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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种子备案制度在县级种子管理中的重要性

2010-02-09曹雪仙陈人慧

种子科技 2010年6期
关键词:品种登记管理站经营户

曹雪仙,陈人慧

(天台县种子管理站,浙江天台 317200)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全面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各种子经营企业(委托代销、分支机构)及个体纷纷参与到种子生产经营中来,使基层种子经营空前活跃。种子经销网点的急剧增多,一方面方便了广大农户购种,另一方面种子市场出现散、乱、差现象。县级种子管理站作为基层种子管理部门直接面向农民,面向生产,要认真解决种子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强种子管理外,要从源头上抓好种子流通环节,加强种子备案制度管理,确保基层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 县级种子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种子经营单位急剧增加,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后,种子经销商为了抢占市场,急于寻找自己的代销户。为此,各农资经营户成为他们争夺的目标,甚至从事百货副食品经营的人也成了种子的代销人,种子经销网点急剧增多。以天台县为例,2009年全县共有各类种子经营单位89家,销售小包装种子,均为非持证的种子经营户。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我县种子经营户绝大部分是原来从事农资经营的,许多经营户的营业执照上甚至没有载明种子经营项目。从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了73%,具有种子方面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不到20%,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基本的农业科学技术,不能正确地为农民解说种子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

1.2 品种多、乱、杂现象严重

由于竞争激烈,各经销户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从省外引进所谓的新组合(品种)高价销售给农民,根本不顾品种的适应性和优劣,造成一地多种,普遍存在同一种子代销户代销多家经销商种子的现象。据初步调查,目前我县农作物品种中,仅单季稻品种就有30多个,品种多、乱、杂现象严重。

1.3 经营档案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个环节的简要说明及销售去向等内容。在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少数种子经营户没有经营档案或种子经营档案不规范,不按要求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不开具种子销售发票。

2 种子备案内容及其重要性

种子经营不同于其他商品经营,种子售出后,必须在适当的自然条件下,通过种植者的科学栽培管理,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种性潜力,让购种者获得理想的增产增收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说,种子经营实质上是一种新品种配套新技术的推广过程。基层种子经营单位是种子终端销售商,直接面对农户。针对基层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县级种子管理站在加强市场检查的基础上,应对走村窜户、赶场销售等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种子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种子经营单位施行备案登记,加强种子经营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包括经营户登记备案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备案制度和实物留样备案制度,可以变事后监管为流通领域全程监管,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假劣种子流入市场坑农害农,而且可以从种子购销环节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2.1 种子经营登记备案

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范围内各类种子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审查,严格审查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委托销售方与被委托方协议、固定经营场所证明、门市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实施经营户登记备案管理,将种子市场存在的各类经营主体纳入动态和常态监管轨道,能够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消除质量隐患,保证基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2.2 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备案

针对种子市场品种多、杂、乱和未审先推等现象,种子管理部门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善品种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健全完善经营品种登记备案制度和新品种引进审查制度。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以批发经营种子为主的经营单位实施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备案管理,要求种子调运前经营大户必须先到县级种子管理站进行品种登记备案。备案内容涵盖品种名称、经营数量、育成单位、经销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点、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品种主要特征特性及县内试种情况等内容。种子管理部门对所填报品种的审定情况、适宜种植区域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市种子的品种合法性。

实施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备案制度能杜绝未审先推、假劣种子进入种子市场,从源头上保证种子质量。对那些未经审(认)定、未经县级农业部门试验试种或试验试种结果存在安全隐患的品种,种子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调运或控制调运数量,从而既能控制新品种数量,又能突出主导品种的主导地位,大大提高良种覆盖率,也有利于种子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种子的购进和销售情况,在出现种子纠纷事件时有据可查。

2.3 种子实物留样备案

基层种子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所建立的种子经营档案,在种子销售前抽取主要农作物种子实物样品进行备案。种子实物留样备案由种子管理站种子检验人员、种子经营单位共同参与,所抽样品一分为二,双方代表共同签字见证,样品封好后种子管理站与经营单位各保管一份,封存的种子样品要妥善保管到所供种子种植收获后为止。种子实物留样备案,以备案种子鉴定的结果作为以后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处理依据,可以有效地预防坑农害农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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