。刘永佶先生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应用和发展马克思学说中体现的一般精神和原则,也就是在劳动解放和人性升华的大前提下,代表劳动者利益,对劳动者意识进行了概括。学术界将其现代劳动价值论称为劳动价值论的最新发展。现代劳动价值论从人的本质认识开始,分析了劳动及现代劳动的形式,现代条件下的交换劳动,价值的形成,公共价值的创造、占有、提取、使用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特别是其公共价值的相关理论研究了社会主义原则下公有制的发展问题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问题等等,对于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从分析劳动入手,揭示人的本质,为科学地确定经济法主体提供了理论依据。现代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人本质的核心、人性的根据和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人的本质是由劳动、需要、交往和意识四要素构成的。以劳动为核心和主干,通过交往和意识而满足需要;需要的增长又引发劳动和交往、意识的发展。作为人本质四要素的具体形式,人性表现为五种属性: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和创造性。人性是不断演进的,其内容也就是对动物一般性的改造和否定。这个过程就是人性的升华。人性升华的根据不是神意,不是上帝的教诲,也不是资本的统治,而是作为人本质要素的劳动。劳动则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劳动不仅是人类适应世界的生活方式,也是人改造世界的有意识的活动[5](P7-10)。生产劳动、商业劳动、技术劳动、管理劳动和服务劳动都参与并创造价值。劳动者在经济法律上如果没有法律主体地位,其权利是难以保障的。比如,《公司法》只注重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确立投资者的主体地位而未涉及到投劳者与企业、投劳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把劳动者排除在企业之外,使投劳者作为剩余价值创造者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没有受到保障。因此,从现代劳动价值论的劳动历史观出发,我们立法时就应该从根本上考虑劳动者法律主体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我们的立法在运用“法律移植”手段的思路上没有发生错误,而是在借鉴西方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对于我们现有的国情的深层次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我们的制度设计对造成现实经济生活中贫富分化的现象应该说存在着某种联系。特别是造成众多下岗、失业、无房、无产等所谓“弱势群体”现象增多,光靠“慈善捐助”的各种工程是很难从根本上解释问题的。因此,应当从制度层面入手,在我们的经济立法中,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调动其积极性,特别是保障其充分的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其民主意识的提升,这对于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一定会大有裨益。

二是从人的本质出发,揭示了交换的劳动决定价值的科学性,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的认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现代劳动价值论认为,在人的社会关系中,有两个基本范畴,一是人的价值,二是人的权利。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的表现,而它们又与财富密切相关。财富的创造与占有、服务与享受服务就成为人的价值与权利的主要内容。权利是特定的法律关于个人对物的所有及与他人的关系的规定,是社会关系的关节点和人类活动的内在制约。价值是社会总体对个体的评判,也是个体在总体中地位的基本规定。价值规定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的基础[5](P20—25)。按这一思想分析企业的内部情况,我们看到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是投资者、投劳者共同创造、分配剩余价值的发展关系。在立法时,应维护这种发展关系,将生产要素产权法定化,在承认基于投资者由于投入资本而获得利益的前提下,赋予投劳者基于投入的智力、体力劳动而获得相应的产权,保护其主体地位[6](P112)。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劳动者个体在联合劳动中为其总体发展创造了价值,这一价值表现为公共价值,国家要在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制度设计中对于公共价值的占有、提取、分割和使用予以充分合理的考虑。这在经济法律上就应该体现在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上。其中,劳动股权化是一个合理的发展方向,劳动股权化的制度设计及相关的理论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三是从现代资本的发展形式看剩余价值的创造与实现、占有与分割,科学地认识当代经济法的体系和特征。在构建理论研究中,中国许多学者接受了西方经济学说,如保护贸易理论、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最优干预政策理论等等。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合理成份,但实际上,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规律并没有消失,只是在与自由竞争体制下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我们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规律的体现,或者说剩余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其实,这是现代剩余价值的特殊性,是资本关系社会性的表现。现代资本经济已高度发达,现代资本关系是全面、彻底的价值关系,资本关系的本性,即占有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而增值,必然使价值在人际关系中得到充分的贯彻。现代资本私有制的具体形式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资本所有权的重新组合及其派生的占有权的形成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以标榜“社会法”而缓和雇佣劳动者技能素质的提高及其表现的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而来的要求人权、民主、自由的斗争,以试图解决现代资本关系的主要矛盾,即雇佣劳动者势力与资本统治势力之间的矛盾。而中国的经济法在本质上与此不同,我们在构建一个市场经济,所以,我们要吸收人类的一切优秀经济法律文化成果,来确立我们的经济法律体系。以竞争法核心还是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来构建中国的经济法体系的争议意义不大,这要取决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

四是从公有制与公共价值的创造来看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律价值定位有直接关系。法律价值取向是法律的精神与灵魂,代表着法律制度文明发展的方向。但法律价值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根源于它的社会生活实践,尤其是经济生活实践。现代劳动价值论充分论证了公有制是自由劳动者平等交换关系的制度化和人性升华的新阶段;强调劳动者的主体性以及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与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认为公有制在20世纪的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及其如何行使和控制所有权的各种权能所派生集合的公共权利,解决这个问题的惟一出路就是强化劳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确保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管理权的控制;现代劳动价值论提出公共价值是劳动者个体在联合劳动中为其总体发展创造的价值,在对公有制改革的过程中,核心问题就是在权利体系上强化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并以民主法制保证其对公共价值的占有,通过提取、分割、使用等环节实现其公共权利。其中仅就占有权而言为理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权利关系提供了基本方法。社会分工对资本所有权的分和合,同样会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权利体系产生类似的作用。作为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来看,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为根据,由劳动者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劳动社会主义基本权利体系的特点,因此,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对占有权的派生和结合依然是我国目前经济权利体系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上述所有权所派生的占有权的权能和组织建设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从劳动者利益出发的改革思路。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千百万劳动者个体力和集体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所形成的,其所有权归广大劳动群众所有,但劳动者的这种个体权利由国家事实上占有,因此国有企业之“有”是占有,而非所有,如何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确保劳动者的所有权的利益,关键在于占有权组织是否能够体现所有权人的利益,而由广大劳动者对国家占有权组织的监督和限制不仅是我国经济改革进程的关键所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而民主劳动社会的不和谐,主要表现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和所有权不能有效地派生并控制公共权利,特别是在初级社会阶段公共权利还以国家权利的形式存在时,因为以行政集权为其体制和机制,所以会出现摆脱民主权和所有权主体的控制[7](P470)。这在实质上也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分配正义就成了以民主法制强化和保证所有权主体地位、促进劳动者联合以及提高其素质技能的公有制发展的重要根据。财富分配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一个世纪性的话题。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经济法、尤其是我国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用法律机制解决好分配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为“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但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应是法治社会的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阶段”[8]。而现代劳动价值论从与公有制内在统一的民主法制角度,为我们指出了探讨由劳动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劳动创造其价值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由劳动者控制其所有权派生的各种权利的法制体系的思路。我们应以此为指导来加速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之,我们认为现代劳动价值论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理论,也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武器。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虽然它发端于经济学领域,但其影响一定会逐渐为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哲学社会科学所接受并将产生深远影响。就法学领域而言,它可以说是经济法、宪法、行政法学等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能够指导我们科学地认识当代经济法的体系和特征、确定经济法主体以及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完善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因而,我们需要不断深入地认识它对于我国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1] [美]大卫·D·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M].杨欣欣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刘亚丛.现代劳动价值论应当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理论基础[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6,(1).

[3] 张世明.经济学理论演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4] 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 刘永佶.现代劳动价值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6] 陈乃新.经济法精神之展开[M].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5.

[7] 刘永佶.民主的权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8] 何勤华.从法治社会到和谐社会[J].新华文摘,2005(15).

The Significance of Modern Labour Value for Economic Law

LIU Ya-cong,WAN Zhong-de
(1.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uh hot010051,China;2.Ningxia University,Yinchuan750021,China)

The modern labour value theory It can help or guide us to recognize scientifically the system and features,define the subject of economic law and the institutions of economic law which take the ownership as the core to improve our country’s economic legal system by bringing to light the contradiction both in the private ownership and the public ownership now days.

The modern labour value theory;Economic law;Significance

F240

A

1008—4444(2010)01—0129—04

2009-12-25

刘亚丛(1968—),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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