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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文化污染现象与跨文化管理策略研究

2010-01-18

关键词:跨国企业跨国公司污染

董 琳

(四川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当大多数在华跨国企业在与合作方的文化整合进程中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并与合作方逐步实现了合作双赢良好局面的同时,少数在华跨国企业中却出现了文化污染现象。后者毫无远见地吸收了合作方文化中有害于企业长远利益的成份,为短期小利而影响了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我们在深思这些现象折射出的在华跨国企业文化基因再造与企业主流文化重构、企业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关系等深层次问题的同时,也必须在提高抗污染免疫力的跨文化管理与防止跨国企业文化污染基本环境构建两个方向上给出应对策略。

一、在华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现象

1.权力污染——行贿腐败。中国在近十年内调查的50多万件腐败案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多个著名大型跨国企业都曾陷入过在华行贿的案件[1]。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手法越来越隐蔽,已经从老套的直接送“红包”和“性贿赂”发展为以“服务费”的名义或“顾问费用”的形式行贿,且可能是通过第三方来完成的,给国内监管工作造成极大的难度。

2.环境污染——环保违法。2006年,一份环保违规名单将33家在华知名外资企业列在一起。名单中的企业包括5家当年“世界500强”的在华跨国企业,其中:上海松下电池有限企业,其母公司日本松下电器排名第47位——“废水处理设施未保证正常运转致废水超标排放”;长春百事可乐企业,其母公司美国百事排名第175位——“超标排放污染物废水”;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企业,其母公司瑞士雀巢集团排名第53位——“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另一个排名第301位的母公司3M上海研磨产品制造有限企业,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2]。

3.产品污染——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2006年3月国际环保组织对卡夫企业提出批评,指责其奉行双重市场标准。该企业在欧洲市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而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雀巢金牌成长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曝光后,浙江省工商局随即将检查结果通报雀巢企业,并给15天时间让其对情况进行说明或申辩。但雀巢企业在此期间采取的不说明、不申辩、不整改、不补救态度,表明这家拥有百年历史的跨国企业对中国消费者健康的漠视。类似这样遇到在华发生危急事件时态度傲慢行为拙劣的跨国企业及其产品还有:宝洁企业SK-Ⅱ、强生企业婴儿油、联合利华“立顿”速溶茶、东芝笔记本电脑、三菱帕杰罗汽车等[3]。

4.行为污染——非法避税。以跨国企业为主的在华外资企业非法避税手段花招百出[1]。虚亏实盈,投机避税:利用税法关于企业亏损可以免交所得税的规定,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手段隐瞒实际盈利状态而虚报亏损以隐蔽避税[2];转让定价,高进低出:在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人为地控制定价,即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进口设备、材料,而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口产品,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2];增大负债,列支利息:利用税法关于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规定,通过税前列支利息、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等手法规避大量所得税[3]。

5.道德污染——侵犯劳工权利。无锡松下电池有限公司是著名跨国公司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独资企业,有员工3200多名。2007年1月8日至12日发生在该公司的工人罢工,缘于工人李娟两次接受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结果中尿镉含量分别为6.30、6.59(单位:μmol/mol肌酐),均超过了国家《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中尿镉含量正常参考值的标准。它暴露出的在华跨国企业对员工健康的漠视问题,并非电池生产行业独有[5]。

上述案例涉及的跨国企业中,有的在对其国内合作方的要求中,环保违规都是“零容忍”,而在中国他们却自己违规;其中一些一向被视为“守法企业公民”的外资企业,到中国却陷入了商业贿赂的泥潭;还有一些经常把“企业责任”、“道德义务”挂在嘴边的跨国公司,在中国也在尽量逃避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6]。所有这些构成一幅在华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现象丑行图,它所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值得人们深思。

二、在华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现象分析

1.文化污染背后的企业文化基因再造与企业主流文化重构分析。企业作为一个生命体有“生、老、病、死”的生命周期,自然也有其自身的企业文化基因。跨国企业的兼并、合资、合作等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企业文化基因重组和再造的过程,该过程就像遗传学上的基因移植和培育一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存在于社会现实中的企业,其特定的经营管理“思想”是基因工程表象的侧面之一。其思考、判断和控制的能力是基因工程表象的另一个侧面,其在企业文化的嫁接与改造方面是否具备“抑劣扬优”的过滤功能则反映了基因工程的免疫力。许多跨国企业文化基因改造和再造失败的案例证明,如果跨国经营的合作各方在企业文化的整合、提升的过程中,出现彼此互不相容、互不匹配、相互排斥现象,并且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整,企业就会出现“亚健康”、“不健康”、“疾患缠身”、甚至“死亡”的现象。一个企业的文化如果出现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定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在华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现象显然就是这些企业已“疾患缠身”的典型表现。

在华跨国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案例证明,企业主流文化重构亦即文化整合创新,是通过合作方异质文化之间相互交流、渗透、吸收,继而融为一体,形成新的具有跨文化特色的管理模式的过程。经过整合创新,各方原有的企业文化在失去了自身的一些不适合企业发展特质的同时,又从异质文化中吸收了一些新的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特质,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文化体系。这种新体系在价值目标、行为规范以及人际关系的氛围等方面都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是一种以全体员工为中心,以培养具有管理功能的、系统的、完善的、适应性的企业文化为内容,以形成企业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经营理念为目标,使企业增强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增强对内的向心力和活力[7]。

出现企业文化污染现象的跨国企业在进行企业主流文化重构时的表现,缘于它们在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上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它们要么良莠不分、一味迁就、任其自然发展,使优势文化在受到抵制和消蚀下日渐削弱;要么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企图把自己已有的文化强加于对方,是一方意志的折射,不可能具有长久牢固的根基;要么利欲熏心,与不法势力沆瀣一气,只关心利润,对员工的利益、对企业所在地环境生态的保护与尊重等不理会。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现象的根源在于,企业在与各方的合作伊始,企业特定的经营管理思想,进行思考、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以及“抑劣扬优”的文化过滤功能等均出现问题。这种企业的主流文化先天营养不足,自身免疫能力不强,只要有风吹草动,它就会受到“感染”,出现“病灶”。

2.文化污染背后的企业文化与社会文化的关系分析。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经营实践证明,东道国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会影响企业的管理伦理行为和社会责任。许多在华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差异很大,然而,无不打上中国文化背景的烙印。究其原因,经过长久积淀而形成的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其中占主导地位的精华成分支撑了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其中的糟粕也是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不能适应现代文明发展要求而积贫积弱的重要根源。中华文化中优秀的成分也好,糟粕的东西也罢,由于它根深蒂固,使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改变,更不可能用一种全新的文化取而代之。在此背景下,那些有创新企业文化的跨国公司,能够意识到主流文化并不等于优良文化,只有善于将自己企业的创新文化与中华文化的精华部分有效整合,同时抵挡各种不良诱惑,才能在自我整合、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进程中游刃有余。

跨国企业中文化污染现象与中国社会大环境有关的原因主要有三:

(1)由于跨国企业母公司所在国和其投资的东道国之间存在显著的文化差异,导致企业的内部同形化拉力 (internal isomorphic pulls)弱于外部同形化拉力 (external isomorphic pulls)。内部同形化拉力是指要求子公司或分公司采用总部的组织和管理模式,以实现组织内的一致性,进而为提高运作效率和降低运作成本创造便利;外部同形化拉力则来自当地环境 (例如东道国的经济体系、监管要求等),它要求分支机构采取适应当地特点的管理模式。作为一个转型经济国家,中国的制度环境虽处于快速变迁并逐步完善的状态,但整体制度环境还处于较低水平。例如,中国的环境标准就普遍低于国外——全球以欧盟和美国军工标准为高。目前中国对工业污水的监测,还是以COD(有机污染的综合指标)为主,但国外基本都是针对不同行业依照不同的特征指标体系来检测,比如对电镀生产排出的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就是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指标。另外,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力度偏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由于同类型的国内企业执行了比较低的环保标准,从竞争角度讲,为了在成本上不吃亏,跨国企业会觉得自己没必要做太大的环保投入。涉及行贿的外企也是类似想法。

(2)中国综合执法力度很弱。在对企业的环保要求偏低和对商业贿赂处罚力度偏轻的大环境下,日常监管也因人手不够或协调不足而流于形式。即便违规现象被发现,违规企业所付出的代价较之其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微不足道的。于是,跨国企业选择“入乡随俗”的做法来趋利避害也就不奇怪了。

(3)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希望吸引外资以提升政绩,其下属相关部门对跨国企业污染和行贿的监管与处置上,受到的限制较大。同时,由于跨国公司较国内企业表现得好,所以也不会成为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重点,由此造成监管空隙。

三、提高抗污染免疫力的跨文化管理策略

1.培养强势的多元统一创新型的优良企业文化。首先,文化整合创新型的跨国企业能够清晰描述其宏伟的愿景 (vision)、独特的企业核心价值观 (core value)、引人入胜的企业使命(mission)、充满理性的企业宗旨 (purpose and principles)、具体而可实现的企业目标 (objectives)、成功思维 (success thinking mode)、成功标准 (success criteria)与成功精神 (success philosophy)。其次,在跨文化管理实践中,注重在各种管理的调整上体现企业文化的理念;在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上体现企业文化的实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上体现企业文化的追求。化企业文化的无形于企业管理实践的有形之中,在企业管理的具体操作中体现企业文化的精神,注重集腋成裘,致力于自觉培养与推进,努力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第三,较好地统一短期利润、中期扩张、长期发展的企业奋斗目标。在落实好短、中期要求的同时,更要能超越短期利润的现实和中期扩张的现象,追求对长期发展的必然性和可持续发展未来的把握。第四,企业家要超越自己的意志和性格,超越具体管理工作,去抓根本。这个根本就是使企业和产品在公众中形成独特印象和文化特色;使员工充满自信;使管理特色明显且高效;使企业内力充沛并持续协调发展。同时要防止企业家自身的自发性干扰企业文化的培养。第五,只要与公司环境相关的市场发生变化,公司企业文化的某些内容也要产生相应的变革,保持与市场环境基本合理的适应。但是这种变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公司企业文化核心价值,即更稳定、抽象的内容决定的。

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领导者应该积极倡导这种共享文化,如能将这种起主导作用的主流企业文化培养成强势企业文化,其多元统一的文化协调效往往大于单一文化背景的企业绩效。其特点是:企业具有灵活的个性和很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性;关注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以市场伦理和社会责任为己任;具有极强的企业创新精神;善于自我发展、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尊重它的员工,而员工会创造十倍、百倍的价值来回报企业。这种以优秀的主流文化为强势的企业文化,使企业“身”、“心”健康;具有统率力与抗干扰、抵御风险的“免疫力”。

2.在有限的社会责任投资与无限的企业文化发展间实现良性循环。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因素要求跨国公司必须要恪尽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

第一方面,联合国发展计划署 (UNDP)早在1990年就首次提出“人类发展”的概念,并且从1990年起,每年发表一份不同主题的《人类发展报告》,对世界各国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和比较。“人类发展”的概念着重于人类自身的发展,认为增长只是手段,而人类发展才是目的,一切应以人为中心,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命题: (1)人的发展不能削弱自然界物种多样性生存的能力;(2)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削弱另一部分人发展的能力;(3)当代人的发展不能削弱后代人发展的能力。这些命题寻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其目标是实现人类对自然的索取与人类向自然的回馈相平衡,实现人类为当代的努力和人类为后代的努力相平衡。

作为“人类发展”重要推动力之一的跨国公司,为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行社会责任投资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因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跨国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第二方面,“财富新观念”认为,财富的存在,其中既包含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所形成的共同创造效果,也包括社会的综合作用效果。因此,企业发展——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所获得的丰厚回报中,既有企业在人力、物力投入方面的回报,也有社会的综合作用的回报。跨国公司显然应该通过社会责任投资使自身从社会的索取与公司向社会的回馈相平衡。只索取不回馈的公司必然将是昙花一现的。

第三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现代政治和现代文化组成的三位一体架构,跨国企业为求得市场经济的硕果,并保持长久的良好发展势头,必须要在努力尽好现代政治义务的同时,走好文化重建和文化管理之路。为市场伦理和社会责任投资,显然是现代跨国企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三方面实现相互促进、均衡发展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基本因素的要求,跨国企业作为“经济人”履行社会责任至少有三个好处:(1)企业在尽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做出了贡献、有所付出,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在注意搞好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搞好同社区的关系。而搞好这些关系的最后效果,必然是能够使得股东利益最大化。(2)企业在尽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从货币收入的角度讲,可能是要捐出一些钱,要消耗一部分钱;但是从非货币收入的角度讲,企业是有收益的。比如说企业的信誉能够增加,企业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能够搞好,企业内部的职工能更加凝聚在一起,这样就能够带来很多非货币收入[8]。(3)可以实现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良性循环。虽然企业在尽社会责任过程中的捐献会使有形资产有所减少,同时却大大增加了自己的无形资产,直接提升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企业的知名度,形成了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这些都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这三个好处使得跨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投资”也一定会得到丰厚的回报,那就是企业在有限的社会责任投资与无限的企业文化发展之间实现了良性循环。

3.跨国企业跨文化管理中进行伦理决策的思考路径。跨国公司在进行跨文化管理决策时,既要考虑决策的法律后果,又要兼顾决策的伦理后果。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决策分析[9],如图1所示。

(1)对决策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管理者既要关注该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所在国的法律要求,又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母国的法律规定,还得按照国际标准实施;(2)对决策问题进行组织伦理分析。管理者必须考察该决策是否符合组织明文规定的守则和公司不成文的文化准则;(3)对决策问题进行文化敏感性伦理分析。管理者必须了解所在国、所在区域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社会制度和行为模式,尤其是各方面的禁忌,避免由于对这些方面的不了解而造成决策冲突;(4)对决策问题进行个人伦理分析。有些时候可能首先要考虑该决策是否与个人的道德信仰相佐。许多案例证明,由个人因素引起的法律诉讼比比皆是,因此,对决策问题进行个人伦理分析也一定马虎不得。

图1 跨国公司进行跨文化管理决策时的四层次分析

总之,图1中所示的跨国公司在进行跨文化管理决策时的四层次分析缺一不可。

四、防止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的宏观环境管理策略思考

企业自身跨文化管理具有良好的抗污染免疫力为内因,内因必须与防止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的宏观环境管理的外因结合起来,才可能有效遏制在华跨国企业文化污染愈演愈烈的趋势。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向改进和完善防止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的宏观环境:

1.加快完善各项相关的立法工作,完善对文化污染的硬约束系统。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虽然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都非常零散,中国应设立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国内在环境保护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标准上应尽快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中国采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不足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规定外资企业必须开展自我监督并设立跨国公司在华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度。通过这些举措加大对文化污染的外部硬约束力度。

2.加大在法律解释、执法协调和严格执法方面的力度,提高对文化污染的硬约束效率。只有当“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并且贿赂的物件是财物时,受贿犯罪才属于中国的刑法范畴。在今天,这个范围有些过窄,使得一些“巧妙”的文化污染犯罪行为逃脱法律制裁。显然,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解释需要进一步界定,才有可能在应对在华跨国公司文化污染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中国反商业贿赂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和沟通仍有待提高。有关领域和行业虽然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条款,却缺乏相关的处罚条例或执法部门。因此必须提高执法效率,尽早杜绝由跨国公司母国先出面调查其在华投资子公司文化污染行为的尴尬局面。

严格禁止地方法律部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国内各地的招商引资竞争,使得一些在华跨国公司除了在土地、税费、政策执行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某些地方甚至以打法律折扣的形式作为招商筹码。对于以法律折扣形式出现的“超国民待遇”现象要严格禁止。

3.加大反避税力度,形成对文化污染的细约束。通过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强化跟踪管理、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等措施推动反避税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对在华跨国企业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以有效遏制其相应的文化污染行为。

4.形成相关利益方的有效监督,开展对文化污染的立体约束。首先要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扩大工会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指示,把在华跨国公司的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护员工权益,制衡资本意志在劳动交换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相应文化污染行为;其次要发挥各种舆论工具对在华跨国公司文化污染的舆论监督作用;第三要发挥消费者、相关社区和全社会对在华跨国公司文化污染的强有力制约作用。

5.注意形成正面引导的巧实力,形成对文化污染的软约束。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协调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中国—日本商会等已有的中外工商协会,教育、引导、激励、督促在华跨国企业成为有公民意识产品的采购者、生产者和供给者,带头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其全球一致的环境承诺,积极维护其“守法企业公民”的良好商业形象,主动与各利益相关方共同抵制文化污染。

五、结束语

随着中国综合实力与全球影响力迅速增强,国外跨国公司的走进来,与中国新加入跨国公司队伍的企业走出去,都将在各个领域变得愈来愈广泛和深入。因此,从长远的视角来看,针对在华跨国企业文化污染现象,研究如何改进企业自身跨文化管理水平以提高抗污染免疫力以及如何构建防止跨国企业文化污染宏观环境,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1]张锐.跨国企业在华“贿赂门”[N].中国青年报,2009-08-03.

[2]马昌博,等.外资企业污染调查:一份“黑名单”33家知名外企 [N].南方周末,2006-10-26.

[3]王克群.外资企业在中国逃避社会责任的表现及其治理 [EB/OL].[2007-05-30]http://lib.zjdx.gov.cn/zdnews/view.asp·id=968

[4]凤凰网专稿.外企在中国商业贿赂国有企业路径图 [EB/OL]. (2009-10-26)凤凰网http://phtv.ifeng.com/ program/cjzqf/200910/1026_1698_1404282.shtml.

[5]倪方六.无锡日资企业职工维权风波 [J].凤凰周刊,2007,249(8).

[6]跨国公司为何爱搞双重标准 [EB/OL].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网.http://www.cfcsr.org/news.asp?id= 265&smallclassid=29.

[7]黎永泰,黎伟 .企业管理的文化阶梯 [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7:60-68.

[8]厉以宁.为什么要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R]∥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百家优秀企业发布仪式.2006-11-08.

[9]约翰·B·库伦 (John·B·Cullen).跨国管理 (战略要径)[M].赵树峰,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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