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保体制中的冲绳问题
2010-03-21龚娜
外国问题研究 2010年2期
龚娜
(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天津300071)
1951年缔结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及次年签署的“日美行政协定”①主要内容为美军优先利用铁路、通信及电力等,军人及家属获得治外法权等特权。虽然有上述重要内容,行政协定仅在政府间签署生效,未获国会批准。“日美行政协定”在1960年修订安保条约时改为“日美地位协定”。,标志着日美安保体制的形成。美国依据上述条约获得了在日本继续驻军和建设基地的权利。日本通过向美国提供基地以获得美国保护,美国则通过在日本驻扎军队达到控制远东地区、防范苏联和中国之目的。“就美国而言,驻日美军是其在亚太地区建立基地网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其推行侵略远东政策的基石。就日本而言,《日美安全条约》提供了事实上的安全保障,使之得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美国建立的安全保护伞,用最低限度的军费开支来保障经济大国化目标的实现。”[1]121冲绳的美军基地是基于日本政府与美国政府间缔结的安保条约而设置的,日本防卫厅防卫局长久保卓也指出,“冲绳的美军基地是日美安保条约的枢纽。若无此基地即无法维持安保体制。因此,日本政府具有维持冲绳基地机能之责任”[2]28-29。鉴于日美之间在条约上的约定,冲绳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始终处于日美安保体制框架之内。
一、美国对冲绳实施统治的发展脉络
《对日和平条约》签署后,依据美国冲绳统治政策的变更、冲绳居民激烈的复归运动以及现实的不断变化,可将美国对冲绳进行的统治大体分为三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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